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费国海
近日,投资者诉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泰集团,代码:600408)证券虚假陈述案首批告捷。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告诉《投资快报》记者,太原中院一审判决安泰集团赔偿股民方某12.6万元,而后续维权索赔依然在进行中。
虚假陈述被证监会顶格处罚
安泰集团,全称是“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经使用的证券简称有*ST安泰、安泰集团等,证券代码:600408。2015 年 5月 5日发布*ST安泰发布《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承认公司因为隐瞒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违反了相关规定,被山西监管局责令改正。随后2015年 5月21日,*ST安泰又宣布因为涉嫌信息披露违规遭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立案调查。一系列的负面消息使得*ST安泰停牌近五个月。2015年9月14日,安泰集团开始复牌,但复牌后股价暴跌十多个跌停板,众多投资者损失惨重。
2016年4月21日,安泰集团公告收到山西监管局的调查和处理结果,即《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2号),山西监管局认定安泰集团存在的违法行为是: 截至2014年6月30日,上市公司安泰集团公司被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钢铁公司”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12.20亿元;被关联方山西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房地产公司”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25.64万元。截至2014年9月30日,上市公司安泰集团公司被关联方新泰钢铁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15.16亿元;被关联方安泰房地产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25.64万元。但是,在安泰集团公司2014年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中,未能及时、准确的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山西监管局决定:一、对安泰集团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二、对李安民、李猛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三、对赵永梅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四、对郭全虎、武辉、张德生、冀焕文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五、对罗滋、李挺、裴正给予警告。
有股民一审胜诉 后续还可以继续起诉
历史交易显示:2015年4月23日,安泰集团6.21元/股涨停价收盘,在2015年9月14日复牌后连续14个交易日跌停,到10月9日最低成交价仅3.05元/股,投资者损失惨重。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根据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处罚公告发布后,厉律师代理了7位股民起诉安泰集团索赔52万元。
一审判决认定,安泰集团资金被关联方占用,该情况未按临时报告与定期报告的要求及时披露,违法《证券法》,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被告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安泰集团股价下跌,是由其虚假陈述行为和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共同作用所致,被告应对原告损失的50%进行赔偿。
股民方某在2015年4月22日买入安泰集团股票103600股,单价5.6元/股,在2016年10月27日卖出103500股,卖出单价3.17元/股,其余100股长期持有。一审认定方某损失合计251663元,法院酌情扣除50%的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安泰集团按照损失的50%予以赔偿,赔偿金额为126331.5元。
“我们在11月20日收到第一批胜诉判决,方某一审获赔12.6万元。首案胜诉极大的鼓舞了股民依法维权的信心。虽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但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积极指引后续投资者起诉索赔。我们正在继续征集股民索赔。根据司法实践,股民不起诉,公司不会主动赔偿。”厉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在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4月29日期间曾买入安泰集团股票(600408),并2015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股民,可以起诉索赔。长期持股且买入均价高于3.72元,即便当前账户盈余也可以索赔差额损失等。
《投资快报》记者提醒,投资者索赔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
1、买卖安泰集团(*ST安泰,600408)股票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注意事项:对帐单原件上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买卖600408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或证券公司开户确认单一份)。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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