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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际实业是否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中 国 法 学 讲 坛

  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案例法学研讨会(摘要)

  (2012年度第一讲)

  2012年1月20日,中国法学讲坛2012年度第一讲在北京举行,出席会议的有国内有关著名法学专家、律师11人。其中有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李显冬教授,著名法学家、著名刑法律师李肖霖博士,著名法学家李开发教授,著名法学专家、中国法律咨询中心法律事务部主任任伊珊博士,著名经济学家、上市公司研究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曹建海教授,中国弱势群体研究专家、北京理工大学胡星斗教授等。
 

  研讨会上,专家们仔细阅读了律师提供的详细证据文件,以我国的有关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条例为准绳,结合民法、刑法的相关内容,深入研讨了本案例中的上市公司-新疆国际实业(000159,股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际实业,股票代码000159)的大股东与高管在2008年5月至9月期间涉嫌一系列违法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持有上市公司新疆国际实业的44.78%股权的主要股东张杰夫、张彦夫同时持有新疆对外经济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疆外经贸,股东:张杰夫占股45%张彦夫占股55%),新疆吐鲁番三维钾盐有限公司(下称三维钾盐,新疆外经贸的控股子公司〔占股75%〕)、新疆钾盐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疆钾盐,新疆外经贸的全资子公司〔占股100%〕),上述四家企业的董事、执行董事、董事长、监事长、监事、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等职务,其管理层高度重叠。

  上述涉嫌当事人明知其中的企业三维钾盐拖欠有包括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下称中国信达)在内的多个债权人的巨额债务,在不到四个月的时间内,实施了一系列关联交易,将其所有有效资产(一个采矿权和两个探矿权等)以1356.83万元转让给新疆钾盐,后操纵上市公司(新疆国际实业)以1.587733亿元的价格购买新疆钾盐的100%股权,其中将原三维钾盐的资产评估为从购进价1356.83万元评估为1.173077亿元,溢价1.03739亿元,在仅仅不到四个月的时间内平均增长率达809.94%。当事人还将三维钾盐的有效资产全部转移到新疆钾盐,使其成为空壳公司,企图逃废包括银行金融债权在内的巨额债务;当事人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中国股市中广大中小投资者和股民的利益,还损害了包括中国信达资产在内的多个债权人的重大利益。

  专家评议认为:

  第一, 新疆国际实业大股东与高管层的张杰夫、张彦夫、马永春等上市公司高管所实施的系列关联交易,将欠有巨额债务的三维钾盐的有效资产(一个采矿权和两个探矿权)以1356.83万元(1126.83万元+80万元+150万元)的价格以低价无偿抵债的形式转移到新疆钾盐名下。然后,在不到4个月时间内,通过操纵评估,使价格狂涨至1.173077亿元,为原价的8.65倍,又操纵上市公司新疆国际实业以1.587733亿元的价格购买拥有这些资产的新疆钾盐公司100%股权。当事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高管对公司应尽的忠实义务,侵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间接侵害了相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已经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二, 这些上市公司高管同时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涉嫌触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三, 相关的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当对其溢

  价评估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此,研讨会专家建议:

  1、中国股市正在经历荡涤污泥,建立诚信的关键阶段,政府监管部门应迅速介入此案,组织执法,一查到底,绝不手软,向广大股民兑现“对内幕交易坚持零容忍”的郑重承诺。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方应当积极采取诉讼和其它多种方式,保护自身的正当权利,尤其是保障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3、股市需要阳光。权益方应当积极向媒体介绍案件的真实情况,将本案的进展公之于众,让广大股民能了解更多的真实信息,推动案件执法取得更深入的进展。

  4、中国法学讲坛是法律人的讲坛,也是广大民众权益保护者的讲坛。中国法学讲坛会继续跟踪该案例最终查处的情况,并根据需要继续展开研讨。

  中国法学讲坛郑重倡导:将2012年度定为中国股市诚信年。中国法学讲坛要为保护广大中小股民的合法权益做出进一步努力,讲坛希望广大股民关注股市,关注诚信建设,为促进中国上市公司规范化运营,提高企业效益与广大股民的收益,促进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股市、诚信股市而努力!

