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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研究员离职付10万违约金 称承诺奖金被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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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国泰君安公司研究所原石油化工研究员沈某,因年终奖及竞业协议违约金打起了官司。沈某在入职国泰君安一年多后选择离职,自称因竞业协议的原因被迫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同时并未拿到研究所长口头许诺的6个月奖金,以及国泰君安欠发其离职前一个月的工资,共计47.5万元。

税前平均工资5万多

沈某与2017年2月21日入职国泰君安证券担任分析师,从可查资料显示,沈某主要研究领域为石油化工领域。沈某与国泰君安签订的劳动合同时效为2017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17日。

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沈某的基本工资为13460元。沈某称,公司实际发放构成为固定发放的基本岗位工资20525元、绩效工资10000元、专业津贴10000元以及时有时没有的非固定数额的岗位补贴、其他专项补贴,税前平均工资为51819.34元。工资每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一次性发放上月20日到本月19日扣除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后的工资。

2018年5月,沈某以个人名义提出离职,6月27日,国泰君安完成对沈某的离职审批,沈某于当日离职。7月2日,沈某拿到国泰君安出具的离职证明,但同时发现证明上标注有1年

为离职付10万违约金

沈某认为虽然原告在入职时与劳动合同一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不认为自己属于竞业人员限制范畴,只是在入职时不得已签订的。

沈某还表示针对于这一争议点,自己与直属领导肖某在2018年4月23日交流中得到了明确的答复,但国泰君安人力部门却坚持表示1年内将不会为自己办理执业资格的转出手续。

沈某称自己虽然对此有异议,但鉴于已迫近转入新单位的期限,为了顺利办理入职手续,只能接受国泰君安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违约条款交纳违约金的条件,于7月4日向国泰君安转账支付10万元。次日国泰君安便将沈某的从业资格转出,并为原告开具了竞业限制已解除的证明。

称所长承诺6个月奖金

沈某还提出,自己在国泰君安实际工作到2018年6月27日,但国泰君安实际向原告支付工资至2018年4月19日,之后未再发放。对此,沈某认为并不是原则性问题,所以离职时没有向国泰君安索要,但对国泰君安停止为原告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5月、6月)的行为进行询问时,国泰君安则对此表示就是停发。

沈某还在诉讼请求中提到,国泰君安券研究所所长黄燕铭在原告入职时曾口头承诺原告的薪酬中有6个月的薪酬总额的年奖金,会在次年发放,也没有发放具体条件。就此,国泰君安仅在2018年5月18日发放了53755元。自己离职时因为考虑到顺利办理从业资格转出的手续,所以也一直没有向国泰君安主张剩余年奖金的问题。

对仲裁不满向法院诉讼

离职之后,沈某向北京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国泰君安支付2017年奖金、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6月27日工资并退还10万元协议金。2019年1月16日该仲裁委裁决国泰君安向沈某支付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6月27日工资52170.11元。

对于该仲裁结果,沈某表示不满,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泰君安支付2017年奖金31.1万元(含已发放53755元);2018年5月1日-6月27日工资6.4万元;退还10万元协议金。

公司:付了的违约金不能退

对于沈某的提出的奖金、工资的诉讼请求,国泰君安方面则表示,双方从未以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形式约定过2017年奖金的约定;并且表示公司对沈某的计薪周期是每月20日支付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工资,由于2018年5月20日是双休日,所以公司在5月18日就向其支付4月21日至5月20日的工资,且之前也不存在任何欠薪;5月21日之后沈某并未再出勤,没有提供任何劳动,无权向被告公司主张工资。

而对于10万元的协议金,国泰君安方面表示,沈某入职与国泰君安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并要求提前解除双方订立的竞业限制协议,就是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以解除协议,并办理从业资格的转出。现在沈某在已实际支付了违约金,要求退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国泰君安方面还表示,公司同意仲裁结果,不同意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仅支持补发1月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对于年终奖金部分,虽然沈某主张与领导有口头约定6个月工资表中,但无法提交任何证据同时国泰君安方面也不予认可,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竞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已经支付的违约金要求返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仅判决国泰君安向沈某支付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6月27日工资52170.11元。(云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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