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元投资董事长余蒂妮一审获刑19个月罚款10万
和讯股票(微信号:istocknews)消息 5月2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对博元投资余蒂妮等人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博元投资公司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主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余蒂妮、陈杰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伍宝清、张丽萍、罗静元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余蒂妮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伍宝清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丽萍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陈杰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罗静元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博元公司系境内上市公司,原名为浙江省凤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源公司”),成立于1988年10月,公司股票于1990年12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2011年9月9日工商登记变更为珠海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变更为珠海市横琴红旗村,股票名称变更为:ST博元,股票代码为:600656。博元公司的控股股东系华信泰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被告人余蒂妮),全资子公司系信实公司、裕荣华公司,博元公司占60%股份,信实公司占40%股份),李某甲(在逃)和余蒂妮共同管理该公司。此外,李某甲还借用他人身份证注册成立青禧公司和深圳茂盛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盛荣公司”),并实际控制该两家公司,利用该两家公司进行走帐和开展关联业务。
2010年3月,李某甲和余蒂妮夫妇注册成立华信泰公司,并以华信泰公司的名义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博元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东莞勋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勋达公司)3997万股限售流通股,成为博元公司新的控股股东,取得公司的控制权。由于博元公司原控股股东勋达公司和第二大股东许某曾对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2008年、2009年的股改业绩作出承诺,承诺上市公司2008年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净利润不低于4500万元,2008、2009年两年累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10,000万元;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部分将由勋达公司和许某以现金方式补足,具体支付时间为2009年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200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503.36万元,完成了该年的股改业绩承诺。200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4.72亿元,与其股改业绩承诺的净利润之间的差额为5.26亿元。而2010年4月,勋达公司、许某所持有的限售流通股分别通过司法拍卖、司法划转给华信泰公司、辽源大成公司、林某、黄某2、吴某甲、吴某乙、王某3等8名新股东,勋达公司和许某没有按期支付上述股改业绩承诺,8名新股东必须承接支付上述股改业绩承诺款的义务。2010年5月,广东证监局多次催促,要求控股股东华信泰公司牵头尽快支付和督促林某等8名股改义务人支付5.26亿元股改业绩承诺款。截至2011年4月尚有384,528,450元的股改业绩承诺款没有兑付,其中包括华信泰公司的1.386亿元。李某甲、余蒂妮以华信泰公司名义承诺支付并代其他股改义务人支付全部股改业绩承诺款。并称由于博元公司帐号被冻结,为保证资金安全,相关款项支付到子公司信实公司和裕荣华公司帐号。为了完成股改业绩承诺款的支付,使限售流通股能尽快解禁上市流通,李某甲和余蒂妮、博元公司总裁被告人陈杰共同商议,由李某甲负责筹集款项,华信泰公司代全部股改义务人支付384,528,450元股改业绩承诺款。2011年4月26日、27日,由李某甲安排向东莞的龙某1借款1亿元,由余蒂妮签定借款合同,通过东莞科汇公司等十几家公司和华信泰公司、裕荣华公司之间循环转帐,每次转款9800余万元,循环四次累计形成转入华信泰公司384,528,450元,从华信泰公司累计转至裕荣华公司帐号384,528,450元,制造由裕荣华公司代收股改业绩承诺虚构华信泰公司已支付剩余股改业绩承诺款,并已代林某等股改义务人支付共384,528,450元股改业绩承诺款的假象,再虚构将3.84亿元借款给东莞景瑞公司的方式通过再次循环转帐将1亿元还款给东莞科汇公司,并制造已将3.84亿元用于借款投资理财的假象,以应对广东证监局的检查。被告人陈杰在转款前将上述借款1亿元进行循环转帐形成384,528,450元记录情况告知博元公司的财务总监被告人伍宝清,并与伍宝清共同策划转款的金额,由陈杰带裕荣华公司的出纳被告人罗静元前往中信银行东莞星河支行完成上述转帐过程,并由罗静元将进帐单交给会计邓某、财务经理被告人张丽萍、财务总监伍宝清等财务人员做帐。2011年4月29日,博元公司隐瞒上述情况,发布临时公告披露股改业绩承诺已全部缴付至博元公司及其子公司信实公司、裕荣华公司相关帐号的虚假信息。
