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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风险当玩偶 把餐费开成会务费发票有点吓人

把餐费开成会务费发票的风险有蛮大

段文涛/文

近日,“会务发生的餐费,直接让对方开具会务费”的提法随着某文在网络传播,不少微信公众号都在不假思索的转载,均标明来自某税局微信公众号,再追踪,该微信公众号又是标明来源于某大型税务网站。

——“会务发生的餐费,直接让对方开具会务费”

此文中的这种表述让笔者大为震惊。将餐费开成会务费?是否还是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去抵扣啊?

不得不说,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筹划”手段。

我们可以看看营改增全面推开以来,总局以及各地就此问题的意见。

不可否认,某省国税局曾经在《执行口径(二)》中写到:“酒店业纳税人对提供会议服务中包含的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收入,可一并按会议服务核算计税,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该口径的出台时间是5月23日。而那时,对于此类问题各地都尚在摸索之中,最重要的是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就此问题表态。

时至6月7日,税务总局曾明确表态:根据纳税人提供服务的属性确定该项服务的税目归属。对于宾馆酒店而言,住宿是住宿、餐饮是餐饮、会展是会展。把握住这个原则,怎么交税,怎么开票就明确了。

我们再看看其他省市就会议费用与餐费如何开具发票所持的态度。在已有的“指引”、“口径”、“答复”中,北京、江西、福建、甘肃、河北、海南以及宁波、厦门、杭州等省、市国税局均是明确要求:餐饮费不能合并在会议费中一并开具发票,应分项开具增值税发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很多地方更是明确要求:“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且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

笔者觉得很奇怪的是,时至2017年初,相关问题应该是很明确了,且这么省、市都规定餐饮费不能合并在会议费中一并开具发票,应分项开具增值税发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何这篇文章还会出现“会务发生的餐费,直接让对方开具会务费”这样的说法呢。

将餐费开成会务费,严格来讲,开票方是不是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直接让对方开具会务费”的这一方是不是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呢?将来税务机关在时,开具方会不会受到处罚?接收方能否允许抵扣?

不得不说,对待税收风险,还是谨慎为好。

公然告诉大家“会务发生的餐费,直接让对方开具会务费”的这种做法是有极大税收风险的。

虽说笔者说的也不一定正确,但是,毕竟有6月份总局“住宿是住宿、餐饮是餐饮、会展是会展。把握住这个原则,怎么交税,怎么开票就明确了”的表态以及上十个省、市国税局的政策口径、指引及规定作为依据。

现在正值农历新年到来之际,很多企业都在或准备开年会,各位读者,各位纳税人,该怎么处理会务费与餐费的问题,您就看着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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