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为金融界网站主持人蒋超;中为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右为《证券日报》常务副总编辑董少鹏;
【编者按】
“8·16光大证券(行情,问诊)乌龙指事件”给脆弱并且正在抽丝疗伤的资本市场带来极大震动。不断发展的新环境下,市场的法律制度建设与完善上还有哪些空白与漏洞?从交易环节和交易所来看,这次事件暴露了哪些逻辑与流程问题?这次事件对券商会有什么影响?券商创新与券商操纵的边界是什么?交互点上的是否有灰色地带?利益受损的投资者索赔有什么路径?以史为鉴,如何进一步完善市场的“公开、公正、公平”?本期《金融街(行情,问诊)会客厅》聚焦与此,邀请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证券日报》常务副总编辑董少鹏,来共同为我们解读。
【嘉宾简介】
张远忠,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托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商务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副会长。曾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审判监督庭综合组组长、减刑假释合议庭审判长。主要负责北京市各级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的调研指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诉、再审案件的审查与审判;对被北京市法院判处无期、死缓罪犯的减刑与假释工作。创办对北京市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刊物《审判监督》。
董少鹏,经济日报集团证券日报常务副总编辑。曾任人民日报社所属国际金融报社常务副总编辑。为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凤凰卫视中文台特聘专家、评论员。2001年前,他先后在上海证券报社、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任职。担任上海证券报北京记者站、深圳记者站负责人。1999年7月在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主持创办《新证券》周报。
第一节
董少鹏:“8·16事件”可载入史册 金融集团防火墙松懈需重视
金融界:各位好,欢迎走进今天的《金融街会客厅》特别节目,我们今天访谈的主题是“8·16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反思与追问”。这个事件目前还在调查过程中,还有很多疑问未解。今天我们邀请到的嘉宾,第一位是来自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合伙人张远忠先生,欢迎您。
张远忠:大家好。
金融界:坐在张主任旁边的这位是来自《证券日报》的副总编辑董少鹏先生,董总欢迎您。
董少鹏:各位网友大家好。
金融界:欢迎两位。首先我们要聚焦的是“8·16事件”背后的法律制度建设,这一点也是很多网友以及投资人特别关注的。我们知道金融市场的命脉就是风险和信用,其实这些年来监管者也一直围绕着体制、制度方面做改革深化,比如IPO、信息不对称问题等。但是光大这个乌龙指事件发生之后,我们发现其实需要改革的范围可能远远不只于我们以前关注的这些。那么两位认为,这个事件给证券市场敲了一个怎么样的警钟?在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还有哪些空白和漏洞?张主任先给我们来讲一下。
张远忠:好的,这个问题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因为时间关系,我想就我的理解简单来谈一谈。的确,我们之前把证券市场的公平问题集中在IPO、ST公司退市等问题上,而实质上交易制度也有很多问题是需要关注的。为什么这么说呢?是因为市场的环境已发生变化。之前我们没有股指期货,而现在已经有,光大的“8·16事件”应该说就是股指期货推出以后市场里所发生的最引人注目的一件事件。要知道在没有股指期货的时候,机构或者说大资金是很难做空的,现在有股指期货之后,很多机构或大资金可以通过操纵ETF等达到现货跟期货的对冲获利行为。这就给我们的交易制度提出很多的新课题,对于这些违法者的民事责任的界定也提出了新的问题。同时,对交易所来说,发现这种类似于乌龙指的异常大的资金进出时该怎么办?是不是要等判断真相之后才能采取措施?还是可以以临时停牌等制度来让更多的投资者避免损失?
金融界:董总,在您看来这件事是不是可以载入史册的一件事?
董少鹏:是可以载入史册,跟当年“327国债”事件一样。我想这个事情还得两面看,资本市场是一个风险市场,一方面它管理风险,一方面也暴露风险。
现在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或者我们叫异常交易事件,它发生的真正原因是什么,链条是怎么样的,都还在调查和认定之中。但是至少,光大证券在内部风险管控和日常的交易管控方面还是存在非常大的问题。现在光大自己,包括监管部门都说,这个事情的发生不是“人为”的原因。这就跟当年的“7·23动车事故”一样,最初也有人说怪信号出了问题,结果呢?你说到底是不是人为的事故?
