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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华电子股东华夏四通信披违规 遭厦门证监局责令改正

厦华电子股东华夏四通信披违规 遭厦门证监局责令改正

  11月29日,厦门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赵泽祎诺和杨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及关于对鹰潭市华夏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厦门证监局表示,鹰潭市华夏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赵泽祎诺、杨超等作为上市公司厦华电子的股东之一,存在信息披露违规等问题。

  公告称,经查,厦门证监局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3年12月23日,华夏四通与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拟收购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华电子)4177.94万股,占其总股本7.99%的股份。华夏四通成立于2013年11月,当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自然人赵泽祎诺、潘晖和杨超,分别持股50%、25%和25%,潘晖为公司法人,任总经理职务。2013年11月1日,赵泽祎诺与杨超签订委托持股协议,赵泽祎诺所持你司50%股份为代杨超所持,但华夏四通在2013年12月25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披露赵泽祎诺与杨超之间代持股份信息。

  二、2014年3月,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信托)向华夏四通增资3000万元,持有华夏四通75%股份,赵泽祎诺持股比例下降为12.5%,潘晖和杨超下降为各持6.25%。但根据厦门证监局调取的有关信托协议,和相关人员谈话反映的情况等证据,表明湖南信托增资为“名股实债”,主要是发放信托贷款的增信措施,以保证湖南信托以借款方式提供1.2亿元资金以及3000万元增资款的安全,在信托资金安全性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湖南信托并不会利用股东身份参与华夏四通实际经营决策并对实施控制。除按有关公式计算的固定信托资金收益外,湖南信托并不享有持股期间华夏四通获得的经营、投资等收益的分配权。因此,在湖南信托增资后,华夏四通仍由原股东实际控制。华夏四通因减持厦华电子股票于2014年12月19日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赵泽祎诺、杨超作为华夏四通名义和实际上的大股东,在报告书中,未披露湖南信托实际并不控制公司的信息,也未披露赵泽祎诺与杨超之间代持股份情况。

  厦门证监局认为,赵泽祎诺、杨超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现决定对赵泽祎诺、杨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认真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华夏四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华夏四通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提出如下整改要求:

  一、补充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完整披露赵泽祎诺与杨超之间代持股份情况和湖南信托实际并不控制你司的信息。

  二、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厦门证监局表示,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整改报告和责任人书面检查,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厦门证监局指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邱光龙 HF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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