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一支行长梁立新受贿百万
和讯网消息 7月3日,连云港(601008,股吧)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梁立新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梁立新利用其担任江苏银行支行行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9家公司给予财物,共计价值126.98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二审决定维持原判。
裁定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立新,男,1966年9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原任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历任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新浦支行行长、苍梧支行行长,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18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立新犯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苏0706刑初2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梁立新不服,提出上诉。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梁立新在担任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新浦支行、苍某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江苏恒元昌投资担保公司、连云港春林煤炭有限公司等公司给予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6.98万元,为上述公司在贷款、承兑汇票等业务审批、款项发放等方面谋取利益。
其中,2006年至2013年期间,梁立新非法收受江苏恒元昌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庄某给予的人民币60万元;非法收受连云港春林煤球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某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大众牌“途安”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2.18万元);非法收受连云港源林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胥某给予的人民币21.3万元;非法收受连云港金某2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2公司)总经理、连云港腾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业公司)董事长刘某给予的人民币8.5万元;非法收受连云港天裕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许某人民币共计3万元;非法收受连云港康源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人民币3万元;非法收受连云港康力经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人民币共计2万元;非法收受连云港丰联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人民币1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梁立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梁立新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梁立新上诉称,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此外,其具有自首情节,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二审法院表示,经查,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国家出资企业,上诉人梁立新系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参股公司的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指出,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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