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朱建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吕彦东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姜毅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经确认,北京首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性质为国有法人。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3.2.1 公司目前已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并获得受理。2014年9月26日、2014年10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2014年10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受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详细内容见公司公告,查询索引分别为:临2014—092、临2014—097、临2014—099。
3.2.2 2012年12月26日,本公司与扬州市新地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扬州新地标在江苏高邮市中心、新河两岸开发的沿水商业街-“新河.新天地二期”的4套商铺,房产总价2,047.99万元,房产建筑面积1,068.93平方米,单价在17,800元至19,800元之间。本公司分别于2012年12月27日预付房款400万元,2012年12月28日预付房款400万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共计预付房款800万元。
2014年3月17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剩余房款1,247.99万元自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分12个月付清(详见2014年3月20日公司公告:临2014—033)。其中:从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每月25日之前支付100万元;2015年2月25日之前付清尾款。扬州新地标于2014年4月15日前向本公司交付上述4套房屋,并于2014年6月初开始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在2014年7月20日之前将房屋产证的过户手续办理完毕,税费各自承担。
本公司已于2014年3月至9月向扬州新地标支付购房款700万元,2014年7月14日上述房屋产证的过户手续办理完毕。
3.2.3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中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为江苏崇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装潢项目与9家供应商签订了大额建材采购合同,合同金额共计1,983.75万元。截至2014年9月30日止,本公司及中盛房产已取得9家供应商开出的销售发票累计金额为712.62万元,本公司及中盛房产已累计付款850.74万元。
针对本公司与中盛房产为崇华国际大酒店装潢项目签订的一系列采购合同,崇华大酒店与中盛房产签订了相应的采购合同,合同金额共计2,375.16万元。截至2014年9月30日止,中盛房产向崇华大酒店累计开具了461.05万元增值税发票,并且崇华大酒店已付清了461.05万元货款。
崇华大酒店于2014年1月3日向本公司支付了535.10万元,作为崇华大酒店装修项目采购合同的预付货款,以便于本公司与中盛房产履行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
3.2.4 钱建强因借贷纠纷起诉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鲍崇宪,要求鲍崇宪偿还500万元人民币借款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公司及其原控股股东上海东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14年1月15日,本公司收到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崇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鲍崇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归还钱建强借款400万元;2、上海东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对鲍崇宪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提起上诉,2014年7月31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锡民终字第0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本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3月26日,钱建强基于前述借款事宜向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状,请求:1、鲍崇宪立即偿还借款利息1,961,850元;2、上海东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目前,钱建强基于前述借款事宜另行起诉的要求鲍崇宪偿还借款利息及上海东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对借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正在审理中。
3.2.5 本公司向自然人史文俊借款3,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9月28日至2012年12月27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8.40%。本公司以名下位于上海市国科路80号底层商铺[产权证编号:沪房地杨字(2011)第020304号]提供抵押担保,被抵押商铺账面价值6,436.38万元。2014年5月9日,公司与东宏实业签订协议,约定由公司向史文俊归还本金3000万元,相关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合计9,540,181.40元由东宏实业承担(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利率按法律保护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即24%/年计算),并由其直接向史文俊归还。
截至2014年5月9日,本公司已向史文俊偿还全部借款本金3000万元,同时,东宏实业已向史文俊支付全部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合计9,540,181.40元(详见公司临2014-052号公告)。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史文俊一直拒绝履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注销手续,2014年6月3日,公司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史文俊协助公司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并赔偿迟延办理涤除相关房地抵押登记对公司造成的相关损失等。该诉讼已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后公司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因前述借款纠纷事宜(史文俊认为双方就还款金额存在异议)而作出的(2014)杨执预字第908号《执行裁定书》,法院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本公司银行存款7,254,1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或相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性权益,本公司在收到执行裁定后,认为与史文俊的借款及利息已结清,并提出了执行异议,针对该执行异议,目前法院正在审理中,目前公司因该案件实际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为13余万元。
3.2.6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4年年度对外担保事宜的议案》,其中所涉及到的担保事项实施情况如下:
注:表中1、2项为上海馥地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股孙公司上海中技资源有限公司、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银行融资项目分别提供1,500万元的担保,同时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担保提供反担保。截至报告期末,该笔担保对应的借款本息已归还。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3.5.1 3.4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由于本公司本期没有涉及准则变动需要会计调整的事项,因此新准则的变动对本期财务报表未产生影响。
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中技控股(600634,股吧)编号:临2014—104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颜静刚先生股份质押解除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颜静刚先生通知,其质押给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本公司股份3,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08%,已于近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解除质押手续。本次股份质押解除后,颜静刚先生剩余质押的本公司股份数量为116,753,3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28%。
截至本公告日,颜静刚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保持不变,其持股数量为177,753,3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87%。
特此公告。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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