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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成城信披违规虚构利润 中技系实控人成清波被10年市场禁入

中技系实控人 成清波中技系实控人 成清波

  和讯股票(微信号:istocknews)消息 3月17日,因信息披露违规,证监会公布对成城股份原董事长成清波和徐才江的市场禁入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对于成城股份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关联担保事项,对安华保险投资虚假记载事项,以及虚构与上海科泉交易虚增2012年度收入利润事项,成清波、徐才江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于未及时披露与上海中强土地合作开发协议终止事项,徐才江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证监会表示,成清波作为成城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及事项多、持续时间长、对市场与社会的负面影响较大;徐才江作为成城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成清波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徐才江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此前媒体报道,在“资本狂人”成清波的运作下,中技系十余年间直接或间接入主ST成城、物华股份、ST博元等5家上市公司,通过违规挪用上市公司资产、高溢价注入劣质资产等方式,迅速积累起巨额财富。将上市公司完完全全“掏空”。成清波亦以45亿元身家入围2007年胡润百富榜。

  2014年6月,成清波因向579名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共计11.24亿元,涉嫌非法集资而被警方带走调查。2016年3月17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成清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经证监会查明,成城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11年至2013年,成城股份存在以下7起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应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一)2011年8月1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林郑某李诉成城股份、深圳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技,2003年12月27日至2014年8月深圳中技为成城股份第一大股东,成清波为成城股份实际控制人)和成清波股权转让纠纷的诉状,涉诉标的为9200万元。2011年12月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二)2011年1月12日,深圳市三洲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三洲田)因投资合同纠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安骏达仓储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安骏达)、深圳中技和成城股份,诉讼标的为13,544.6万元。2011年7月19日,各方签订《和解协议》。2011年9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和解协议》。

  (三)2012年4月19日,因深圳安骏达、深圳中技、成城股份和成清波未完全履行上述《和解协议》,深圳三洲田再次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成城股份及成清波,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2年6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扣押两被告以价值人民币11,894.6万元为限的财产。2012年8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2年10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四)2012年3月14日,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罗某斌与成城股份、成清波、成某涛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为6950万元,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转去罗某斌的财产保全申请。2012年4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成城股份、成清波、成某涛的财产,以4872万元为限。2012年5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成城股份已轮候冻结其相关财产,冻结期限两年。

  (五)2012年2月,万某辉因与江西富源贸易有限公司(成城股份孙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富源)、成城股份、成清波之间的6750万元的借款纠纷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7月1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成清波因下落不明,经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2012年10月27日,成清波委托律师刘某鹏参加诉讼。2013年4月2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六)2012年8月,胡某云因与成清波、深圳中技、成城股份之间的7245.6万元的借款纠纷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11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3年8月1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七)2013年4月12日,南昌荣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建实业)因与江西富源、成城股份、湖南成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成城)、成清波、成卫文之间承兑协议纠纷向南昌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争议金额为9100万元及相关利息、费用。2013年4月16日,上述各方在仲裁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2013年4月20日,南昌市仲裁委员会作出调解书,确认上述调解协议。

  对于深圳三洲田和胡某云的案件,成清波在接受调查时承认发生过且没有公告。成城股份时任董事长徐才江称,法院传票等文件会寄到北京办公地址,由董事会秘书徐昕欣向其汇报、决定是否需要披露,需要披露的由其签字披露,成城股份发生法律事务均由深圳中技法律委帮助处理。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关联担保

  2011年至2012年,成城股份存在以下3起重大担保、关联担保事项,未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应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一)2011年1月12日,深圳三洲田因投资合同纠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安骏达、深圳中技和成城股份,诉讼标的为13,544.6万元。2011年7月19日,各方签订《和解协议》,约定深圳安骏达和深圳中技应于2012年3月31日之前分两期支付所欠深圳三洲田的债务,成城股份和成清波对全额债务(共计7800万元)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清偿责任,并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函》,成卫文作为成城股份法定代表人在《和解协议》上签字。2012年4月,因深圳安骏达、深圳中技、成城股份和成清波未完全履行上述《和解协议》引发诉讼。

  (二)2012年7月7日,胡某云与成清波、深圳中技、成城股份就2012年6月27日成清波向胡某云借款事宜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如下:成清波向胡某云借款6710万元,月息6%,深圳中技和成城股份对合同项下债务向胡某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2年至2013年,因成城股份未实际履行保证责任引发诉讼。

  (三)2011年8月13日,江西省家电市场海兴家电行(业主万某辉)与江西富源、成城股份签订《协议书》,约定江西省家电市场海兴家电行借给江西富源8000万元,实际借款6750万元,成城股份、成清波对江西富源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2年至2013年,因江西富源未偿还借款、成城股份未履行保证责任而引发诉讼。

  成清波称,对于向胡某云的担保,“我作为自然人的担保全是后来补办的。由于当时银行倒贷需要,向胡某云借款还贷,但钱还给银行后又贷不出来了;胡某云要求我们担保,是后来补办的手续,没人提起过需要披露的事,所以成城股份没有公告。”

