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消息 6月19日,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公告蒋云龙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原江西煤业集团、安源煤业副总经理蒋云龙,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张某等人财物共计135.6万元、欧元1万元,为其谋取利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25万元。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蒋云龙,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大学本科学历,原系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因涉嫌犯受贿罪,经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5月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6月26日被逮捕。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公诉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云龙犯受贿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横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凌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云龙及其辩护人李虎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2年,被告人蒋云龙先后担任江西省乐平矿务局局长、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张某、邱某、杨某等人财物共计135.6万元、欧元1万元,为其谋取利益,并将所收受钱款用于日常生活。
其中,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蒋云龙利用其担任乐平矿务局局长的职务之便,接受景德镇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的请托,对张某将乐平矿务局的乐平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北景苑安置小区的选址引进到其公司的梦园小区二期的土地上,以及通过挂靠景德镇市竞成建筑工程公司中标实际承接北景苑安置小区土建及附属工程的工程款支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五次收受张某共计70万元。
2003年,乐平矿务局下属的鸣山煤矿改制重组,湖南省娄底市融鑫贸易有限公司投资入股鸣山煤矿,该公司出资70%,乐平矿务局出资30%,改制成立鸣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后公司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乐平矿务局负责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乐平矿务局收取固定回报。鸣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邱某为了感谢蒋云龙在鸣山煤矿改制和生产经营中对他的帮助,先后七次送给蒋云龙共计40万元、欧元1万元。
2003年,江西省矿山隧道建设总公司承建了乐平矿务局沿沟、涌山煤矿技改项目副井、地面基建工程。被告人蒋云龙利用其担任乐平矿务局局长的职务之便,接受该公司项目经理杨某的请托,对该公司承建技改项目的副井、地面基建工程的工程款支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二次收受杨海平共计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云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利用其2003年至2012年间先后担任江西省乐平矿务局局长、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或其公司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还非法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上被告人蒋云龙所收受财物共计135.6万元、欧元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被告人蒋云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违法所得共计135.6万元、欧元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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