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决定书显示,公司的违规信披行为如下:
2016年3月16日,宏磊股份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诸暨市人民政府陶朱街道办事处分别于2015年12月23日和2015年12月25日下发《关于对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资金补助的意见》等文件。上述政府补助金额计30,144.93万元,占宏磊股份2014年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为631.31%。宏磊股份在收到上述文件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宏磊股份因未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诸暨支行”)借款本息合计26,964.3万元,工行诸暨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宏磊股份于2015年9月28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通知。根据2015年9月8日的(2015)浙绍商初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宏磊股份、江西宏磊铜业有限公司、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银行存款29,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截至2016年3月29日,宏磊股份已全部偿还借款本息及法院相关执行费用,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5)浙绍商初字第66-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工行诸暨支行撤回起诉。
宏磊股份因未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以下简称“中行诸暨支行”)借款本息合计2,121.76万元,中行诸暨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宏磊股份于2015年10月26日收到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通知。根据2015年10月10日的(2015)绍诸商初字第413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或冻结公司、浙江东方(600120,股吧)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中兴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戚建萍、金磊价值2200万元的财产。截至2016年4月28日,宏磊股份已全部偿还借款本息及法院相关执行费用,浙江省诸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5)绍诸商初字第41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中行诸暨支行撤回起诉。
宏磊股份控股子公司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因未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诸暨支行”)借款本息合计2,025.46万元,建行诸暨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控股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收到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开庭通知。根据2015年12月18日的(2015)绍诸商初字第420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一致。截至2016年6月14日,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已全部归还借款本息。
宏磊股份及控股子公司发生前述重大诉讼事项累计金额达31111.52万元,占201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8%,你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6年4月30日,宏磊股份才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对外披露前述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4月宏磊股份的原实际控制人戚建萍及其一致行动人戚建华、戚建生、金磊以27元/股的价格将股权出让给天津柚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58,200,978股股份、出让给深圳健汇投资有限公司22,222,222股股份涉及的全部相关手续,两者合计1.18亿股,占总股本的54.82%。
过户登记完成后,天津柚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宏磊股份60,052,830股,持股比例占总股本的27.35%。深圳健汇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宏磊股份40,754,370股,持股比例占总股本的18.56%。戚氏家族套现约32.5亿后离职。宏磊股份大股东由戚氏家族变成天津柚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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