应该说交易系统有缺陷只是一个方面,但是任何交易系统从研发到运用,再到日常的监控、事后的纠错,都还是人在操作。不可能把一个指令输入进去,就完全“放任”机器去操作这么大的金额。我想光大内部的管控上是有严重的违规行为的。
现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无论是交易、发行以及日常运营的风险控制,应该说各种条文规定并不缺失;如果有缺失,也是局部的、相对小的,是进一步完善和进一步补充的空间。因此,主要问题是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
那么在第二个层面,就是交易所这个环节。交易所在发现异常的申报之后,我觉得应该及时地采取一些预警的措施,向市场、向光大来阐明情况,要求相关方采取措施。但是现在公布的情况是,上交所打过四次电话来了解情况,而在后台上,并没有采取及时的措施。我想这方面还是值得我们一线监管单位就是上交所等,总结和反思。
张远忠:这个问题我来补充一下,就是董总说的光大证券的风控问题,我想补充说几句我的感受。我也觉得光大证券的风控是有问题的。因为根据现在的隔离墙制度,比方说光大证券发现了乌龙指之后,这个信息应该算一个比较重要的信息。这个时候,应该在光大证券内部只有特定的人知道这么一个情况。那么,这个信息是如何传到光大期货去的?使得光大期货知道这个情况之后进行了期货的对冲交易。那么我觉得光大证券内部的隔离墙制度应该没有很好的执行,这是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在我们国家现在是实行了金融的分业经营,银行、期货和保险等是分开的经营的,这是公司与公司概念上的事情,但是现在有很多金融集团,比如说光大集团,它下属有期货、证券、银行等,这样的话,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的隔离墙怎么遵守的问题,我觉得是监管急需要解决的问题。这包括很多金融集团,我们说平安集团等等,它下属也是这种多样化的金融公司结构。在美国的金融危机爆发之前,就是因为当时很多的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漏洞来套利,那么像光大证券发生乌龙指而光大期货来对冲的情况,我至少觉得有合理的怀疑就是光大证券的乌龙指通过非正常的途径,把这个信息泄露给了光大期货。然后光大期货利用这个信息来进行反向的交易。这个泄露信息本身是有必要追究责任的。按照刑法修正案,利用非公开信息来进行证券期货的交易,本身就是一个法律问题,因此,“乌龙指”操作失误的信息为什么被泄露?是谁泄露的?是通过什么途径传递给了光大期货?证监会应该要把这个问题查清楚。
第二节
董少鹏:光大证券最终会走到司法调查 监管执行需补课
金融界:那董总对于光大期货来对冲这个之前的损失,这个您有什么样的看法?
董少鹏:刚才张律师这个怀疑我认为是完全成立的。一些新闻网站上已经在说光大证券可能陷入异常交易里面了,但是光大证券的董秘还在说“我们没有卷入”。那么中间这两个多小时他们究竟在做什么?需要证监会逐一讯问,来证实他们到底有没有内幕交易,有没有内部的互相的勾结串通等。
目前还在证监会的行政调查阶段,我想最终要走到司法调查。因为光大证券单从信息披露方面已经是严重违规,这很清楚。就如我前面所讲的,不是我们没有规定,而是没有很好地执行。执行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当事人对规则的执行,一个是监管机构对规则监督的执行。当发现这项违规的时候,监管机构就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就应该去执行。我们在法律法规的执行方面还是存在很多的课要补,是有很多的功课要修炼的。光大曾经被监管机构评定为风控的先进样板,这就更加暴露我们监管方面是有缺失的。
第三节
张远忠:建议我国证券欺诈类案件广泛采用举证责任倒置
金融界:美国证监会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监管部门或者是投资者当他们有疑虑的时候,交易主体是必须自寻证据,自证清白的。
董少鹏:我们也部分地引用了这种做法,像这一次光大事件,我想它就需要自证清白。但是应该是两条线索都要进行,他自己要举证清白,从证监会或者下一步的公安机关来讲,也要进行侦查和取证。
