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交所11月23日对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电股份(603618,股吧)”)董事会秘书杨烈生因对石墨烯相关合作中的重要信息未即使披露,并在监管问询后才补充披露,决定予以监管关注。
上交所决定显示,经查明,2016年4月13日,杭电股份发布《关于公司签订研发与产业化合作议定书的公告》,称拟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及澳大利亚新南创新有限公司共同进行石墨烯技术研发,并在中国实现研究成果产业化。杭电股份在披露该合作协议时,未披露合作对方所掌握的具体石墨烯技术、产业化应用阶段和可行性、相关石墨烯技术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联度以及进入新技术领域的现有储备等重要信息,直至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问询后,才于2016年4月18日补充披露。
石墨烯领域相关投资属于市场关注的热点,容易造成股票价格的波动,杭电股份本应审慎对待其信息披露。但杭电股份石墨烯相关框架性协议公告披露内容不完整、不充分,存在重大遗漏,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杭电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7条等有关规定。
杭电股份时任董事长孙庆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第一责任人,对杭电股份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原任董事会秘书卢献庭(已辞职)对此前2015年12月22日发布的《关于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内容不完整、未及时披露《合作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未按格式指引编制并披露董事会审议高送转公告负有责任。上交所已对杭电股份及董事长孙庆炎、原任董事会秘书卢献庭(已辞职)做出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决定。
时任杭电股份董事会秘书杨烈生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上述2016年4月13日发布的《关于公司签订研发与产业化合作议定书的公告》内容不完整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等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时任杭电股份董事会秘书杨烈生仅对单项公告内容不完整负有责任,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交所公司监管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时任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杨烈生予以监管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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