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有关李代正韩最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重庆百货旗下子公司多位产品采购负责人在2009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间收受供应商贿赂金额185万元。
韩最城,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重庆恒腾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名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李代正,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代正蔬菜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谋取不正当利益,5次行贿多位采购员185万元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韩最城、李代正于2009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间,向重百股份公司、新世界(600628,股吧)连锁公司供应水产品、蔬菜时,单独或者共同向商品采购经理李某1、陈某及采购主管彭某行贿5次,共计185万元。
2011年10月至2015年2月期间,韩最城、李代正为谋取成为基地菜供货商、争取相对稳定的供货并增加品种、入围促销活动、在质量监督管理上寻求照顾等不正当利益,向时任重百股份公司超市事业部生鲜类商品采购经理李某1行贿共计102.5万元。
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期间,韩最城、李代正为重新获取部分蔬菜的基地供应商资格,以及继续保持鱼类和其他蔬菜品种的竞争优势,增加品种和供应量,向时任重百股份公司超市事业部生鲜采购经理陈某行贿共计34万元。
2009年10月至2011年9月期间,韩最城为谋取鱼类供应竞争优势,稳定供货、增加销量,向时任重百股份公司超市事业部生鲜类商品采购经理李某1行贿共计31.4万元。
2015年6月至7月期间,韩最城为谋取重新获得土豆的基地供应商资格,确保产品促销申请通过审核、增加销量等不正当利益,向时任重百股份公司超市事业部生鲜采购部品类主管彭某行贿共计3万元。
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期间,李代正为谋取重新获得部分蔬菜的基地供应商资格,确保产品促销申请通过审核,增加销量等不正当利益,向时任重百股份公司超市事业部生鲜采购部品类主管彭某行贿共计14万元。
为此,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韩最城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李代正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又败诉,维持原判
然而,韩最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韩最城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上诉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系被追诉前主动交代本案犯罪事实,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了解,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系全资国有企业,重庆商社新世纪(002280,股吧)百货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百货公司)是其下属子公司。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连锁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系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新世纪百货公司占45%股份。新世纪百货公司于2008年合资设立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收购新世纪连锁公司。2010年经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将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整合到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百股份公司),重百股份公司下设百货、超市、电器三个事业部。整合前后,生鲜类商品的采购分别由新世纪连锁公司采买三部、重百股份公司超市事业部生鲜采购部负责。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韩最城、李代正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或单独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钱财,其中韩最城行贿金额为170.9万元,李代正行贿金额为150.5万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经查,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行贿犯罪事实、金额、次数,并充分考虑韩最城认罪态度等情节,对其已依法从轻处罚,二审不宜进一步据此从轻处罚,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企查查资料显示,重庆百货的实际控制人为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具体持股比例并未公示,公司其余十大股东排名前三的分别为,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为183,133,124股,持股比例为45.05%;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股数为18,075,592股,持股比例为4.45%;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保险产品华泰组合持股数为10,392,657股,持股比例为2.56%。
此外,在十大股东中提示,第十大股东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被法院执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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