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慧球科技再开罚单
12月7日,证监会公布对慧球科技、公司时任董事长董文亮、时任董事会秘书陆俊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经查明,2016年4月26日至2016年7月18日期间,鲜某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上海躬盛与慧球科技时任实际控制人顾某平签订系列协议,获得顾某平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2630.17万股“慧球科技”的表决权,掌握公司印章、证照,并实际掌控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设立子公司扩展经营范围、向子公司增资等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可实际支配慧球科技的行为。
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鲜某不晚于2016年7月18日成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
自2016年7月21日开始,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持续买入慧球科技股票。至同年10月10日,瑞莱嘉誉持有慧球科技股票4334.56万股,占慧球科技总股份的10.98%,成为慧球科技第一大股东。
但由于瑞莱嘉誉并未及时改组慧球科技董事会,慧球科技仍由鲜某实际控制。至2017年1月10日,慧球科技披露董文亮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温某华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刘某如、李某国、刘某林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鲜某不再实际支配慧球科技的行为,不再构成对慧球科技的实际控制。
证监会指出,2016年7月20日,慧球科技在《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二次问询函〉的公告》中称“截止目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未发生变化,仍为顾某平先生”。
同年8月8日,慧球科技发布《关于回复上交所〈关于对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问询函〉暨复牌提示性公告》称“经本公司核实,截止本回函公告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8月29日,慧球科技在《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证监会认为,慧球科技上述披露与事实不符,为虚假记载。
其中,慧球科技披露的《2016年半年度报告》《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二次问询函〉的公告》《关于回复上交所〈关于对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问询函〉暨复牌提示性公告》均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在审议通过《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上投赞成票的董事为董文亮、温某华、刘某如、李某国。陆俊安为慧球科技时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董文亮作为公司董事长,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领导者,对虚假信息披露负有直接责任,是慧球科技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陆俊安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上交所多次问询的情况下,仍然未能勤勉尽责,未能按照《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要求,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慧球科技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证监会表示,对慧球科技、鲜某、温某华、刘某如、李某国已另案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决定:对董文亮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陆俊安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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