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公布对黄明山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黄明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明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4万元。此外,检察机关暂扣赃款236万元及随案移送的200克金条一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明山自2009年起担任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并于2013年12月开始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任职期间,共收受贿赂合计人民币236万元。
工商注册登记证实,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盐湖海纳97.5%股份,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系国有控股公司,盐湖海纳系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以下受贿事实:
一、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黄明山利用担任盐湖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工程款拨付过程中为施工单位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该公司经理袁某贿赂款,合计人民币1,030,000元。
二、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黄明山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工程款拨付过程中为中标单位中材天津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李某1贿赂款,合计人民币330,000元。
三、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黄明山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工程款拨付过程中为中标单位山西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该公司经理马克、李某2贿赂款,合计人民币700,000元。
四、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黄明山在工程招投标及工程款拨付过程中为施工单位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该公司项目经理王某贿赂款,合计人民币170,000元。
五、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黄明山在工程招投标及工程款拨付过程中为施工单位中国化学(601117,股吧)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济师李某3贿赂款,合计人民币90,000元。
六、2013年期间,被告人黄明山在工程款拨付过程中为施工单位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费用控制部副主任胡某贿赂的200克黄金1块,贿赂款人民币40,000元。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