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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松股份原副总被免职真相:虚增利润卖身上市公司 违规担保外借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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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讯网消息 被上市公司青松股份免职三年后,童劼更多不为人知的犯罪细节浮出。

  早在2015年11月19日,青松股份发布公告,称董事会同意免去童劼副总经理的职务,因童劼违规使用子公司亚细亚化工为个人借贷作出承诺担保,已不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事实上,童劼不仅仅存在利用子公司违规担保一项违规行为,在亚细亚卖给青松股份之前,童劼担任该公司总经理期间还虚构利润,以此卖给上市公司一个“好价钱”,涉嫌合同诈骗罪。

  虚增利润2300万 高价卖身上市公司

  判决书显示,童劼,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汉族,中专文化,原系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张家港亚细亚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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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童劼原系张家港亚细亚化工有限公司(亚细亚化工)总经理,持有亚细亚化工70%的股权,孙某、徐某1各持有亚细亚化工15%的股权。2010年10月份,被告人童劼得知上市青松公司有意向收购亚细亚化工全部股权后,遂对公司资产进行盘点,盘点后净利润数额比其预期差距较大,童劼遂先后召集孙某、徐某等人商议如何通过母液技术创新的名义来提高利润。

  2010年12月,青松股份与童劼等人商定根据2010年度净利润的情况,按净资产的倍数确定本次收购的价格。为能提高亚细亚化工的收购价格,童劼遂找来张家港长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杜某了解如何调高净利润,并指使杜某等人在张家港市沙洲宾馆伪造了一套虚假的亚细亚化工财务账册,虚增了亚细亚化工2010年度净利润。

  2011年3月23日,青松股份与童劼、孙某、徐某1三名亚细亚化工股东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并让中介机构进场对亚细亚化工进行财务审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发现亚细亚化工在2010年业务收入中有一项可疑的技术攻关,形成收入2773.67万元,遂就该重大事项向亚细亚化工发送一份“与治理层的沟通函”,要求对该重大事项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童劼谎称该项技术公关是真实的,并代表亚细亚化工在该函上签名确认。

  经审计和评估,截止2011年4月30日亚细亚化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11897.36万元。2011年7月20日,双方正式签订转让合同,约定转让的价格为1178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款。按童劼持有的股份比例计算,此次卖身,其个人获得8200余万元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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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事后的审计结果表明,童劼伪造的会计账簿比原会计账簿记载的利润总额虚增了2301.54万元。

  利用内控漏洞多次对外担保借款 偿还个人债务

  一旦产生贪欲犯下过错,后续就不会停止,到任青松股份担任副总后的童劼亦是如此。

  青松股份于2010年10月在创业板上市,公司主营药用辅料、原料药香料及香料油的生产等,上述并购完成后,亚细亚化工也成为青松股份的全资控股子公司。2013年1月1日,童劼被聘任为青松公司副总经理兼亚细亚化工总经理,并负责亚细亚化工的生产经营工作。

  2015年4月14日,童劼明知规定亚细亚化工所有对外借款合同必须经青松股份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仍利用其担任亚细亚化工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个人决定以亚细亚化工名义对外借款700万元,借款资金被童劼用于偿还个人欠款。

  据了解,童劼利用亚细亚化工对外的借款尚不止判决书中所披露的一笔,在其被免职后同年,青松股份12月15日的一份公告表明,童劼还有其余四笔对外借款未如期归还,被对方告上法庭,并将传票送达至青松股份子公司。

  2014年3月,亚细亚化工向杨祥连借款2600万元,期限为5个月,月利息为1.5%,逾期加收每日万分之三违约金;

  2014年12月,亚细亚化工向杨祥连借款507万元,并约定月息为1.3%;

  2015年4月,亚细亚化工向杨祥连借款500万元,并约定月息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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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出借人杨祥连计算,确认截止2015年10月9日,张家港亚细亚欠杨祥连借款、利息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4328.64万元。童劼自愿为亚细亚化工归还欠款中的一部分2000万元,并计划分四年付清。杨祥连其遂将亚细亚化工及童劼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剩余2328.64万元资金。

  童劼被免职后的第9天,青松股份以童劼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12月15日,童劼上海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法院以诈骗、挪用资金罪判处童劼17年

  对于“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定义,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不过法院在审判时并非以该项罪名给童劼定罪,2018年7月,该案在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童劼犯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一审宣判后,童劼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认为,上诉人童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股权转让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青松公司股权转让款2301.5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又利用担任亚细亚化工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700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且童劼拒不供述其合同诈骗犯罪事实,无悔罪表现,依法不予从轻处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邱光龙 HF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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