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建华
要建立和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框架和制度规范建设,尤其是对于包装、运输、生产、储存等环节要注意使用材料的安全性问题,一定要从源头上对生产这些制品的企业进行质量管理,确保酒类、食品等关系群众健康的产品真正做到安全。同时,还需要积极引导公众予以科学判断和理性看待,特别是在当下,要努力避免“隔行专家乱讲话”现象一再发生,提倡以相关专家“群体意见”的方式,及时为公众提供独立、完整、平衡的相关科学技术知识和事件背景情况等公正的第三方信息
近来,酒鬼酒塑化剂风波闹腾个没完没了,颇受关注,这件事最终会有什么结果,尚不得而知。估计极可能和那些在媒体上“热闹”过一阵的食品安全事件一样,最终还是会被大多数人淡忘。然而在这个时候,总结一下,有什么教训可以作为后事之师的,可能是会有益的。
法规框架的确有漏洞摆在那儿
11月21日晚间,酒鬼酒在其官网首次贴出声明,虽作出道歉,但仍旧声称其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未发现人为添加塑化剂的情况;11月23日和25日公司再度做出回应,说塑化剂问题元凶或在包装线。
在事件发生后,酒鬼酒一直表示,产品完全符合国标“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2757-198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中国及其他国家均未制定酒类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限量标准。虽然公司方面的说辞饱受公众质疑,然而必须承认,在相关标准问题上,他们说的大体是事实。目前能够提供酒类产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含量标准水平的,唯一还可以被称之为“本本”的东西,是“卫生部办公厅2011年6月22日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这只是一个函,还只是部办公厅的函,连头带尾总共只有288个字。这个函的法律效力究竟如何?在下不好说,也实在不得而知,但是有一点开始可以肯定的,这个函大概也不可能具有国家技术标准那样的强制性效力。从酒鬼酒方面的屡次表态来看,好像也没把这个函当成一回事。看来,至少法规框架建设方面是有缺陷的,留下了一个大漏洞,酒鬼酒方面要不去钻都难。
向公众提供信息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近年来,多次发生某些专家和所谓“专家”对于有关食品安全事件发布非常“不专业”的所谓“专家意见”,有时根本就是乱讲一气,对于社会舆论的非理性焦虑和公众中的过于情绪化反应,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一些案例中还严重干扰了公共管理部门对于态势及时正确的判读,也影响了公共管理行政资源恰如其分的合理配置,
在食品安全公共事件报道中不止一次出现这样的专家,他本身的训练背景和专业领域同食品科学、公共卫生、环境毒理学以及化学物质安全性评估等领域没有任何交集,却也在那里作为专家发言,就是老百姓讲的“隔行专家乱讲话”。还有,真正的行内专家不讲真话的事,也屡屡发生因为背后强烈的利益驱动?还是处于有关方面强大的压力之下?不得而知。似乎专家这个人群目前的社会评价是十分低的,而且每况愈下。
这一次,在酒类“塑化剂”事件中,媒体报道和专家发声似乎更多地表现为“真话说一半,不讲另一半”。首先,很少有人原原本本地告诉公众塑化剂本身的性质及其各种合理使用范围。像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台湾地区有关方面查处不法厂商在“起云剂”中添加塑化剂的恶性食品安全事件用廉价的DEHP(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代替棕榈油脂添加在乳化香精中,其要害并不是DEHP等化合物本身的性质问题,而是故意将之用错地方的行为DEHP本来是一种普遍用于塑胶材料的塑化剂,并不是食品添加剂,是绝对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的;其次,不少人说国际癌症研究署(IARC)将DEHP列为2B类人类致癌剂,正确的说法应该是“曾经”被列为2B类(“可能的人类致癌剂”),那还是1982年的事。然而,早在2000年1月,根据对新的更多更确切的科学数据再次进行评估后,DEHP的级别就已经被IARC下调为“第3组”,即属于“不可能列为人类致癌剂的”;除了DEHP外,目前只有BBP(邻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还曾进行过评估,结论也是“第3组”;
再者,媒体和一些专家大谈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多种不同的毒理效应,但是他们就是不说,这些毒理效应的发现几乎全部是通过动物实验观察到的,而在动物实验中所用的药物剂量是大大增加的,使用的时间周期也是又长又集中的;还有,也从来没有人告诉公众,许多人们日常频繁接触的天然产品,如桂花、茶叶、茉莉、槐花、玫瑰、野菊花、桂皮、八角、柴胡、甜橙、海棠、猕猴桃、李子、芹菜等常见植物的精油或挥发性物质中,也均检出有一定水平的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它们作为天然成份而广泛分布于不少食物内。这在进行相关安全性评估是必须加以适当考虑的。
适当的社会预案准备是必不可少的
除了像台湾“起云剂事件”那样的不良商家直接将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非法加入食品的恶性事件外,当下面临的情况显然更多的是,塑料产品中作为助剂的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向食品和饮料中的“转移”由于许多种类的塑料在制作日用器皿和包装材料时都要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作为增塑剂,而这一类化学物质具有一定的脂溶性(大体上可以不那么严格地认为,和溶于水相比,更容易溶于油脂类),与油脂类接触时就会渗出,渗入或转移的量与接触的时间及温度有关。日常生活中,还有大量的食品包装使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作为增塑剂的塑料材料。许多塑料制品也含有这类增塑剂,如欧美国家最为关注的塑料儿童玩具和其他儿童用品,我国出口儿童玩具也曾为此大吃苦头。
对于此类相对较为普遍的情况,首先当然是要建立和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框架和制度规范建设,尤其是对于包装、运输、生产、储存等环节要注意使用材料的安全性问题,一定要从源头上对生产这些制品的企业进行质量管理,确保酒类、食品等关系群众健康的产品真正做到安全。其次,也需要积极引导公众予以科学判断和理性看待,特别是要让公众了解有关塑化剂的科学知识,了解塑化剂在何种情况下到底对人体有哪些危害,如此等等,以提高科学应对的能力。特别是在当下,要努力避免“隔行专家乱讲话”现象一再发生,有必要提倡以相关专家“群体意见”的方式,及时为公众提供独立、完整、平衡的相关科学技术知识和事件背景情况等公正的第三方信息,以舒缓社会舆论的非理性焦虑,避免公众过于情绪化群体反应,并帮助相关公共管理部门及时判读态势,正确做出应对措施的抉择,保证公共管理行政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上恰如其分的合理配置。
(作者为上海市政协常委、市政协环境资源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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