经上交所查明,2017年11月15日,歌华有线披露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称,歌华有线将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智慧城市、云计算、大数据、资源共享、基础网络、创新领域、物联网、平安城市等领域进行合作。
歌华有线未根据交所的要求,披露自身是否具有相关业务及其发展情况、公司是否已就相关合作领域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具备开展上述业务所需要的资金、技术、人才储备及经验累积等信息。经监管问询,歌华有线于11月17日进行补充披露,并就相关合作规模较小、未形成规模化效益、后续推进效果的不确定性进行重点风险提示。
另经查明,2018年2月7日,歌华有线披露关于发起设立歌华丝路金桥传媒产业并购基金的公告称,歌华丝路金桥传媒产业并购基金将重点开展以“雄安新区”建设为代表的京津冀协同发展及“一带一路”相关 MET 产业,包括新媒体、大文娱(游戏、影视、文化、体育)、新技术等方面的股权并购投资。
歌华有线未严格按照上交所的规定,披露各方出资安排、出资进度等事项,并就公司承担的风险敞口、投资项目的不确定性等进行重点风险提示。经监管问询,歌华有线于2月8日披露补充公告,明确首期基金的具体出资计划,并就基金后续资金募集的不确定性、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分别承担的风险敞口、目前无投资项目及后续投资不确定性进行重点风险提示。
上交所认为,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及设立并购基金等事项,属于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上市公司披露前述事项应当客观、准确、完整,并就相关不确定性进行重点风险提示。但歌华有线未严格按照相关信息披露指引的规定进行披露,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第2.7条等有关规定。
歌华有线时任董事会秘书梁彦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歌华有线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交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梁彦军予以监管关注。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