张远忠:这一块是这样,美国证券市场有一个基本的理论,叫市场欺诈理论。一个基本的假设是,股价反映了市场的合理信息和正确信息。那么反过来说,任何违法违规信息也会传导到股价上去,这样所有买这支股票的投资者,都视为受到了这个违法信息的影响。所以说投资者如果提出诉讼的话,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违规者,他就要证明自己没有错,没有用违法手段影响股价。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基础。
我们国家现在在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上,是使用了举证责任倒置。同时,在内幕交易的行政调查上,证监会和最高法院此前有一个联合规定:证监会在调查内幕交易的时候,当证监会掌握一定证据时,那么被调查者应该自证清白。依据这样的逻辑,证监会所做出了的行政处罚,最高法院也会认同。但由于我们国家现在只有在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一定范围之内,使用了举证责任倒置,所以这样证监会在取证调查时就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因为相当于控方要举证责任方是违规的,就要有违法证据。那这样的话实际上就是加大了执法的难度。所以我们经常呼吁:在证券欺诈领域,包括内幕交易、欺诈市场、欺诈客户、虚假称述这个领域,在行政调查上应该广泛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只有这样的话,才有利于行政执法。
我建议交易所以后能不能设置一个自动的报警,类似于熔断机制的制度。像光大证券这次两百多个亿资金都能通过电脑输入确实是有很大的问题。所以监管部门能不能确定一个量,超过量的时候,就会自动报警,进而自动停牌,或者汇报,这是一个。
第二个还是隔离墙的问题,这一块我觉得我们要严格执法,尤其是证监会要严格执法,借光大证券这个事情来真正的让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内控制度能够真正的健全。咱们现在的隔离墙根本就没有物理隔离,你是研究所的,而我搞资产管理的就在你隔壁,大家平时串门是很容易的事情,那就很难避免研究的基础不是以隔壁的股票池为依据的,很难证明这个问题。所以我觉得真正要做到这个物理隔离。美国是真做到物理隔离,而且对于隔离到什么程度都有细化。但是我们的物理隔离做得还是比较差一些,这一块需要制度上要进行加强,要细化。
第四节
董少鹏:上交所说法存问题 应建熔断机制避免“8·16”再现
金融界:那么就是关于交易所制度两位其实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昨天上交所也是就这几点问题给出了一些回复。
董少鹏:上交所的结论是,这次的异常交易的申报是合规的,所以要给他以确认,交易也有效,最后交割也同样要让它执行。当然,执行“乌龙申报”的交割对光大的利益是有一些损害的。那么它自己违规了,或者自己失误了,它自己买单,这个听起来是成立的,但是问题出在哪儿呢?
刚才我们也探讨了熔断机制,即使没有熔断机制,那么庞大体量的大盘股骤然间涨停,而且买单如此突兀的情况下,我觉得应该认定是异常交易,而不能简单地说程序合规,只是表现异常。上交所认定这个申报有效,所以随后的流程也就都有效。上交所目前的判断逻辑是,如果前面错了,那么后面也错了,所以认定这个链条都是对的。但是这种表述或者判断还是存在问题的,毕竟这么大金额的异常的申报,我觉得必须给予预警,甚至冻结。这方面希望上交所能够纠错。
金融界:我看到一个调查,受到这个乌龙指影响的投资者比例是70%,完全没有受到影响的大概只是有10%。所以对于大部分投资者来说信息不对称还是非常不公平的,这是大家目前来讲对于上交所没有及时提供信息的最大的疑问。
张远忠:首先我们要把上交所的位置弄清楚。我们国家的证券监管是证监会监管和交易所治理监管这两种监管体制并行。以交易所是一个监管者身份来讲,发生这种事情之后,你想一拍屁股全部走人,跟自己没有任何关系的话,首先来讲这样态度上还是让人费解的。当然我承认最主要的责任还是光大证券的,但是交易所对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做这样简单的回答,我觉得恐怕还是难以服众的,至少监管者的快速反应机制还是太慢了。
金融界:这个熔断机制两位能不能再给我们具体的介绍一下?
