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6日,顺利办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2.40亿元。2019年4月15日,顺利办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18445.67万元。2019年4月30日,顺利办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实际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328.25万元,与业绩快报预计金额差异达9117.42万元,差异率达49.43%,与业绩预告预计金额差异达14671.75万元,差异率达61.13%。顺利办在披露业绩预告时,未对影响业绩的重要因素进行审慎判断,信息披露不准确。
顺利办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青海监管局决定对顺利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26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24,000万元。2019年4月15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18,445.67万元。2019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实际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328.25万元,与业绩快报预计金额差异达9,117.42万元,差异率达49.43%,与业绩预告预计金额差异达14,671.75万元,差异率达61.13%。你公司在披露业绩预告时,未对影响业绩的重要因素进行审慎判断,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你公司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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