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员工违规炒股、内幕交易等情况被处罚不少见,但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被判刑的却很罕见,最近贵阳法院就审判了一起这样的案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其案情。到底是怎么回事,一起跟着基金君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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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2017年6月28日,他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刑事拘留, 2018年3月23日经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具体是什么情况?从原判认定可以看到:被告人张某由于对军事、枪支之类感兴趣,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期间,通过在网络上添加微信和QQ,向尹某等人购买仿真枪11支用于收藏和把玩。
2017年6月26日23时许,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民警根据掌握的线索,在贵阳市南明区某住房内将张某抓获,并从其住处查获他购买的仿真枪11支。经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枪支中有7支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有4支不能击发,不具备检验条件。
在被抓捕以后,被告人张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向其贩卖枪支的上线的微信号,公安机关根据该微信号通过技术手段将张某的上线尹某抓获。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以收藏、娱乐为目的非法购买、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7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张某提供重要线索,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向其贩卖枪支的尹某系立功,可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购买、持有枪支的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张某的购买持有枪支的动机、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可按非法持有枪支罪对其减轻处罚。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张某非法持有的枪支7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随后,张某不服判决,认为量刑过重,要求上诉,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东兴证券司机私藏枪支自首获免刑
今年5月份,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起案情,被告人王某,男,1983年出生,是北京人,初中文化,在东兴证券当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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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6日,王某因持有枪状物被查获,经民警电话传唤自行到案。民警在其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的宿舍及北京市房山区怡和路的住处起获了3只枪状物,钢珠3盒(1332颗)、铅弹2盒(571颗)。
经鉴定,其中2只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另外1支因枪口比动能小于1.8J/cm²,不能认定为枪支。据北京西城公安分局刑侦支队线索,该枪支为网上购买。
王某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涉案枪口比动能较低,致伤力较小,不易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且被告人购买后仅作收藏并未使用,在公安机关调查时也主动配合,没有规避调查的行为。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免除处罚,或宣告被告人无罪。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判决书还显示,2006年10月,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被罚款5千元,2006年11月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王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等辩护意见,酌予采纳,被告人王某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在案扣押的物品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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