董少鹏:所谓熔断机制就是申买方和申卖方的交易配比达到一定的金额,那么在美国等国的交易所规则中,就认为是异常的报单,交易所就会采取冻结措施,这个交易就不能进行,买单、卖单就停在那里了,这就是熔断机制。
金融界:就等于买卖是不能去成交的。
董少鹏:对,我再讲一个很朴素的例子。比如说一个包子店或汉堡店,来了一个顾客,店里一共就几个百包子或者是汉堡,而他一下子就买二百个,而且自己还主动加价。那么,就已经涉嫌影响其他的顾客,餐厅当然要喊话,说明现在出现有巨额买单的情况。是否多花钱买包子就是合规?我想谁都不能认可这种说法的。所谓采取熔断机制,就是现在包子先不卖了,先看看是什么人在买。
所以,这次事件对上交所来说是一个教训,应该迅速纠正目前的说法。当然确认这次的交易成功,对光大本身是一种惩罚;也减小了波及面,降低了解决纠纷的难度,这个我想是可以理解的。但要是认为不预警完全合理,恐怕有问题。我希望上交所还是要对这样表述进行纠错。
张远忠:我同意董总的看法。对于熔断机制还有一个方面是,当股指期货的价格和量达到某种程度之下,也要进行熔断,这样两方面就结合起来了。
第五节
张远忠:“光大8·16事件”祸在内控 危机不应阻挡行业创新
金融界:券商创新近年来一直在推动,这也是能够推动金融市场更好发展的一个支点。但是光大乌龙指事件发生之后,很多券商会担心是否会因为这个事件而拖累整个券商创新的进程?
董少鹏:一般爆发一个异常交易之后,都会进行相应的风险排查,这也是一个常规的做法。但是我觉得,我国券商的创新步伐不是快了,而是慢了。光大证券有内控方面的问题,同时可能还有违规的问题。光大若违规,那这是执行方面的问题:任何人违规,任何机构违规,依法来进行处置即可。一方面他自己自担风险,另一方面监管要出手。不能因为这么一个风险事件,而把整个行业创新的步伐都停止了,或者过于地放慢了。那么阶段性的、短期的放缓我能理解,但长期是不可以。日本此前发生那么大的核电站泄露事故,它的核电站发展就可以完全因噎废食了?也不可以。
所以,我觉得,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是应当重在执法,执法要到位。而不是说简单的类比推论:光大证券出了这样的问题,是不是所有的券商都有这样的问题?我觉得不能无限缩小,也不能无限放大。
无限缩小指的是什么呢?是说“8·16事件”是光大用自己的钱违规,申报也合理,那监管就确认了,在光大内部解决问题就行了,这事就这样了。无限放大指的是,光大有这样的问题,那就推断中国所有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都有这样的问题,是不可控的,需要“停电”来大修一下。我想,这种放大也不可取。所以还是重在执法到位。现在我们很多条例实际上执行的质量是非常差的。
金融界:那您认为这个事件会对券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董少鹏:首先,各个券商会自查,特别是合规部门,要自查风险防范是否到位等。合规部门的作用更加凸显了。防火墙方面需要采取更加严密的措施。同时也会在类似补偿金这样的风险补偿或化解措施上有新的推动,建立一系列的资金储备和制度安排。毕竟机制再严密,出事还是有可能的,因此防范处置体系要建立、完善起来。
金融界:那么张主任,您认为在这个券商创新以及这个券商操纵他的这个边界是什么,又怎样从法律上去规避这些灰色的平台呢?
张远忠:这个问题回答到这儿,我想补充刚才的那个问题。我觉得这次光大事件,首先,他不是创新所导致的问题。第二,这种危机永远也不能阻碍券商行业前进的步伐。光大证券“8·16事件”,我觉得还是合规执行的问题所导致的情况,他不是一种新的金融的交易方式或券商的新的产品出现了之后所产生的情况。
董少鹏:他希望解释成这样。
张远忠:对,他希望解释成这样。如果是创新导致的问题,他自身的主要责任会很轻的,市场中发生的问题和自身没遵守法规产生的问题,后果是不一样的。但在我看来,他不是创新的问题,还是规定有没有执行到位的问题。我还有一个问题,下单时超过200亿的资金是哪儿来的?证监会有没有必要调查一下?光大证券是用什么样的一种对价引来的这笔资金?200亿多亿可不是小数字,包括后面成交70个亿都不是小数字。所以这个问题不是创新的问题,不要把光大的问题和创新混淆起来,要逃避责任是说不过去。这是第一。第二,危机永远不会阻挡券商和金融业前进的步伐。从美国市场上以往很多次的危机中,我们可以看到,危机过后往往又是一次新的金融繁荣,各种创新的金融衍生工具也是在危机之后大量出现的。
金融界:从法律角度上,您觉得怎样去规避券商创新和券商操纵间容易被混淆的灰色地带呢?
