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股票(微信号:istocknews)消息 5月2日,广西证监局公告对丰林集团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刘一川的行政处罚决定。其控股股东丰林国际违规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达到5%时,未及时进行公告。证监局责令丰林国际改正且公开致歉,并处以1490万元罚款。同时,对实控人刘一川的违规行为予以警告,并罚款50万元。
广西证监局表示,经查明,丰林国际与一致行动人新疆丰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丰诚)在减持丰林集团股票前,合计持有的丰林集团股份占丰林集团已发行股份的58.16%。2014年11月4日,新疆丰诚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丰林集团股票19,800,000股,占当时丰林集团已发行股份的4.223%。2015年5月11日,丰林国际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丰林集团股票23,445,000股,占当时丰林集团已发行股份的4.999%。
其中,在2015年5月11日减持3,645,600股丰林集团股票后,丰林国际与一致行动人新疆丰诚累计减持比例已达到丰林集团已发行股份的5%。在与一致行动人新疆丰诚累计减持比例达到5%后,丰林国际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在没有报告、公告的情况下,丰林国际于当日继续减持丰林集团股份,累计减持丰林集团股票19,799,400股,占丰林集团股份数的4.222%,金额206,309,748元。
刘一川作为丰林国际的董事、实际控制人,知悉丰林国际与新疆丰诚的一致行动关系,主导了上述丰林国际减持丰林集团股票行为。
广西证监局认为,丰林国际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和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和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所述行为。对于丰林国际上述违法行为,刘一川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
一、责令丰林国际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
二、对丰林国际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及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行为予以警告,同时对刘一川予以警告。
三、对丰林国际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对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行为处以1,44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1,490万元。
四、对丰林国际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行为,对刘一川处以25万元罚款;对丰林国际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行为,对刘一川处以25万元罚款,合计罚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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