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显示,2012年2月22日,国创能源董事会审议通过全资收购江苏帝普的议案,并于2012年年报中将江苏帝普列为国创能源全资子公司。但国创能源未将江苏帝普上海分公司为实现备忘录和两协议的账户资金往来、费用纳入到会计核算,导致国创能源2012年度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增加1,194,199.38元,其中资产增加966,556.76元,负债减少227,642.62元。
2014年4月30日,国创能源对2012年财务报告会计差错进行更正,追溯调整后2012年年报的净利润为1,652,229.15元(2013年3月12日国创能源披露2012年年报的净利润为2,846,428.53元),调整后2012年公司虚增利润1,194,199.38元,占当期(2012年度)净利润的72.28%。
综上,国创能源等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国创能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另外,对时任国创能源董事长、总经理周剑云、时任董事田盛、时任财务总监陈剑、时任国创能源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王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
对于责任认定,陈剑请求免除对其的行政处罚。在陈述、申辩意见中,陈剑提出国创能源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没法也没有去公司上过班,也没有参与过公司合并报表的编制,没有看过公司合并报表,没有在合并报表上签过字。
而贵州监管局认为陈剑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公司董事会通过陈剑聘任议案,2012年7月陈剑接手国创能源财务总监后,到贵州证监局汇报公司复牌事宜,并能在之后参与辖区上市公司高管培训。在国创能源工资表、员工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公司员工社保缴纳明细中,财务总监一栏均有陈剑签名。国创能源2012年年报中披露财务总监为陈剑,且有其在财务机构负责人一栏签名,对此,陈剑未提出过异议。
公司表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认定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不会因《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另外公司表示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并将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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