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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银行原董事长毛志刚受贿千万 二审死缓改判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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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毛志刚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毛志刚在担任工投集团公司董事长、成都银行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约3182万元,收受干股孳息约756.5万元。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毛志刚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毛志刚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毛志刚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该判决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5日宣判。

  据了解,毛志刚于2001年任成都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2002年经成都市国资委委派担任工投集团公司董事长,2004年8月经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决定任成都银行党委书记,同年9月任成都银行董事长。

  经法院审理查明,毛志刚在担任工投集团公司董事长、成都银行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000万元、美元22.8万元、港币60万元、欧元9万元、台币10万元、英镑3000元、价值人民币35万元的购物卡、价值人民币3万元的中华香烟、卡地亚眼镜1副以及价值人民币1866.99万元的成都银行干股622.33万股,并收受干股孳息人民币725万元、港币20万元、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毛志刚收受他人财物共计约3182万元,收受干股孳息约756.5万元。

  其中,2004年 - 2013年,毛志刚利用担任工投集团、成都银行董事长职务便利,先后替新筑股份(002480,股吧)解决资金短缺问题、贷款业务、信贷额度等,共计收受新筑股份董事长黄某1所送的人民币292万元。

  另查明,2013年9月4日,成都市纪委收到曾某1向毛志刚行贿5万美元的线索,即于当天通知毛志刚接受调查。毛志刚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该笔事实及其他大部分犯罪事实。同月22日,成都市纪委又发现毛志刚收受张某6人民币70万元的线索。同年10月9日,成都市纪委将本案线索移送至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案发后,李某8代毛志刚向成都市纪委上交人民币400万元,怡和公司上交人民币349万元,陆某及创意公司上交人民币1109.4267万元,汇通公司上交人民币1117万元。二审期间李某9代毛志刚上交赃款人民币4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毛志刚收受唐某1人民币150万元因出现新证据,导致定案依据不足,应不予认定,认定毛志刚收受怡和公司、创意公司、汇通公司代持的成都银行干股为未遂不当,应予纠正。

  同时,鉴于二审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修改,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应当适用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上诉人进行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志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并指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姜奇琳 HF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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