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份判决书,有个80多岁的老股民,2012年在东吴证券开了两融业务,投入资金人民币583万元进入股市。
随后多次操作没赚到钱反亏了不少,叠加各种手续费用,直到2018年5月,这位老股民伦某某的账户里只剩下60块钱了。
所以伦某某起诉了东吴证券,认为在不符合开立账户的条件下,东吴证券违法开立证券信用账户。在信用账户开立之后,东吴证券未向原告明确融资中所产生的费用、项目及计算标准。
轮某某认为,东吴证券所收费用没有依据,要求返还收取的费用并赔偿损失,合计700万左右。
不过,这项起诉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驳回,最后判决案件受理费加鉴定费一共10万元,由原告伦某某承担。不服判决可以在15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这个案件的争议点有以下几个内容:
1.2019年1月9日打印的信用单户标准对账单首页内容与2012-2018年期间多次打印的信用单户标准对账单首页内容不同,被告及第三人从格式和内容上进行了精简和删改,并通过这种方式恶意计算、克扣原告账户资金的问题。
法院认为,信用单户标准对账单第二行列明了资料日期,且所有上述信用单户标准对账单的资料日期均不相同,即查询的起止日期不同。对账单首页记载内容为打印日当时的持仓明细、负债明细等,故打印日不同,记载的内容会有不同。证券交易是在一个期间内的连续交易行为,故不能以单张信用单户标准对账单第一页记载内容来核算。必须结合案涉交易期间的所有交易行为综合计算。
因此,法院对该项难以采信。
2. 原告方称自2012年6月至2016年9月间有十一笔交易非原告伦某某本人操作, 而是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擅自操作。
法院认为,除2016年9月21日的操作确为强制平仓外,原告自述非其本人进行的证券交易行为自2012年6月14日开始并持续至2014年9月25日,期间长达2年,涉及金额余千万。
原告对其证券信用账户密码具有保管义务,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以其账号及密码进行的交易应视为原告伦东堂本人所为。
原告的证券交易极为频繁,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有2012年9月至2014年打印的多张信用单户标准对账单,如上述操作确非原告本人所为,其完全有条件也应该在合理期间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但原告未报警也未变更交易密码,且至2018年仍在进行证券交易。
故原告方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上述操作非原告本人所为。
3. 原告主张被告存在任意扣收利息、费用、红利,需赔偿费用损失合计13.79万元、红利损失9.28万元。同时,伦某某起诉被告存在“T+0”违规证券交易,并对广晟有色、碧水源、宝莫股份、广汇能源、机器人、一拖股份等融资买入股票及其他非融资股票卖出后得款用于扣除利息及费用提出异议。
上述主张经法院查证,均被驳回。
4.原告主张2012年,自己年事已高,年近八十且具有听力障碍。在第三人业务员的极力劝说和推荐下,原告在第三人处开通了融资融券业务。2012年6月13日,被告及第三人在未详细告知原告风险及费率具体收取标准,仅为原告简要介绍了融资融券的基本含义及操作流程的情况下,令原告与其签订了《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故原告认为,在不符合开立账户的条件下,被告违法开立证券信用账户。
法院认为,通过提交的各项材料来看,东吴证券义务履行内容符合2011年实施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及2015年实施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及第三人已尽到适当性义务。
综上,法院驳回了伦某某的诉讼请求。
21财经记者统计了伦某某的部分交易行为,得出的结论是:其不是特别会买股票。
2012年6月,伦某某刚开通了信用账户,就进入包钢稀土(现名“北方稀土”,600111.SH),结果半个月就亏损了465.82万。
后来买的股票广汇能源,由于记者获得的额交易数据不全,所以得不出盈亏结论。
而另一只股票蒙草抗旱(现名“蒙草生态”,300355.SZ),只有显示了做空数据。不过,仅仅是做空交易,就足够让人瞠目。这只股票2014年9月22日、2014年9月25日收盘价分别为4.53元/股和4.66元/股,但是伦某某却挂了15元/股的卖空价卖出去了。
但即使是这样,在开通两融业务前的合格投资者认定环节,2012年6月7日,伦某某签署了《东吴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客户)》,其测试成绩显示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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