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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精华重组报告书与实际矛盾 被证监局责令改正

宁波证监局公布对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维科精华”)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决定显示,2018年1月30日,宁波证监局对维科精华定增事项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2014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维科电池应收东莞金卓、东莞金铭款项多次出现逾期收回的情况。

  但维科精华2017年2月18日至7月28日重组过程中披露的《维科精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关于重大风险提示之标的公司经营风险中均称“维科电池的主要客户均为行业内知名企业,实力雄厚、信誉良好,能够按时支付销售货款”,与实际情况不符。

  宁波证监局指出,维科精华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决定对维科精华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要求维科精华于收到决定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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