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3月14日消息,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挪用资金的刑事审判书,该案涉及英大证券的前身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至2002年洪慧文在任职蔚深证券新城广场营业部总经理期间,与他人合谋,以蔚深证券振华路营业部代理国债买卖的名义从江西省的几个信用社拆借资金,在挪用于个人炒股牟利,涉案金额共计6000万。
2002年上边年,因涉案债务到期后无法如期归还,洪慧文逃离深证。直至2017年7月26日在山西省咸阳市被抓获归案。
2001年1月26日、3月6日,洪慧文代表“深圳市蔚深投资有限公司证券业务部”(与“蔚深证券振华路营业部”为同一经营实体),分别与江西省吉水县xx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吉某”)、江西省泰和县xx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泰某”)签订《委托代理国债买卖协议书》以及《补充协议》,约定“吉某”及“泰某”委托蔚深证券振华路营业部代理国债买卖,委托金额共计6000万元。
2001年2月27日,“吉某”将3000万元的资金电汇至蔚深证券振华路营业部在工商银行的账户。2001年3月5日,洪慧文将其中2000万元转入了卢某星(另案处理)控制的蔚深证券振华路营业部周某枝账户中,将其中1000万元转入了卢某星控制的蔚深证券振华路营业部李某枝账户中,并事后让卢某星补交了卢某星控制的“江西省赣南XX公司”出具的《划款委托书》。在此之后,卢某星将其中的绝大部分资金用于购买股票并转托管至南某证券深南中路营业部,小部分资金被卢某星挪作他用。卢某星将股票变卖后,又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归还之前拆借的资金。2002年4月,卢某星、洪慧文等人归还了“吉某”该笔款项。
2001年3月6日,“泰某”将3000万元的资金电汇至蔚深证券振华路营业部在工商银行的账户。2001年3月14日,洪慧文利用职务便利,将该3000万元转入了卢某星控制的蔚深证券振华路营业部吴某德账户中,并事后让卢某星补交了卢某星控制的“江西省赣南XX公司”出具的《划款委托书》。2001年1月15日,卢某星将该3000万元转入了其控制的君安证券华发路营业部黄某宁账户中。2001年3月20日,卢某星将该3000万元汇入了江西吉安市信用社在当地人行开立的账户,用于归还之前拆借的资金。2002年11月22日,“泰某”向蔚深证券追索该笔资金。蔚深证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02年12月26日对洪慧文立案侦查。后经诉讼,2006年11月,蔚深证券的承继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归还了“泰某”本息共计人民币3300万元。
另查明,2001年8月至9月,洪慧文从蔚深证券振华路营业部调任某深证券新城广场营业部期间,因害怕挪用资金的事情败露,分别伪造了“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城广场营业部”的印章,向“吉某”和“泰某”出具了虚假《证明》和《确认函》,承诺将涉案的6000万的国债买卖由蔚深证券振华路营业部划转到蔚深证券新城广场营业部履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洪慧文无视国家法律,身为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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