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此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被告称只是行使舆论监督权。
公号指《夏洛特烦恼》抄袭 制片方索赔
知名话剧团体开心麻花出品的同名话剧改编的影片《夏洛特烦恼》2012年9月创作完成,由彭大魔、闫非担任编剧及导演,北京开心麻花影业公司及新丽传媒公司联合出品,2015年9月30日公映。
原告称,影片公映半个月后,某媒体编辑杨文以“文白”的名义,在其公众号“影画志”发表文章,《炸裂!<夏洛特烦恼>居然全片抄袭了<教父>导演的旧作!》。文章称《夏洛特烦恼》全片抄袭美国影片《佩姬苏要出嫁》(又译名《时光倒转未嫁时》),文章发出后短时间内被各种媒体及网络平台大量转载。
原告方认为,《夏洛特烦恼》未抄袭、剽窃或改编影片《佩姬苏要出嫁》,被告歪曲、捏造事实,以“全片抄袭”等侮辱性和贬损性的语言评价影片侵权。文章发出几天,阅读量超过10万次,造成了广泛而恶劣的社会影响,贬损了影片声誉,降低了出品方、编剧应有的社会评价,给原告方造成严重伤害。
为此,影片出品方、编剧、导演开心麻花营业公司、新丽传媒股份公司、彭安宇(彭大魔)、闫非将杨文告上法庭,要求删除涉案侵权文章、在“影画志”及该媒体刊物及官方微博公开道歉,赔偿221.5万元。
被告:文章属电影批评 原告应正确对待
今天上午,原被告双方均是代理律师到庭,他们穿着律师袍应诉。被告代理律师称,原告方并非适格主体,电影创作者才有权提诉讼,彭大魔和闫非并非住在朝阳区,因此提出管辖异议。
被告方表示,涉案文章属于电影批评,一部好影片,在热议它好的同时,就会伴有争议和抄袭等负面。关于抄袭与否的质疑,原告方应该予以正确对待。涉案文章只是一个影迷在对影片进行讨论。两部影片大部分情节雷同,说《夏洛特烦恼》全片抄袭也没有失实,且发表文章确实没有给涉案影片造成实质性影响,“没有确实损害,不同意赔偿。”
被告称为正常舆论监督 原告PPT展示未抄袭
被告方表示,杨文是看过香港影评家对于涉案影片涉嫌抄袭之后才推出的文章,杨文还在其供职的某媒体内发表文章推荐该影片,既有表扬也有批评,故被告对影片《夏洛特烦恼》的态度中立,而非只有批评,“原告方应该尊重任何属于学术评论范畴的电影批评艺术。”
被告表示,杨文只是在正常行使公众舆论监督,如果涉案文章被判侵权赔偿高额赔偿金,那么以后对于任何文艺作品只能高唱赞歌,所有人都不敢再提抄袭和对其进行批评,所谓的文艺批评便会名存实亡,无法进步。
随后原告方律师在法庭上用PPT展示,依次对两部影片展开对比,以此证明《夏洛特烦恼》与《佩姬苏要出嫁》在细节上没有任何相似之处,不存在抄袭。
截至记者发稿,庭审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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