  三、2004年至2012年年度报告关于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存在虚假记载

  2004年,成城股份拟作为发起人之一设立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2004年9月24日,成城股份向安华保险筹备组汇款100万元,安华保险将其确认为履约保证金,未确认为实际出资。2004年12月9日,成城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日前签署了《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拟出资5000万元,认购安华保险20%的股权。2004年12月30日,安华保险成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以及安华保险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显示,安华保险的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成城股份认缴3000万元。2005年,因成城股份一直未履行出资义务,安华保险已足额出资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中止成城股份的股东资格。2007年4月,成城股份出资1000万元,成为安华保险的股东,后再未实际出资。成城股份自2004年至2012年的年度报告中一直披露对安华保险投资5000万元,存在虚假记载。

  2011年12月2日,安华保险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议所附股权结构表以及决议签字页明确显示,成城股份持有1000万股,持股比例1.205%。成城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韩海霞作为股东代表在决议签字页上签署同意,成城股份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盖章,成城股份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成卫文签字。

  2012年8月17日,安华保险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成城股份代表闫家英在股东代表签字页上签名。签字页明确记载成城股份的表决权金额为1000万元、持股比例为1.205%。

  成城股份时任董事长成清波称,“安华保险曾经口头许诺给成城股份5000万股,但后来只确认了1000万股。”

  成城股份时任财务总监黄俊岩称,“从财务角度来说,公司是认缴5000万元,实际履行出资义务1000万元……我认同公司的财务处理,没有看过安华保险的出资协议,公司目前只是欠缴资本。”

  成城股份时任财务人员王淑霞(2007年6月至2013年6月任副总经理)称,“我记得2004年底公司发布公告投资安华保险,当时承诺投资5000万,实际从账中体现1100万,2004年出资100万,2007年1000万元……后期一直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按5000万元记账,存在瑕疵,向当时的董事长成卫文口头提过此事也不知是否合规……董事长也没有给予明确答复。”

  四、未及时披露与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土地合作开发协议终止的重大信息

  成城股份2012年11月15日发布公告称,与上海中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强)签订框架协议,约定合作开发上海康桥地产项目,开发土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御水路603、605号。成城股份将以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作价32,885万元,项目资金由上海中强提供,并根据开发进程逐步到位,上海中强全权负责开发建设。上海中强提供的说明称,上海中强在协议签订几天后即要求终止,由于上述土地开发影响自身贷款,曾多次敦促成城股份公告终止合作开发框架协议。双方于2013年7月5日补充签订了上述土地合作开发的终止协议,协议约定,上海中强在上述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已于2013年7月2日起终止履行,其全部权利和义务由深圳市佳誉合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佳誉)接受并承担。成城股份在终止协议上盖章,徐才江作为成城股份法定代表人签字。成城股份未及时公告与上海中强土地合作开发框架协议终止的情况,直至2014年2月20日才进行公告。

  五、虚构与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交易事项,导致虚增2012年度收入18,444万元、利润总额5265万元

  成城股份2012年11月2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与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泉)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将位于上海市普陀区陕西北路1612、1622号上海物华广场一、二层裙楼商铺及相关资产转让给上海科泉,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8,444万元。上海科泉及上海科泉的经办人、上海科泉母公司上海中强的法律顾问郑某称,成城股份与上海科泉签订上述协议后不久即终止,双方都没有实际履行合同。2013年7月5日,上海科泉与成城股份补充签订了物华广场一、二层裙楼及相关资产转让的终止协议。2012年成城股份通过伪造虚假的银行扣税凭证,设计与深圳中技、深圳市龙源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龙源聚)、深圳市卓展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2012年11月13日,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徐才江,以下简称深圳卓展电子)等多家公司之间资金的闭合资金循环,完成此次虚假交易的资金流转,意图做实交易事项,虚增2012年度“其他业务收入”18,444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3.53亿元的52.25%;虚增2012年度“其他业务利润”5264.6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3528万元的149.22%;虚增2012年度净利润3948.45万元(成城股份当年所得税率为25%,除去所得税影响金额),占当年净利润2259.4万元的174.76%,追溯调整后2012年度成城股份由盈利2259.4万元转为亏损1689.05万元。

  成城股份时任董事、实际控制人成清波称,其不清楚该笔业务的情况,认为操作中肯定是有些问题的,只要收到款项交易就是真实的,具体操作情况不清楚。

  成城股份时任董事长徐才江在谈及深圳卓展电子、深圳龙源聚等公司时称,成清波要求他担任几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深圳中技员工办理相关手续,这些公司都是深圳中技控制的,实际控制人是成清波,这些公司的名称记不清了。

  成城股份时任财务总监黄俊岩称,其知悉上述资产转让事项,上海科泉委托第三方支付给成城股份1.84亿元,这个交易应该不是设计好的,是正常的资产转让。

  成城股份时任董事、财务经理曹峰称,成城股份按照《资产转让协议》收取资金,履约完成,收到款项后就将款项付给深圳中技,用于收购湖南成城。该款项属重大支出,支付前签署了资金审批单。上述资产转让事项与收购湖南成城事项,均上了董事会,资产转让事项在前,收购湖南成城在后,资金流的一进一出,纯属偶然,没有事先筹划。

  以上事实,有相关诉讼、仲裁卷宗资料、工商登记资料、公告、财务凭证、银行账户查询资料、涉案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成城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陈晓伟 HF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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