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宣传活动
广东证监局近日通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陈建政、王芳共同内幕交易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行为,以及蔡伟泄露东华能源股内幕信息、蔡建伟内幕交易东华能源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没收陈建政、王芳违法所得571,114.89元;对陈建政处以380,743.26元罚款、对王芳处以190,371.63元罚款。对蔡伟处以3万元罚款;没收蔡建伟违法所得48,673元,并处以48,673元罚款,罚没款共计97346元。
经查明,陈建政(男,1968年5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王芳(女,1976年7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如东县)、蔡伟(男,1957年7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蔡建伟(男,1966年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江山市)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东华能源是一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4年11月份,东华能源管理层预计宁波丙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第二期)、扬子江石化丙烷脱氢制丙烯项目(第二期)以及其他有关石化项目具备启动条件,但需要解决配套资金。
2014年11月底,东华能源董事长周一峰在公司管理层会议上作出启动扬子江石化丙烷脱氢制丙烯项目(第二期)的决定,并要求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陈建政、财务总监罗勇君提出配套筹资方案,安排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高建新抓紧办理相关项目的环评批文。陈建政提出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金的建议,获得与会人员一致同意。
2015年1月初至2月6日,东华能源公司内部以及公司与有关证券公司业务人员之间多次就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的具体方案进行了讨论研究,初步确定了增发资金规模为40-50亿元,按照股价20元的市价估算大概增发2亿股。
2015年4月23日,东华能源发布公告称,因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自4月24日开市起停牌。5月23日,东华能源发布《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称拟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617,760万元,募集资金将用于宁波丙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二期)、扬子江石化丙烷脱氢制丙烯项目(二期)、收购扬子江石化有关股权和补充流动资金。5月25日,“东华能源”股票复牌。
东华能源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11月底至2015年4月23日。
二、陈建政、王芳共同内幕交易情况
陈建政时任东华能源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并全程参与,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王芳”证券账户是王芳于2012年11月在华泰证券(601688,股吧)南通如东人民路证券营业部开立。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芳与陈建政多次见面。王芳承认在见面期间多次在东华能源公司办公室下单交易“东华能源”股票。王芳与陈建政见面的时点与“王芳”证券账户交易“东华能源”股票的时点吻合。
“王芳”证券账户的资金划转主要由陈建政负责。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该账户的交易资金主要来源方是陈某银行账户,主要资金去向方是陈某、陈建政的银行账户。陈某是陈建政的父亲,其相关银行账户资金也主要来源于陈建政银行账户。
“王芳”证券账户预留的联系电话为陈建政手机号码,陈建政知悉该证券账户的交易密码,且陈建政、王芳均承认陈建政曾操作过该证券账户卖出“东华能源”股票。“王芳”证券账户交易“东华能源”股票使用的IP地址与东华能源公司的固定IP地址相符合,该账户多笔委托交易使用的委托地址(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与陈建政笔记本电脑的硬件信息一致。
“王芳”证券账户资金变化以及相关股票交易情况与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基本一致。2015年3月16日,王芳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收到陈某银行账户转入的80万元,立即被转入“王芳”证券账户,用于买入“东华能源”股票。
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4月22日,“王芳”账户累计买入“东华能源”股票118,000股,成交金额2,698,602元,共计盈利571,114.8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东华能源相关发行股票预案、公告,证券账户资料、资金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以及电脑查勘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4月22日,“王芳”账户累计买入东华能源118,000股
三、蔡伟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况和蔡建伟内幕交易情况
蔡伟系东华能源董事兼副总经理,全程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是内幕信息知情人。蔡建伟是蔡伟的弟弟。2015年4月5日,蔡伟通过电话向蔡建伟透露“东华能源公司可能要通过增发解决融资问题”。4月7日,蔡伟向蔡建伟发送的短信包含以下内容“今天老板又找券商和基金开会,与增发有关”、“这几天在准备,估计15号投料,20后出产品”。
蔡建伟获悉上述情况后,于2015年4月7日至23日,通过其名下账户买入“东华能源”股票7,300股,买入金额259,889元,共计盈利48,67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东华能源相关发行股票预案、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蔡建伟于2015年4月7日至23日,通过其名下账户买入东华能源7,300股
广东证监局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广东证监局认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陈建政与王芳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共同交易“东华能源”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蔡伟向蔡建伟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蔡建伟从蔡伟处获知内幕信息,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东华能源”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
一、没收陈建政、王芳违法所得571,114.89元;
二、对陈建政处以380,743.26元罚款、对王芳处以190,371.63元罚款;
三、对蔡伟处以3万元罚款;
四、没收蔡建伟违法所得48,673元,并处以48,673元罚款,罚没款共计97346元。
广东证监局指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和讯上市公司数据库显示,陈建政1968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南京农业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毕业,高级经济师。历任江苏省农垦集团办公室科员、江苏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等,曾任江苏东华汽车能源有限公司、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董事长、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董事、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助理、董事会秘书等职务。
东华能源曾于2015年9月25日晚间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9月25日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陈建政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团队建设,公司计划对管理团队进行优化调整,陈建政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及财务总监职务。陈建政先生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后,将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意选举陈建政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
东华能源于2015年12月22日晚间发布公告,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2月21日收到了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陈建政的书面辞职报告。陈建政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东华能源副董事长、 董事的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工作。
蔡伟1957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毕业。历任巨化集团公司技术科副科长,浙江化工厂项目经理,浙江太平洋(601099,股吧)化工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宁波东华BP液化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曾任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东华能源2016年3月18日晚间公告,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根据各个业务板块的特点,采取事业部管理体制,进一步扁平化管理流程,以提高公司管理决策效率。为此,公司同意蔡伟先生自即日起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今后专门负责公司技术和研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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