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eo.6ke.com.cn

中联重科原员工董恒源挪用资金逾51万 一审获刑3年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和讯股票(微信号:istocknews)消息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3月22日发布关于董恒源犯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联重科原员工董恒源犯挪用资金罪,用少入账或者不入账的方式将人民币514910.51元挪作个人使用,故长沙岳麓区人民法院对董恒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责令其退赔中联重科经济损失人民币514910.51元。以下为具体内容:

  被告人董恒源,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汝阳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机械公司陕西营销分公司服务代表,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因本案于2016年1月24日自动投案,2016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1日被执行逮捕。

  经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恒源原系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机械分公司员工。2015年1月至12月,其在收到客户丹凤县龙桥振兴商砼公司、山某县星丰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洛南县誉诚建材有限公司、商洛市誉诚建材有限公司给付给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重科)的配件货款后,采用少入账或者不入账的方式将人民币514910.51元挪作个人使用。

  长沙市岳麓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恒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挪用资金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董恒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恒源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判决被告人董恒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止。)责令被告人董恒源退赔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一万四千九百一十元五角一分。

  长沙市岳麓区法院表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责任编辑:姜宁宁 HF088)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