  以下为记录稿:

  (根据录音整理)

  参加本期中国法学讲坛的著名法律专家、嘉宾有:李显冬、曹建海、姜旸、郭向东、李开发、李明奇、朱巍、胡星斗、任伊珊、李肖霖。到场媒体记者有凤凰网、中国消费者报、中国证券日报、网易、搜狐网、中国经济网的记者等。

  主持人:李明奇

  各位观众、各位网友、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

  今天是2012年元月20日,中国法学讲坛2012年第一期节目现在开始。我是本次讲坛的主持人李明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博士后。衷心感谢大家的踊跃参与。本期中国法学讲坛的专题是,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案例的法学研讨会》现在开始。

  中国法学讲坛由著名培训企业北京华商国际培训公司法学培训部、中国经济名家讲坛组委会、《城市研究》杂志社法律与生活部联合主办。创办三年多来,中国法学讲坛积极开展了公益普法、以案说法,学法交流、案理分析等活动。在2008广州许霆ATM机取款案、云南何鹏盗窃金融机构案、北京银行(601169,股吧)卡资金丢失案等多起有争议的案件中充分发挥作用,积极组织法学专家深入展开辩论和研讨,赢得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赞誉。

  李明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博士后

  在这里,我谨代表讲坛组委会,首先要感谢参加法学讲坛的专家学者,是您们,用深厚的法学功底,敏锐的法学思维,严谨的法学逻辑,把大家看不到、看不懂、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案件,在阳光下深入剖析,把纷繁复杂的案件理出清晰的脉络,让我们广大读者、网友与社会法律爱好者头脑清醒,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也感谢广大读者与普通网民、广大群众积极关注法律个案,通过参与、评论,转发,提高全社会对法制建设的关注度,促进正义得到伸张、也推动冤假错案的改判,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第三,我们要感谢党和政府,创造了一个宽松和谐的法律环境,鼓励大家学法、用法,参与到法制建设的队伍中来,进一步完善法制度,完善刑诉制度,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法制环境。在这2012年春节即将到来的时候,祝各位法学家、法律界同仁、广大关注我们中国法学讲坛的朋友们新春愉快,心想事成,事业发达,家庭幸福。

  今天是2012年中国法学讲坛的第一讲。

  中国法学讲坛面向大众,面向生活,从案例入手,还原事实真相,帮助您明辨是非、澄清事实,从法理、民意与习俗多角度论理谈法。中国法学讲坛是法律人的讲坛,是广大老百姓的普法讲坛,也是学法用法的、传道受益解惑的讲坛。

  刚刚过去的2011年12月,履新不久的中国证监会掌门人郭树清主席在深圳参加第九届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作出下述表示,中国证监会对内幕交易将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他指出,现阶段我国的内幕交易有两种情况,有一部分人有目的地利用特殊地位和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有一部分人主观意识不甚明确,没有认识到这是与贪污、盗窃、欺诈性质相近的犯罪行为。

  郭主席说,“小偷从菜市场偷一棵白菜,人们都会义愤填膺,但是若有人把手伸进成千上万股民的钱包,却常常不会引起人们的重视。这就是内幕交易的实质,也是防范和打击这种犯罪活动的困难之所在。”

  郭主席强调,中国证监会对内幕交易和证券期货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此外,他还表示,希望社会各界及时向证监会提供案件线索,协助调查取证,在需要的情况下能够积极作证。

  今天,我们将讨论律师带来的一起涉嫌个别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案件,数起购买与出售企业资产的非常交易,它的进价与售价悬殊、买进卖出时间不超过百日,在市场没有变化、资产也没有变化的前提下,资产价格却大涨8到10倍,这一蹊跷案例。究竟有没有为上市公司带来利益,还是内部人涉嫌掏空上市公司,谋取不当利益?离奇的案件,谁是谁非,且听专家评说。

  下面介绍本期到场的著名法学专家、嘉宾(一些专家的介绍内容丰富,将安排在中国法学讲坛网上公布)。

  著名法学家李显冬教授。李教授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2010中央电视台法治人物评委。李教授十多年来是中国法学领域著名法学人物,多次做客中央电视台法治频道,担任对话专家。

  资深法学专家任伊珊女士。任女士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副研究员、中国法律咨询中心法律事务部主任、亚洲风险与危机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成员、中国风险管理者联谊会理事、风险评估专业委员会委员、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国家标准工作组专家研讨成员。多年来从事法学教学、法律实务和法律研究工作。

  著名经济学家曹建海教授。曹教授是经济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投资与市场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投资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

  著名民生经济学家胡星斗教授。胡教授是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经济学教授,十多年来关注民生经济学,关注中国弱势群体,提出了一批与民生有关的法律建议,在国内经济学界与法律界有较突出的影响力。

  著名经济学家、法学家李开发教授。李开发教授在经济学界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坚持中国市场经济道路的代表人物,在法学方面也有深厚的造诣,研究法律20余年,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博士生,曾在高校从事过法学教学工作。近五年来,我国多个法律大案二审改判都与李老师有关,如典型的广州ATM机了取款案的一审判无期二审改判五年的案件。李老师是中央台邀请的案件点评法律专家。云南何鹏案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已经服刑9年。2009年10月,李开发教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持中国法学讲坛讨论该案例,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到场采访报道,并将专家研讨会内容转达给云南高院。2010年1月16日,何鹏提前释放。此外,李开发教授与著名律师刘家辉(2008中国法治人物)、著名专家易宪容教授一起推动了中国交通强制保险法的修改,为全国私家车用户赢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与权利保障。