由于广东证监局在对股改业绩承诺款进行检查的过程中不同意将3.84亿元款项出借给东莞景瑞公司的操作,为了应对广东证监局,被告人李某甲和余蒂妮向深圳利明泰公司借款4亿元存放在裕荣华公司在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的帐号,制造帐上有钱的假象,使用伪造东莞景瑞公司转款到裕荣华公司的银行进帐单,虚构已从东莞景瑞公司收回借款3.84亿元的事实,并用伪造的进帐单、电汇凭证做帐。张丽萍根据伪造的银行进帐单制作博元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并在合并财务报表上虚假反映已收到股改业绩承诺款3.84亿元的事实,导致博元公司虚增银行存款3.84亿元,虚增资本公积3.84亿元。2011年8月25日,余蒂妮、伍宝清、张丽萍依据该虚假财务报表制作和发布博元公司的2011年半年度报告,对股改业绩承诺款的履行情况进行虚假公告披露。
为掩盖虚假支付股改业绩承诺款的事实,余蒂妮主持召开董事会,决定将股改业绩承诺款用于购买银行承兑汇票以掩盖事实真相。2011年12月,从深圳市鑫海马投资有限公司通过青禧公司转入华信泰公司1000万元,李某甲指使伍宝清将该1000万元通过循环转帐形成37笔转帐记录,虚构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的事实。伍宝清设计转帐流程并指使张丽萍、罗静元进行网银操作,在信实公司、华信泰公司和青禧公司之间通过循环转帐37次,虚构信实公司向青禧公司转帐3.34亿元,用于向青禧公司购买37张面额共3.47亿元银行承兑汇票的假象,并具此制作虚假的财务报表,并在2011年年报中进行公告,导致博元公司2011年年报虚增应收票据3.47亿元,虚增其他流动负债1223万元。
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余蒂妮、张丽萍根据李某甲提供的上述37张信实公司买进的虚假银行承兑汇票,按照李某甲的要求多次虚构将上述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票据置换和支付预付款等交易,并根据李某甲提供的相关置换来的虚假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记帐,制作博元公司的虚假财务报表、致使博元公司披露的2011年至2014年的半年报、年报中虚增资产金额或者虚构利润均达到了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或利润总额的30%以上。其中2011年半年虚增负债为4亿元;2011年年报虚增资产347,050,000元(虚增资产68.67%),虚报负债12,238,424.68元;2012年半年报虚增资产350,500,000元(虚增资产68.56%),虚增负债8,289,149元,虚增收入11,298,987.79元,虚增利润11,298,987.79元;2012年年报虚增资产364,558,270元(虚增资产61.55%),虚增负债8,762,592.87元,虚增收入18,932,067.19元,虚增利润18,932,067.19元;2013年半年报虚增资产378,000,000元(虚增资产59.11%),虚增负债10,172,915元,虚增收入13,472,535.51元,虚增利润13,472,535.51元;2013年年报虚增资产378,000,000(虚增资产62.25%),虚增负债10,172,915元,虚增收入13,472,535.51元,虚增利润13,472,535.51元;2014年半年报虚增利润3,173,984.52(虚增利润1327.2%),虚构收入3,173,984.52元。
博元公司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的公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中违规不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还有李某甲,且违规不披露青禧公司为李某甲控制下的关联公司,违规不披露股改款未实际履行等重要信息。
2014年6月18日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对博元公司立案调查,发现该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并移交公安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5年5月15日对该公司的股票实施停牌,同月28日对该公司的股票暂停上市,2016年3月21日对该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另查明,被告人伍宝清于2009年5月至2011年8月任博元公司财务总监,后因故离职后继续在关联公司华信泰公司任职,并实际负责博元公司的财务工作。被告人张丽萍于2010年7月至2011年8月任博元公司财务经理,于2011年8月至2015年1月任博元公司财务总监,2011年12月14日起任博元公司董事。被告人陈杰于2010年4月至2011年8月任博元公司总裁,后离职。被告人罗静元于2009年9月至2015年1月任信实公司、裕荣华公司出纳,2011年12月14日起任博元公司职工监事。
还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余蒂妮、伍宝清、张丽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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