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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讯网消息 中融民信前员工张军冒用中融民信的名义,伪造理财合同诈骗他人300余万元,同时伪造400余万元的存单欺骗投资者,两罪并罚判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张军原系中融民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员工。2014年4月29日,张军在虽然已经从中融民信离职,却冒充中融民信二部经理,通过介绍投资理财产品并承诺高息,取得了投资者高某的信任。
随后,张军指使王某以中融民信的名义在天津市河西区丽晶大厦内,使用伪造的中融民信《个人出借咨询服务协议》,与高某签订为期三个月的理财合同,骗取高某310万元。
2014年7月23日,张军以追加投资续投为由,与高某重新签订一份330万元的理财合同,再次骗取高某13.8万元。期间,张军以返息为名,共支付高某23.425万元,其余款项全部挥霍。
根据调查显示,张军在结识高某前,曾伪造面额为420万元的中国工商银行定期储蓄存单一张。
2014年11月16日,张军在高某催要理财款的情况下,将这份伪造的存单交予高某,并与高某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十一经路支行取款。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审核发现该银行存单系伪造而未果。
2016年6月14日,高某到河西区丽晶大厦中融民信公司询问投资款,发现其所签理财合同均系伪造,后中融民信公司经理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7年3月10日,公安人员在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军祥园内将张军抓获归案。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00.37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数额特别巨大;张军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且系情节特别严重。
法院判决张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张军退赔赃款300.375万元,发还被害人高某。张军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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