张远忠:我觉得严格来讲没有灰色地带,他就是黑和白的问题。姑且算一个新的业务试水,比如券商做股指期货也算一个新的业务。但是这两个业务你怎么做是有明确界限的。《证券法》、《股指期货条例》、《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等都有明确的界限。所以我觉得只要你执行好了,他就不会有这样的问题。那么操纵的话,证券法上也是有清晰的界限的。那么像“8·16事件”的这个情况,就是说光大用股指期货,用这么大的量来对冲这个现货的这个交易行为。我们首先说,这是不是利用了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第二点,是不是操纵?这两个问题本身是需要问的。这些环节都需要进行调查之后才能得到结论。而且这些环节也是必须要进行调查的。
金融界:董总您认同张主任的意见吗,就是说在这个创新和操纵之间非黑即白是没有灰色地带的?
董少鹏:应该说灰色地带也会有,但是就目前的法规来讲,我想还是比较清楚的。光大证券此次“8·16事件”中的操作触犯《证券法》的相关禁止条款,我想这基本是确定的。最终要看行政监管部门怎么认定,继而是司法部门怎么认定。不能说这是机器的问题,不能很多涉案人逃避监管,逃得干干净净,这是不可以的。
第六节
张远忠:建议光大设专项基金赔偿 维权可求助证监会
金融界:张主任您应该是一直在关注这个事件,那么目前普通投资者的维权进行到什么程度了?
张远忠:因为我那儿投资者咨询的比较多,有一种情况大家都忽略了,就是融券的投资者。有一个投资者资金量很大,他星期四晚上融券做空的,结果第二天光大乌龙指急拉指数的时候,他被强制平仓,损失也还挺大的。所以这个也算是现货上的一个损失群体。
但是整体来说投资者的维权我觉得还是不乐观。为什么呢,因为无论是内幕交易也好,还是操作市场也好,甚至是有这个乌龙指也好,反正总的来讲,光大的过错是肯定的,我坚持这么认为,有过错而导致损失就应该赔偿。但是涉及到个案的赔偿是很困难的。我曾经代理过“黄光裕内幕交易案”、“汪建中操纵市场案”时遇到两个困惑。什么困惑?就是刚才所说的,操纵市场或内幕交易类型的案件上,在民事诉讼领域没有进行举证责任倒置。那么投资者就得来证明对方的操纵市场或者内幕交易行为和自己买股票行为有直接的关系,这个操纵市场或内幕交易行为跟自己的损失也有关系。这个投资者很难去证明,这往往导致,光大证券们在抗辩时拥有很有利的位置。
代理案件的时候,我们曾经跟法院争取过,当时我也想说服他,采用这样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但被告往往说,现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所以说还是谁主张谁举证。那么显然对原告是不利的。因此我们就希望法官用这一条“举证能力大小来进行分配”,操纵者和内幕交易者肯定最熟悉各个环节,那么他应该来举证证明自己的清白,证明自己没有操纵,证明操纵行为跟原告的交易行为没有关系。但是现在我们的法官还是不敢突破,还是把举证责任更多的分配给了原告。这种思路我认为是有问题的。因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案件肯定是一个特殊类型案件。如果说不特殊的话,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就不会在2007年 5月30号在南京举行的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上,特别说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案件的立案要参照虚假称述立案原则。那么这个说法本身就表明了,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是一类特殊的侵权案件,不能跟一般的侵权案件一样来处理。所以我觉得法官在处理时,即便我们不参照美国的做法,也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现有的这个规定的第七条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这样来处理这个案件的话肯定会更加服众一些。
我们还建议,希望证监会督促光大证券学习平安证券在处理万福生科(行情,问诊)欺诈索赔事件的处理,成立一笔基金。平安证券是三个亿来赔偿相关的投资者。那么这次是不是可以稍微的多一些,比方说有八亿元左右的额度?这个金额如果确定之后,对光大证券也是一个防火墙,因为他损失金额可控。对于投资者来讲,虽然不一定很满意,但是这也毕竟是一个较好的处理方式。同时,说实在的,监管者也可以脱壳,否则,大家总盯着监管者,说你们怎么不处理光大证券,监管者总是背这个责任。所以我觉得设立一个赔偿基金的话,是一个多赢的方案,对投资者,对光大证券,对监管者来说,都是多赢的方案。
