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股票最新消息2019年6月4日,上证指数收于2862.28,涨幅-0.96%;深证成指收于8748.27,涨幅-1.23%;创业板指数收于1456.27,涨幅-0.87%。截止15:00收盘,云南旅游股票收于6.21,涨幅2.58%,总市值46.48亿,流通值46.48亿,成交量328.15万手,成交金额2043.54万元,换手率0.45%。
从资金流向数据看, 云南旅游主力资金流入548.41万元,主力资金占比26.84%。其中超大单净流入487.79万元,大单净流入60.62万元,中单净流入-37.00万元,小单净流入-20.31万元。
以上实时数据来源于和讯财经APP。
附公司最新公告:《云南旅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调整股份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调整股份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之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重组
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云南旅游或上市公司)委托,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云南旅游向深圳
华侨城文化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旅科技或标的公司)全体股东(即
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集团)、李坚、文红光、贾宝罗)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文旅科技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已就本次交易于 2018 年 9 月 20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
于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
书》,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旅游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19 年 2
月 15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
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前述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已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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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本所现就云南旅游实施 2018 年年度利润分派方案后调整本次交
易涉及的股份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对已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已出具法律意见书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明确,本所在已出具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
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云南旅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
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
下:
一、 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根据云南旅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云南旅游第六届
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云南旅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
会议决议、云南旅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云南旅游第六
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云南旅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本次交易各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
协议二》《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云
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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