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消息 6月1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份判决书,披露了中信建投证券债券营销部董事总经理、前发改委财金司官员魏星的受贿事实。在魏星的受贿名单中,除了地方政府官员外,还出现了国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等多家券商机构。
据了解,魏星被查的时点发生在2014年12月,当时,发改委财金司两位处长同时被查,一位为已经调至信用处任处长的苏崇波,另一位就是已经跳槽至中信建投的前副处级调研员魏星。
自2013年债市打黑风暴以来,多家金融机构涉案人员就已纷纷被抓。和讯网注意到,魏星的落马与原“债券一姐”孙明霞也存在着较大关联。据孙明霞被查后的判决显示,孙明霞向浙江发改委财政金融处原副处长柳志文行贿逾450万元,而魏星受贿案最大的来源就是柳志文。另外,孙明霞曾直接对魏星进行贿送。
魏星的妻子李某证实,其与丈夫魏星在2008年至2013年期间收受购物卡合计约60万元,估算其中魏星收受30万至40万左右。
2014年12月15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受贿的魏星立案侦查。同日,魏星在北京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该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人员传唤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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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搭线审批腐败
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魏星,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营销部董事总经理,原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司证券处副调研员,户籍地北京市,住北京市西城区。
按照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2月至2014年8月,魏星在发改委财政金融司证券处工作期间,利用自己负责企业债券审核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相关单位通过柳某、孙某、黄某、等人所送的现金、购物卡、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7万余元,并帮助相关券商及发债企业加快进度并顺利通过发债审核。
对上述指控,魏星提出辩解,经法院审理查明,魏星收受的财物合计价值为人民币34.83万元。在这其中,魏星受贿最大的来源,是通过浙江发改委原副处长柳志文所贿送。
发改委财金司证券处主管企业债的发行审批,在中国债券市场上,与主管央票、短期融资券的央行交易商协会和主管公司债的证监会三足鼎立。
2008年至2013年期间,魏星在自己的住处以及茶楼等场所先后收受浙江发改委财政金融处副处长柳志文给予的购物卡累计约人民币20万元,并为柳志文负责牵头申报的浙江西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临安市城建发展有限公司等多家浙江省内发债企业的债券核准工作提供便利,使其尽快顺利通过审批。
据柳志文证言证实,2008年至2013年其在浙江省发改委工作期间,为使浙江企业发行债券项目尽快通过审批,曾数十次到北京送给魏星购物卡及财物,共计送过五六十次,累计金额70余万元,魏星从未退还过。
柳志文表示,送卡地点主要在魏星家楼下或小区里“问天阁”酒店,偶尔配些土特产作掩饰,其他时候都是直接交付购物卡。购物卡由债券发行主体西子电梯、富阳城投、临安城投、桐庐城投、杭州高新、余杭经济开发区、杭州地铁集团等数十家主体准备。
宋都基业副总裁龚某证言证明,为使公司债券正常发行,其分别于2013年9月、中秋节前一天及2014年6月送给柳志文共计19万元的购物卡,柳志文曾暗示说要去拜访国家发改委的相关人员。
伟星集团投资部经理蔡某证实,在伟星集团发行企业债券时,其于2011年12月及2012年1月在北京分别按照柳志文要求各送5万元的商通卡,希望柳志文在发债时多帮忙。
此外,富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蒋某、天能电池集团常务副总裁陈某等均在企业发债过程中,为让柳志文帮忙协调与国家发改委的关系,按照柳志文要求贿送各类购物卡。
法院调查显示,经柳志文之手贿送的企业近20家。
券商机构对其贿送 国信、中信建投等人员涉案
魏星的受贿渠道,除了来自柳志文以外,还曾直接收受国信证券原总裁助理孙明霞、中信建投债券承销部负责人和地方政府官员的贿赂。
法院还查明,2008年至2013年期间,魏星多次收受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孙明霞给予的购物卡累计约3万元。期间魏星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销的相关发债企业的债券核准工作提供便利,使其尽快顺利通过审批。
2007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魏星多次收受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债券承销部负责人黄某给予的购物卡累计4万元,并在2013年之后收受黄某给予的“乐友婴儿用品”连锁店购物卡1.6万元。期间,被告人魏星为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负责承销的相关发债企业的债券核准工作提供便利,使其尽快顺利通过审批。
另外,2012年-2013年,魏星还收受牡丹江市财政局张某、黑龙江发改委财政金融处原处长张某等给予的贿赂,为当地债券核准工作提供便利,使其尽快顺利通过审批。
2014年12月15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受贿的魏星立案侦查。同日,被告人魏星在北京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该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人员传唤接受调查。审理期间,被告人魏星的家属向本院代为退缴款项人民币77.83万元。
国家发改委批复文件、企业登记资料及记账凭证发票等证明,2008年至2013年期间,浙江西子电梯集团、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临安市城建发展有限公司、绍兴袍江工业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余杭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临安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富春山居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伟星集团有限公司、天能电池集团有限公司、祥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城中村改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新昌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上虞杭州湾新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证券营业部、绍兴县交通投资公司、浙江省诸暨市越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州西塞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海宁市资产经营公司、浙江海宁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嘉兴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玉环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远洲控股有限公司、浙江三门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浙江临海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浙江临安市城建发展有限公司均有发债项目需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并获得相应批复,在该期间上述公司均购买过礼品或购物卡。
2016年8月,该案在杭州市上城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34.83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据此,依照《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1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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