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股票(微信号:istocknews)消息 6月27日,北京证监局公布对张屹、闫华及国泰君安张江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江等3人因内幕交易“*ST新材”股票,被证监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证监局决定,没收张屹违法所得22.8万元,处以68.5万元罚款;没收闫华、郑宏违法所得177.7万元,对闫华、郑宏分别处以266.5万元罚款;时任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张江因泄露内幕信息被罚款30万,此案罚没金额共计约832万元。
“*ST新材”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4年1月25日,*ST新材发布《2013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3年度亏损10亿元。为避免退市,*ST新材及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星集团)开始着手“保壳”事宜。2014年2月23日,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执行董事劳志明与蓝星集团财务总监杨某就保壳思路与“安迪苏的注入”进行探讨。2014年3月3日,劳志明给杨某发送邮件,建议“首选内部重组(法国公司注入)”。2014年4月9日,张江等人与冯新华等人商讨*ST新材连续两年亏损后处置部分资产的“保壳”方案。*ST新材要求国泰君安尽快递交《保密协议》。
2014年4月9日至4月22日,张江与杨某等多次电话沟通*ST新材避免被暂停上市的方案。2014年4月24日,中国化工集团总经理任建新初步确认*ST新材“保壳”方案。2014年4月28日,*ST新材股票以涨停收盘。由于股价出现异常,*ST新材停牌。2014年5月8日,*ST新材公告重大资产重组停牌。2014年7月8日,*ST新材发布公告“公司拟向控股股东蓝星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蓝星安迪苏营养集团有关公司股权”。2014年9月29日,*ST新材发布公告“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并于9月30日复牌。
张屹、闫华、郑宏内幕交易“*ST新材”情况
张屹通过操作其父亲张某奎、母亲卢某芝、前妻唐某的账户,在“*ST新材”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ST新材”股票共计4,438,902.78元,实际获利228,489.57元。
张屹与张江系堂兄弟,两人关系较好,来往较多,有时会一起打麻将、玩牌。张屹曾给张江介绍项目。张屹交易“*ST新材”股票与内幕信息形成情况基本吻合。2014年4月21日16:32,张某主叫张屹,双方通话41秒。4月22日,“唐某”“张某奎”账户开始买入“*ST新材”。4月28日上午,张屹与张江多次电话联系并见面,见面的同时张屹操作“卢某芝”“张某奎”账户买入“*ST新材”。此外,相关账户组买入“*ST新材”前后,张屹与张江在4月23日、24日具有短信、电话、会面等多次联系。
“张某奎”“卢某芝”“唐某”账户从未交易过“*ST新材”,此次交易“*ST新材”集中在4月22日至4月28日。买入“*ST新材”的资金,除银证转入的部分资金外,其余资金均为减持账户内原持有的“东方航空”“光华控股”等股票,且为亏损卖出。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张屹承认,2014年4月17日在祖母家,张江与别人通话中提到了“蓝星集团”。张屹知悉张江在国泰君安工作,认为蓝星集团应该是在找国泰君安做资本运作方面的事情,从而选择买入“*ST新材”。
张屹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监局决定,没收张屹违法所得228,489.57元,并处以685,468.71元罚款。
张屹、闫华、郑宏等人内幕交易期间及其后*ST新材股价走势图
闫华与张江关系密切。闫华与张江系大学同学,关系密切。此外,两人有过多次大额资金往来。2014年4月22日,张江将75万元转入“闫华”银行账户,当日随即转入“郑宏”银行账户,次日最终转入“付某业”证券账户。4月25日,“付某业”证券账户开始买入“*ST新材”。
交易“*ST新材”股票与内幕信息形成情况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2014年4月20日,闫华、郑宏、刘某芬等人在苏州一起吃饭。2014年4月20日、21日,闫华与张江有过多次通话。4月21日,“付某业”证券账户开始筹集资金。4月22日、23日,刘某芬筹集资金300万元后,该账户交给郑宏使用,郑宏表示融资借入“付某业”证券账户是为了买入“*ST新材”股票。4月23日,郑宏转入“付某业”银行账户100万元,该笔资金来源于4月22日“闫华”银行账户转入,而“闫华”银行账户的资金有75万元来自于张江。4月24日、25日,闫华与张江多次通话,4月25日(周五)、4月28日(周一)“付某业”证券账户即买入“*ST新材”50万股。4月28日收盘后,*ST新材停牌。
闫华、郑宏于2014年2月开始租用宾馆套间用于股票交易。两人表示会就股票交易进行讨论并共同下单交易。两人管理的账户曾共同交易“升达林业(002259,股吧)”“国金证券(600109,股吧)”“金洲管道(002443,股吧)”等股票,闫华表示“我们在买股票时会沟通沟通,大家交易时会说一声”。
闫华、郑宏对于购买“*ST新材”股票,没有合理解释。
闫华、郑宏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监局决定:没收闫华、郑宏违法所得1,776,991.39元,对闫华、郑宏分别处以2,665,487.09元罚款。
国泰君安张江泄露内幕信息
*ST新材拟向控股股东蓝星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蓝星安迪苏营养集团有关公司股权,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规定的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3月3日至2014年7月8日。张江为国泰君安*ST新材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4年4月9日。
综合张屹、闫华、郑宏等人对“*ST新材”股票交易情况,依据相关账户的开户、交易、资金流水、账户交易MAC地址等记录,询问笔录、相关公告等证据,证监局认为,时任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张江向张屹、闫华泄露内幕信息。
张江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监局决定:对张江处以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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