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或前后收到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第一宗诉讼:
该案的第一被告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无锡五洲)应向原告支付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未偿还股份转让代价,连同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偿还当日止的应计利息及违约金;及原告对抵押予原告的财产的所得款项拥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宗诉讼:
该案的第一被告无锡五洲应向原告支付金额为人民币3650万元的未偿还贷款本金,连同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偿还当日止的应计利息及违约金;及原告对抵押予原告的财产的所得款项拥有优先受偿权。
第叁宗诉讼:
该案的第一被告无锡五洲应向原告支付金额为人民币8845万元的未偿还贷款本金,连同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偿还当日止的应计利息及违约金;及原告对抵押予原告的财产的所得款项拥有优先受偿权。
此外,该公司股份将继续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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