  著名法学家李肖霖教授。李肖霖教授是中国法学讲坛特聘教授、法学博士、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著名刑辩律师、北京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律协宣传委员会委员、美国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会员。他经手的案例丰富而且精彩。

  著名法律人,北京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向东先生。郭律师近些年来一直是律师界的名人,尤其是担任了举国关注的广州许霆案二审辩护律师。辩护准确精到,说理透彻恰当,有深厚的法学功底。

  著名法律人朱巍老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律师。朱巍老师近年来一直参与中央台、北京台的法律案例点评,精通法理 ,也是中国法学讲坛的特聘教授。

  资深法律专家姜旸律师。美国芝加哥大学肯特法学院法学硕士、北京易理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姜律师10多年来一直从事上市公司法律研究、法律服务工作,是我国多起上市公司法律案件的代理律师,对法律研究精到,用法准确,说理深刻透彻,是我国多起大案要案的代理律师,也是中国法学讲坛的常务理事。

  我们今天这次研讨会,请在座各位嘉宾对这起案件进行评论。下面,我们首先有请资深法律专家姜旸律师介绍案例情况。

  著名律师姜旸:深入调查取证,上市公司涉嫌关联情况证据充分

  著名律师姜旸,美国芝加哥大学肯特法学院硕士,长期从事上市公司法律事务。

  姜旸律师:

  感谢中国法学讲坛能够在春节前这么繁忙的时候为我们的案子邀请国内著名法律专家研讨与论证。我们今天所要研讨的案件本身是我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是在一个错综复杂的、围绕采(探)矿权转让交易的案件,我发现了这样一个涉嫌上市公司高管策划的一系列典型的关联交易问题。

  在准备把案例提出来之前,我和我的客户、当事人商量,问题提出后会不会伤及到他们自身的利益?但我得到的明确答复是:为了伸张社会的公平正义,惩治违法犯罪的行为,净化我国证券市场,提振广大股民的信心,他们愿意将事实公开!!

  事实上,本案例所讨论的问题已经在新疆吐鲁番中院【(2009)吐中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等多个法律文件中得到阐述,事实认定也非常清楚。但是,由于法庭并不等于社会,广大股民还是不明白、不清楚这个事实的来龙去脉。将案例提交中国法学讲坛来研讨,并公之于众,可以提升广大股民的关注度,也可有利于股民减少所遭受到的重大损失,维护法制的权威。20多年来,中国股市之所以乱象丛生,广大股民损失严重,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等高管们的胡作非为,把股民当成了可以坑蒙拐骗的对象,他们的行为给我国股市长期低迷带来的灾难性的影响。今天我还特别高兴的是,在来参加会议的法学专家与社会专家中,有一位嘉宾,长期研究弱势群体的著名经济学家胡星斗教授的到来。胡教授是中国问题研究专家,非常盼望胡教授能代表我们弱势群体发言,维护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

  今天,作为当事人的律师,我拟通过介绍这样一个上市公司的高管们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广大股民的利益的案例,为我们弱势的股民群体主张公平正义,希望各位专家伸出援助之手,正义之手。今天的案子涉及新疆的几个公司。其中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深圳上市公司,(下称国际实业,,股票代码000159)。这家上市公司,在整个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前不久我在新疆作案件调研,收集大量的书证资料,今天提供给各位专家,请专家们依据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来评判这一事件,为我们老百姓、为普通股民发出正义的呼声。从法律角度,从经济角度,我们股民遇到这样问题该怎么办?中国的股市如何能够净化?如何能够提振股民的信心?

  下面我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涉及到的四个主体单位是:

  1、新疆对外经济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疆外经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张杰夫。股东:张杰夫、张彦夫(张杰夫持股45%、张彦夫持股55%);张杰夫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张彦夫为监事长,李恒为监事。马永春为该公司董事,该公司注册资金壹亿壹仟玖佰零伍万元,已经于2009年6月25日申请解散。

  2、国际实业,法定代表人是丁治平;根据国际实业2002年年报、2005.5.28及211.6.30公告,马永春为第二届-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杰夫为董事,张彦夫(2002.5.31起)为监事长,李恒为监事。上述新疆外经贸公司持该公司股份44.78%。实际上,张杰夫和张彦夫就是国际实业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3、新疆吐鲁番三维钾盐有限公司(下称三维钾盐),法定代表人是葛云;2005年7月15日董事会决议表明马永春是董事并担任董事长,李恒是董事;

