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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限额为十万

  记者日前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获悉,为堵塞税收漏洞,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案件的发生,河北国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冀国税函[2008]255号),规定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为十万元。

  通知明确,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除按规定提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销货方税务登记证副本、购货方带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提供与业务相关的合同等证明资料外,对从事煤炭、矿石、铁精粉、废旧物资及其他工业产品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单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超过5000元的,必须提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售货物购进时的进货发票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两份),对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情况进行证明。代开发票货物数量应等于或小于进货发票数量。代开发票后,代开发票岗位工作人员在进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上加盖“已代开专用发票”印章,发票原件退回小规模纳税人,复印件一份作为代开资料留存,一份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根据本地特点,出台具体的管理措施,规范代开行为,严格代开发票相关纳税人业务真实性审核,最大限度防范虚假业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发生。同时,要加强代开发票购、销双方纳税人数据的分析监控,既要监控多次大额申请代开的小规模纳税人,又要监控代开票流向集中的一般纳税人,强化代开发票涉及业务的日常检查,从源头上防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发生。

  

(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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