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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言操纵多伦股份手法大曝光 34.7亿罚单来了

  鲜言的行政决定书正式下发,证监会决定对鲜言操纵“多伦股份”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78亿元,并处以28.92亿元罚款。同时,对鲜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这是证监会对单个自然人罚没金额最大的一次。为何会引发监管重罚,鲜言这位资本市场玩家何以制造出“奇葩更名”、起诉证监会、“1001项奇葩议案”等史无前例的事件,最终为自己招来了天价罚单和终身禁入证券市场的结局。我们或许可以通过行政处罚书了解一二。

  值得注意的是,此份行政处罚书仅针对鲜言操纵“多伦股份”以及信披违法行为,尚未涉及1001项奇葩议案”,相信过不了多久,相应的行政处罚书就会下达。

  他是这样操纵多伦股份的

  资本市场从不缺故事,这位42岁、有着漂亮履历的前法律人士游刃于法律条文之间,鲜言有着游戏资本市场的能力,最终却收获了违法违规的恶果。

  先来看看他操纵“多伦股份”的情况,让我们把目光回望至2014年。

  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共316个交易日,鲜言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操纵“刘某杰”“鲜某”“夏某梅”证券账户以及14个信托账户共计28个HOMS交易单元(简称账户组)买卖“多伦股份”,达223个交易日。

  买入量排名第一的有93个交易日,排名居前两名的交易日共计110个,排名居前三名的交易日共计117个,排名居前四名的交易日共计125个,排名居前五名的交易日共计133个;

  卖出量排名第一的有77个交易日,排名居前两名的交易日共计94个,排名居前三名的交易日共计105个,排名居前四名的交易日共计115个,排名居前五名的交易日共计119个;

  账户组买入“多伦股份”数量占该股市场买入量比例超过10%的有65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22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11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5个交易日,买入占比在2015年1月12日达到最高值,为56.87%;

  账户组卖出“多伦股份”的数量占该股市场卖出量比例超过10%的有50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8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7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3个交易日,卖出占比在2014年12月29日达到最高值,为53.46%。

  不仅如此,操纵期间,账户组持有“多伦股份”占该股总股本10%以上的交易日为60个,占5%以上的交易日为179个,持股最高的日期为2014年12月26日,持有47,154,962股,占总股本13.85%。

  同时,鲜言还利用信息优势控制信息披露节奏及内容操纵“多伦股份”股价。2015年4月9日,多伦股份员工周某萍根据多伦股份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鲜言的指示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上海市工商局)申请变更多伦股份的企业名称。2015年4月16日,上海市工商局核准同意多伦股份申请变更的企业名称为“匹凸匹(600696,股吧)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并标注行业及行业代码:金融信息服务09619,申请变更人为鲜言。2015年4月17日,鲜言知悉多伦股份名称变更取得预先核准。

  据了解,多伦股份原经营生产与销售高级挂釉石质墙地砖、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国内采购的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批发等业务,而申请变更后,其名称中涉及的行业为“金融信息服务”,与公司原经营范围发生了重大变化。

  多伦股份更名事项涉及名称变更和经营范围变更,根据《证券法》规定,属于需要立即公告的重大事件。但鲜言直至2015年5月7日才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于2015年5月11日对外公告。公告称“立志于做中国首家互联网金融上市公司,基于上述业务转型的需要,为使公司名称能够体现公司的主营业务,公司拟将名称变更为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巧舌辩解难改操纵本质

  对于证监会操纵的认定,鲜言诸多辩驳。他提出了四方面辩解:

  其一,账户组对应的信托单元所持有的股票均在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名下,这些信托单元的设立、存续并非为操纵“多伦股份”股价。

  其二,2014年4月24日、5月13日香港多伦先后减持2000万股“多伦股份”,仅仅是大股东持股方式的变更,减持对象是其委托设立的结构化资金信托计划,是大股东合理利用结构化融资工具,没有进行套利交易。

  其三,多伦股份更名时,非常看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想好好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其四,其并未操纵“多伦股份”股价,没有操纵“多伦股份”股价的主观意图。

  针对此,证监会给予一一回应:

  其一,鲜言具有相关信托计划的投资决策权,其利用账户组进行的证券交易符合操纵证券市场特征。信托计划设立、存续目的并不影响其交易行为的违法性。

  其二,2014年4月24日、5月13日香港多伦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多伦股份”,账户组同时申报买入,香港多伦与账户组之间两天合计成交15,595,064股,此种交易方式一方面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所述情形,另一方面亦表明鲜言具有隐蔽持股,为操纵行为创造条件的主观故意。

  其三,对于多伦股份更名事宜,在互联网金融题材大热期间,鲜言控制信息披露的节奏,同时发布误导性的公告。在www.p2p.com网站正在筹备、尚未开始运营的情况下,公告却称“可以使公司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处于领先的竞争优势”,该表述过度夸大、渲染给公司业务带来的影响,误导投资者。鲜言在明知网站尚未运营的情况下,却利用上市公司发布误导性公告,具有明显的操纵意图。

  其四,操纵期间,鲜言作为时任多伦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多伦股份”,买入量排名第一的有93个交易日,排名居前两名的交易日共计110个,排名居前三名的交易日共计117个。随着账户组的逐步买入,其所持“多伦股份”比例逐步上升,有179个交易日持股比例在5%以上,并有60个交易日持股比例超过10%。

(责任编辑:徐立梅 HT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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