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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德乙诉证监会一审被驳回

  2016年7月,因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丹东欣泰电气(300372,股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欣泰电气)被中国证监会予以处罚。时任欣泰电气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的温德乙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分别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今天上午,北京一中院一审对这两案宣判,均驳回了温德乙的诉讼请求。

  2016年7月,中国证监会认定,在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决定对欣泰电气作出行政处罚: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对欣泰电气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温德乙给予警告,并处以892万元罚款,决定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欣泰电气不服行政处罚,但行政复议和法院一审、二审均认为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在欣泰电气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同时,温德乙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温德乙又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中国证监会撤回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2018年2月28日,北京一中院公开开庭对上述两案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温德乙主张:其一,被告认定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二,被告没有区分其作为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的不同身份,其并未实施过指使发行人欺诈发行的行为,被告对其分别按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予以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二罚款”原则;其三,被告对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其四,不宜对原告施加严厉处罚和终身市场禁入。否则,原告将难以投入精力与成本继续挽救公司,公司将面临破产清算等严重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欣泰电气构成欺诈发行,原告策划并实施上述重大违法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原告在实施上述行为时,正是基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不存在与董事长身份重合的问题。

  法院认为,原告以独立于公司的意志指使公司实施了相关违法行为,而且这些违法行为涉及整个公司的重大活动而非特定个人的职务范畴,因此被告追究原告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指使责任并无不当,且分别以主管人员和实际控制人进行处罚并不违法。

  对于终身市场禁入的决定,法院认为,原告的上述违法活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的裁量幅度并无明显不当。今天上午,法院对上述两案一审宣判,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诉讼代理人都没有对是否上诉发表意见。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主审委员汤焱在庭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本案的判决为我们处罚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财务造假的行为提供了司法支持,给那些妄图骗取核准发行的行为人以有力的震慑,对于净化资本市场环境,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都有积极的影响。”J223

(责任编辑:岳权利 HN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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