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消息 近日,浙江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应广希内幕交易哈尔斯(002615,股吧)股票的违法行为罚款6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应广希共动用3个证券账户买入股票1500万元,但最终并未产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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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经永康哈尔斯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斯小贷”)股东应广希引荐,哈尔斯董事长吕强与深圳汉华科技朱某钦见面。7月18日,哈尔斯董秘向董事会介绍智能杯项目和汉华科技情况以及初步意向,提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融资。
2016年8月20日,哈尔斯公告停牌筹划重大事项,计划非公开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亿元,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不超过3671.97万股。
浙江证监局指出,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该事项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7月18日,公开于2016年8月20日。吕强系内幕信息知情人。
调查表示,哈尔斯和应广希皆为哈尔斯小贷公司股东,吕强任哈尔斯小贷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应广希任董事。哈尔斯与汉华科技的项目合作,源于应广希的居间介绍。2016年5月,经应广希引荐,吕强与朱某钦首次会面。后哈尔斯派人赴汉华科技考察,应广希作陪。另外,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6年7月28日,吕强与应广希通话。
2016年7月28日至2016年8月20日,应广希利用自己控制的3个证券账户合计买入哈尔斯股票1500万元,至调查时,涉案股票已卖出,没有违法所得。
浙江证监局表示,应广希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临时筹措资金,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吕某联络当日,开立多个账户,并开始集中买入“哈尔斯”股票,其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明显异常且无正当信息来源和合理解释。应广希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应广希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卖出其持有的“哈尔斯”股票后,未形成实际获利,应从轻处罚。鉴于应广希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前已处理其非法持有的“哈尔斯”股票,未形成实际获利,我局采纳应广希有关处罚结果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调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应广希处以6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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