董少鹏:我想在举证责任倒置的面比较窄的情况下,法庭还是可以有所作为,通过判某个案子来树立法制的权威,真正维护投资者公平交易的秩序。
司法系统在资本市场方面的判例,目前来讲还是迟缓的。总想先立法,有了条款之后再判。实际上这方面应该走得快一点。资本市场建立23年了,期货市场也有很多年了,而且规模很大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是像早期那样,总是认为没有经验判案;我们的法官,我们的司法系统,总还认为证券是一个很专业、很艰深的领域,我觉得已经不合时宜了。法官、法庭的主动性行为,在举证方面、在审理方面、判决方面,我觉得可以往前走一步。在一个案子当中,谁是强者谁是弱者,谁受损谁获益,已经很容易判断清楚,那么,就应该通过判例来积累一些经验和树立一些案例样板。
同时,我们在案子的解决方面,和解还是一个比较好的办法。因为举证也好,不管是辩方举证,还是诉方举证,这个非常地耗时间耗司法资源,成本非常高,所以在司法方向很清楚的前提下,我认为进行和解仍然是一个好的处理方式。
张远忠:对,美国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出台了《金融改革法案》,这其中就提到,将来的金融纠纷要建立多元化的解决机制。什么多元化?就是除了诉讼之外,主张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进行和解。这是《金融改革法案》当中明确提出的一个观点。美国是一个证券市场非常发达的国家,他尚且需要解决方式多元化,那么我们国家证券市场诉讼如此艰难的情况之下,那就更需要多元化的方式解决纠纷。所以在监管机构的主导之下,让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进行和解,我觉得这是一个可行的道路。而且也是现行的制度之下,证监会,上交所,尤其是证监会会大有作为的一个领域,也是能够得人心的一个领域。
金融界:那么您刚才也提到,就是说这件事情发生之后也接到过一些咨询的电话。那么如果站在这些受害者的角度,就或者说是中小投资者的角度考虑。您有什么样的建议给他们,可以通过什么样的途径,除了我们刚才说的这些法律方面的,他们可以从哪些角度去给自己维权?
张远忠:维权的话,我觉得就是在法律的指导之下,他们把他们的这些遭遇,给证监会提供相关的材料。证监会拿到这些计数数据之后,他就可以做一些类型化的甄别和处理。这是我觉得是比较有效的一个办法。
金融界:董总,您有什么建议?以后在发生类似事情时,如何可以第一时间启动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呢?
董少鹏:对小股民或者比较小的投资机构来说,运用司法手段不是强项。他们把相应的数据,按照专业法律工作者的指点,规范地举证出来,向监管部门提供,这是很重要的一步。如果诉讼的话,也需要这种指导。中小投资者运用法律武器还是要找专业的部门和专家来帮助,这是非常有必要的。
同时,无论是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和证监会的二线监管,也都应该在风险爆发之后,往前站一步。实际上,现在中国证监会也有这方面的技术准备。往前站一步的目的就是,投资者可以迅速把有关材料发送给证监会,使证监会能够掌握相应的原始数据资料,也包括投资者的诉求。这个方面应该有“直通车”。我想,外界的推动,加上相关方的主动来解决问题。当然,都要是专业的机构和专业的人来处理这些事情,这样的话,我们的资本市场不管出什么样的风险,都能够有序地在法律轨道上推进。
张远忠:我觉得向证监会求助还是切实可行的。因为证监会的确比较专业,在目前的情况之下,法院证券类专业知识的确还是跟证监会比有很大差距的,我觉得。而且诉讼的程序太复杂,那么这样的话,我觉得向证监会求助应该还是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
金融界:非常感谢两位嘉宾,从他们自己专业的角度对于"8·16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给出了非常专业的判断以及观点。那么我们也会持续关注这件事情后续的进展,也感谢各位网友的收看,再次感谢两位嘉宾,我们下期再见。
张远忠:再见。
董少鹏: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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