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未及时披露向关联人提供借款
吴克忠为中路股份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上海顶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顶势投资)的参股股东,其持有顶势投资49%股权,吴克忠与中路股份构成关联关系。
2016年1月,顶势投资向中路股份关联自然人吴克忠提供无息借款2,000万元,占中路股份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09%。
顶势投资近年未进行大额投资以致使资金长期闲置,资金无息借给其股东使用,其中上市公司借款3600万元,占总金额的64%;吴克忠借款2000万元,占总金额的36%。2016 年12 月 30 日,吴克忠将上述借款予以归还。
上述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中路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应的临时公告,迟至2017年3月18 日才在 2016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公司重大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也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2017年5月24日,中路股份子公司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永久)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陈荣控制的上海共伯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共伯克)签订《智能共享自行车订购协议》,合同总金额为21,420万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6.31%。
上海永久主营业务为自行车、助力自行车整车及零配件的生产与销售,上述智能共享自行车订购相关业务构成上海永久重大日常关联交易,应当按规定及时披露并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但中路股份迟至2017年6月1日,才予以披露并补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中路股份日常关联交易披露不及时,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上交所认为,中路股份未及时披露向关联自然人提供借款,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日常关联交易并履行决策程序,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10.2.3、第 10.2.5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陈闪作为公司事务主要负责人及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在公司业务部门向其提交关联交易协议后,未经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即直接签字盖章,未能勤勉尽责促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 第 3.1.5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决定对中路股份及时任公司董事长陈闪予以监管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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