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交所公布关于对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王三太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上交所表示,经查明,2015 年 11 月 14 日,林海股份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公司股票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复牌交易。上述预案在 2016 年 7 月 8 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时未获通过,公司披露公告称拟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将在对方案进行调整后,重新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2016 年 9 月 4 日,林海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2017 年 3 月 8 日,公司披露《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及《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说明》称,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资产江苏林海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海动力)拟于近期实施重大涉密项目,会对林海集团近三年损益产生重大影响,预计难以实现业绩承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马集团)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公司公告,林海动力曾于 2016 年 10 月 24 日召开专题会,布置上述重大涉密项目的调研、论证工作,同时委派林海动力总经理助理袁伟向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王三太及公司董事会秘书袁瑞明通报此事。由于袁瑞明出差在外,袁伟与王三太进行了沟通,但王三太认为披露理由不充分,事后也未向上市公司其他人员通报,造成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该事项。
上述项目的实施会对林海集团近三年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存在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终止的重大风险,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示相关风险,但公司直至 2017 年 3 月 8 日在终止重组公告中才进行披露,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不及时。
上交所认为,林海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7.3 条、第 7.5 条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王三太,在得知可能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终止的事项后,未及时向公司通报,对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违规事项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相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林海股份和董事兼总经理王三太予以监管关注。
网上市公司数据库显示,王三太:男,1958年2月出生,大学文化,高级工程师。1977年5月参加工作,1998年6月至2003年5月任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3年6月至2012年6月林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2年6月至2014年4月任江苏林海动力机械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获得过中国机械工业青年科技专家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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