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信披违规遭证监会行政处罚的贤成矿业时任副总蒋晓帆,近日,又曝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涉嫌受贿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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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蒋晓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对其受贿100万元的违法行为,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违法所得100万元上缴国库。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蒋晓帆(蒋小环),男,1968年11月19日生,广东省增城区人,原系盘县华阳煤业有限公司(贤成矿业全资子公司)董事长、贤成矿业副总经理,因本案于2016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13日被盘州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经盘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区某某因向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追要股权转让费,向作为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盘县华阳煤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蒋晓帆承诺,若蒋晓帆帮助自己追到全部款项就给蒋晓帆300万好处费。
2011年1月12日,盘县华阳森林矿业有限公司将900万元人民币打入区某某账户,同年1月28日,被告人蒋晓帆收到区某某同一账户转账的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蒋晓帆于2016年7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蒋晓帆已将违法所得人民币100万元全部予以退交。
资料显示,贤成矿业2014年9月被青海春天借壳,变身为“虫草第一股”。2015年6月,贤成矿业(600381)正式更名“青海春天”,主要从事冬虫夏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和讯网注意到,贤成矿业早在借壳之前,曾因在2009年—2012年存在多起信披违规行为,于2014年2月遭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时任贤成矿业副总经理蒋晓帆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证监会罚款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也就是说,在2011年期间,蒋晓帆同时涉信披违规、收受贿赂的违法违规的行为,只是因受贿遭到的法律制裁姗姗来迟。不过,蒋晓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受贿指控并无异议,也未提出申辩。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晓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0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发后,被告人蒋晓帆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2018年2月13日,盘州市人民法院对蒋晓帆受贿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蒋晓帆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对被告人蒋晓帆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万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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