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股票(微信号:istocknews)消息 本周,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公布了安徽万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戴某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安徽万华电气以及公司法人戴某犯单位行贿罪,安徽万华电气被判处罚金40万元,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判决书显示,被告单位安徽万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戴某。
被告人戴某,安徽万华电气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5月6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次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2015年6月1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2015年6月18日经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天长市公安局执行;同年8月9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2016年7月4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6)297号起诉书指控安徽万华电气、戴某犯单位行贿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建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安徽万华电气诉讼代表人戴连军、被告人戴某、辩护人王学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9日,戴某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政府招商引资,到潘集区成立安徽万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安徽万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其实际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2010年8月至2012年间,戴某为感谢时任潘集区区委书记蒋昌盛和区长潘奇志在安徽万华电气未缴足土地出让金而先行用地投产方面给予的关照,并明知安徽万华电气不符合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而欲求政府兑现优惠政策,向蒋昌盛、潘奇志二人行贿计40万元。
另查明:2015年5月8日,戴某在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对其进行的首次讯问中未能如实供述其行贿的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安徽万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退出赃款30万元。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认为,安徽万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4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戴某系安徽万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行贿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也构成单位行贿罪,对被告单位安徽万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戴某均应当依法惩处。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安徽万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戴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已经追缴的赃款三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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