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实控人 朱德洪
和讯网消息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朱德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宏达新材与上海永邦合谋操纵市场,宏达新材实控人、法定代表人、原董事长朱德洪,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三缓四,罚400万;上海永邦董事长、实控人杨绍东,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300万。
经查明,2014年5月,因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宏达新材)收购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城市之光)资金紧张,经窦晔文介绍,朱德洪与杨绍东结识并合谋拉抬宏达新材股票(股票代码002211)价格后高位减持获利分成,且杨绍东承诺将获利的10%分给窦晔文。
自2014年5月29日起,朱德洪分3次通过大宗交易将共计4788万股宏达新材股票减持至杨绍东控制的户名为“石某”、“张某2”等9个证券账户,并将股票减持款的30%作为保证金转至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永邦)账户,宏达新材陆续发布投资利好公告信息并泄露给杨绍东。杨绍东则利用获悉宏达新材收购进程、重组规划、发展战略等信息的优势,在二级市场上以连续买卖、自买自卖等方式拉抬宏达新材股票价格。
至同年12月10日,宏达新材股票累计成交量10.6亿余股,平均单日成交量涨幅62.73%。高于同期中小板指11.53%,扣除大宗交易杨绍东控制的49个账户的交易量占该股市场交易总量的平均比例为19%;同期该股股价由5.15元上涨至8.93元,涨幅73.40%,高于同期中小板指50.40%。同期杨绍东控制的49个账户交易宏达新材股票浮盈1.12亿元(未扣除相关税费)。
宏达新材股票于同月11日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2015年9月1日复牌。被告人均因股价下跌未实际获利。2014年8、9月间,朱德洪为使杨绍东获得更多持股优势等将城市之光流动资金不足、净利润可能达不到已公告的业绩信息泄露给上海金力方执行事务代表李世雷,并建议李世雷将上海金力持有的宏达新材股票卖出减持至杨绍东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以避损。
同年9月23日,李世雷根据朱德洪安排,将上海金力持有600万股宏达新材股票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给杨绍东,累计交易金额4800余万元。宏达新材于同年11月17日公告了城市之光流动资金不足、下调预期投资利润的信息,并于次日停牌。同月20日复牌当日股价高于减持价格,上海金力实际亏损1204.28万元。
事后,朱德洪、杨绍东、李世雷、窦晔文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德洪作为宏达新材实际控制人,与被告人杨绍东、窦晔文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股票价格及交易量;朱德洪还为形成持股优势,将相关内幕信息泄露给被告人李世雷,并明示李世雷卖出避损,故朱德洪、杨绍东、窦晔文的行为均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情节特别严重,且系共同犯罪。其中,朱德洪、杨绍东系主犯,窦晔文系从犯。李世雷的行为则构成内幕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被告人朱德洪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0万元;被告人杨绍东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被告人李世雷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窦晔文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据悉,2017年12月25日,宏达新材也发布公告证实,朱德洪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含证监会处罚 360 万元) 。并表示,朱德洪目前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资料显示,目前,朱德洪通过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宏达新材0.84亿股,占公司总股本19.56%。按2月1日收盘价5.91元/ 股粗略估算,持股市值约4.9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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