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6日起实施的新规中,参与挂牌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投资者,可以是下列人员或机构:
(1)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
(2)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
(3)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4)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5)协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需注意: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挂牌公司自然人股东只能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份。
2009年修订的新规则下,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与现有司股份报价转让有差异,投资者应予以注意。
新规定下,股份报价转让各环节事项介绍如下:
一、开立股份转让账户
证券账户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投资者可通过深圳A股股票账户参与报价转让,不需要单独开设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降低投资者重复开户成本,为转板打好账户基础,也是股票账户合并内容之一。
境内、境外投资者开立的原股份转让账户,分别与深市A股账户、B股账户合并。合并后原股份转让账户与A股账户、B股账户通用。
2009年7月6日后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股份报价系统账户,均为深市A股账户,2009年7月6日之前开户的,根据自愿原则,可以保留40开头的账户,也可以选择与A股账户合并
休眠A股账户、风险证券公司休眠账户、不合格A股账户,只有在办理相应的激活、规范手续后,方可使用。
二、开立股份报价转让结算账户
原建行结算账户停止使用,进行股份报价股份转让的投资者在推荐主办券商处进行账户开办时可以一并办理三方存管资金结算业务。
今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资金结算,股份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登记公司提供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服务。
——方便投资者统一管理证券投资结算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结算公司结算基本原则
结算公司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对报价系统的成交进行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结算公司使用推荐主办券商已开设的结算备付金账户,按照先担保交收、后非担保交收的原则办理资金交收。
结算公司按如下标准对投资者报价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计收相关费用: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转托管费 | 30元/次(其中:结算公司收20元、转出方参与人收10元) | 投资者 |
股份过户费 | 成交金额的0.025‰(双边) | 投资者 |
非报价过户费 |
所涉股份面值的1‰ (双边), 其中推荐主办券商与结算公司各50% |
投资者 |
质押登记手续费 |
500 万股以下(含500 万股),按面值的1 ‰收取;超过500 万股部分,按面值的0.1‰收取 |
投资者 |
账户相关业务 | 深市A股账户收费标准 | 投资者 |
股份的托管、存管
投资者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应当托管在推荐主办券商处。初始登记的股份,托管在推荐推荐主办券商处。
推荐主办券商应将其所托管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注意:原投资者在无资格券商处开立有证券账户的,需到有资格的券商处开通资金结算账户,才可进行交易。
三、与推荐主办券商签订修订后的《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与《报价转让风险揭示书》
推荐主办券商:在接受投资者委托前,需充分了解其财务状况和投资需求,可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如认为其不宜参与报价业务的,可进行劝阻;不接受劝阻仍要参与者,一切后果和责任自行承担。
推荐主办券商应及时以电话、函件和公告等方式告知投资者协会关于签署《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与《报价转让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两书”)的要求,做好相关解释、服务工作。
投资者签署修订后的“两书”时,推荐主办券商应对投资者身份信息进行核查,对不符合修订后相关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不与其签署《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
对符合修订后相关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推荐主办券商应着重向投资者说明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向投资者详细讲解“两书”的内容,使其充分了解报价转让业务的特点及客观存在的风险,提醒其对投资风险予以特别关注,向其着重说明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并确认其已认真阅读《报价转让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在签订该协议书前,应认真阅读并签署股份报价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充分理解所揭示的风险,并承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如下所示:
本人承诺:不进行内幕交易;不操纵市场价格;不以虚假报价或其他违规行为扰乱正常的报价转让秩序,误导他人的投资决策。
签订修订后的“两书”的时间要求:
开户时间 | 签署修订后“两书”的时间要求 | |
投资者 | 2009年7月6日(含)后新开通报价转让业务 | 2009年7月6日(含)开始 |
2009年7月6日前已开通报价转让业务 | 缓期:2009年7月6日至10月6日,未签署,还可继续参与报价转让业务 | |
2009年10月6日(含)后,必须签署才可继续参与报价转让业务。 |
四、委托
实行电子化报盘,投资者可通过券商客户终端自动报盘。
——减少人工处理环节,可提高报盘效率,降低差错风险。
委托基本情况:
委托种类 | 委托数量限制 | 报价单位 | 委托时间 |
报价委托 定价委托 成交确认委托 |
≥3万股/笔,<3万股须一次卖出。 |
每股价格 最小变动单位:0.01元。 |
报价券商接受委托:周一至周五 报价系统接受申报:9:30-11:30, 13:00-15:00。 法定节假日和其他特殊情况,暂停转让。 |
各类委托应包含的要素:
委托类型 | 委托应包含内容 |
意向委托、定价委托 | 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账户、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联系方式等 |
成交确认委托 | 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账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拟成交对手的推荐主办券商等 |
意向委托:投资者委托推荐主办券商按其指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份的意向指令,不具有成交功能。
定价委托:投资者委托推荐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份的指令。
成交确认委托: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推荐主办券商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需注意: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委托当日有效。
自然人投资者只能买卖其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持有或曾持有股份的挂牌公司股份。自然人投资者全部卖出所持挂牌公司股份后,仍可以买入该公司股份。
五、成交
股份报价转让的成交价格通过买卖双方议价产生。投资者可直接联系对手方,也可委托报价券商联系对手方,约定股份的买卖数量和价格。
投资者达成转让意向后,可各自委托推荐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
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的,可委托推荐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
注意:应保证有足够的资金(包括交易款项及相关税费)和股份,否则报价系统不予接受。
成交确认申报与定价申报可以部分成交。
报价系统收到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成交确认申报后,如系统中无对应的定价申报,该成交确认申报以撤单处理。
多笔成交确认申报与一笔定价申报匹配的,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匹配成交。
成交确认委托配对原则
报价系统仅对成交约定号、股份代码、买卖价格、股份数量四者完全一致,买卖方向相反,对手方所在报价券商的席位号互相对应的成交确认委托进行配对成交。如买卖双方的成交确认委托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价系统则不予配对。因此,投资者务必认真填写成交确认委托。
六、交割
股份过户和资金交收:非担保逐笔结算的方式
股份和资金到账:T+1日16点后。
七、转托管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须委托推荐主办券商办理。
投资者卖出股份,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份的推荐主办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推荐主办券商卖出该股份,须办理股份转托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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