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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民生村镇银行一支行行长助理侵吞贷款 获刑6年半

 

原慈溪民生村镇银行古塘支行行长助理阮杰建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刑原慈溪民生村镇银行古塘支行行长助理阮杰建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刑

  和讯网消息 6月27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阮杰建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原系慈溪民生村镇银行古塘支行行长助理兼客户经理阮杰建犯职务侵占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二审法院决定维持原判。

  裁定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阮杰建,男,1968年6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塘支行行长助理兼客户经理,住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阮杰建犯职务侵占罪一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2016)浙0282刑初113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阮杰建不服,提出上诉。

  原判认定:2013年4月,阮云忠、王国平找到时任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民生村镇银行)古塘支行行长助理兼客户经理的被告人阮杰建,要求以王某为借款人向民生村镇银行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阮杰建作为客户经理,在负责办理贷款手续过程中,在未对相关贷款资料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违规办理了相关的贷款及资金支付手续。2013年5月13日,该笔贷款经审批通过后,民生村镇银行按协议将人民币200万元打入垣辉厂的帐户。被告人阮杰建利用其担任该笔贷款客户经理的职务便利,对王某及阮某谎称贷款未通过,并电话联系垣辉厂法定代表人邬某,指使不知情的邬某将上述人民币200万元转帐至其情妇徐某名下的中国银行帐户,后以取现、转帐等方式,将上述人民币200万元予以侵吞,用于归还个人借款等用途。

  原审法院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阮杰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阮杰建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二百万元,继续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单位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阮杰建上诉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阮杰建不构成犯罪。1.阮杰建并非涉案200万元贷款业务的客户经理,其身份是行长助理,并无审批权,其行为缺乏构成职务侵占犯罪中“利用职务便利”的特征;2.阮杰建并没有隐瞒及违规操作上述贷款事宜,该笔贷款业务系由客户经理陈某全权负责,阮杰建作为行长助理,不需要去处理通知等事宜;3.阮杰建没有指使邬某转帐资金至徐立英名下,也没有将200万元款项予以侵吞并用于归还个人借款等用途的行为。本案指控阮杰建操作贷款业务的相关证据存在矛盾。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诉人阮杰建职务侵占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之间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阮杰建职务侵占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上诉人阮杰建及其辩护人否认原判认定事实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与在案查明事实、证据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阮杰建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上诉人阮杰建违法所得的财物应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单位。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阮杰建及其辩护人要求二审改判的意见,缺乏依据,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并表示,此裁定为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王潇燕 HN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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