  三维钾盐实际上是新疆外经贸公司的控股(占75%)子公司,吐鲁番中院所判案件中所有借款合同、借贷关系都发生在三维钾盐;到目前为止,三维钾盐还有包括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下称中国信达)在内的多个债权人。

  2010年7月8日三维钾盐被吊销营业执照。

  4、新疆钾盐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疆钾盐),现任法定代表人王红; 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27日,是新疆外经贸公司占100%股份的全资子公司;2005年9月26日新疆外经贸公司委派张杰夫、马永春、李恒等负责经营和管理该公司。2008年9月24日经过股权转让,国际实业成为新疆钾盐的新股东,持股100%。马永春于2008年11月18日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新疆钾盐是新疆吐鲁番鄯善地区的1个采矿权和26个探矿权的持有者。

  本案中,张杰夫、张彦夫、马永春、李恒分别是国际实业、新疆外经贸公司、三维钾盐、新疆钾盐的董事、董事长、监事长、监事,这四个主体之间管理层高度重叠,且相互任职。

  一方面,他们在明知三维钾盐欠有包括中国信达在内的多个债权人的巨额债务的情况下,蓄意编制关联交易,虚假做账,将三维钾盐唯一可以用来还债的有效资产转移给新疆钾盐,然后再将三维钾盐申请破产,企图逃废掉包括国家银行金融债务在内的所有债权人的巨额债务;

  另一方面,上述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利用大股东享有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有利地位,在仅仅一到四个月的时间内对这些资产进行了不同形式的评估和转让,并将新疆钾盐100%股权转卖给国际实业,非法套取上市公司-新疆国际实业的资金15877.33万元,同时把偿还巨额债务的风险转嫁给了国际实业,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和股民的利益。

  这里列了一个上述人等作为四个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监事长、监事、董事职务身份重合的图表(见图表一),以说明他们是如何利用这些职务的便利条件实施犯罪行为的。

  

  他们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2008年5月3日签订小草湖南矿区采矿证转让协议。该矿权转让是由三维钾盐以80万元转让给新疆钾盐。到9月23日,也就是在4个月内,经过前述同一家评估公司的评估,国际实业和新疆钾盐就该采矿证交易的价格变为2551.53万元。4个月内由80万元增值为2551.53万元,同一个矿权,4个月内未发生任何变化,仅仅经过评估就增值了2471.53万元(见图表二之3)。

  第二,2008年5月4日,也是三维钾盐和新疆钾盐,双方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三维钾盐把小草湖钠硝石矿详查探矿权北矿区矿权证以150万元转让给新疆钾盐,没有经过评估。

  李肖霖问:他这个经过矿产部门批准了吗?

  姜旸:经过批准了,所有手续都办完了。我们只是在回放、在追踪这个事件发生的历程。在5月4日以150万元转让了一个探矿权,到9月23日经过评估,同一个探矿权增值至2694.11万元,并以这个价格卖给国际实业这个上市公司(见图表二之2)。四个月的时间,由150万元增值到2694.11万元,经过评估后竟增值了2544万元。

  第三,2008年8月25日,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这是由三维钾盐和新疆钾盐签订的,在这份合同中三维钾盐将小草湖钠硝石矿采矿权以1126.83万元转让给新疆钾盐公司,没有经过评估。然后在2008年9月23日,他们请了一家评估公司,对所转让的上述小草湖钠硝石采矿权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6485.13万元,在不到一个月时间内,同一个矿权,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竟然增值5358.3万元(见图表二之1)。

  那么上述三个矿权转让的结果是什么?在前述三个评估结果的基础上,通过2008年9月23日由国际实业委托中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新疆钾盐截止至2008.8.31的净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值为15877.33万元(详见证据:中宇评报字【2008】第2146号)。

  接下来,新疆外经贸公司和国际实业于2008年9月24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在这份协议中,新疆外经贸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新疆钾盐100%的股份以15877.33万元卖给了国际实业。即签订该股权转让协议之前的系列评估结果是双方交易价格的基础,到今天为止,转让费支付完毕,工商变更也已经完成,但转让价款的真实性与实际价值不符的问题,债权人利益受损、上市公司被自己的董事、高管欺骗,其他股东受损的问题无人提及。

  在整个过程中,国际实业,新疆外经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杰夫、张彦夫、马永春、李恒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实际上对一切事情都是心知肚明的,这一切全是由他们恶意操纵的,最终套取了上市公司的巨额资产。事实上,经过几个转手之后,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其他股东及债权人都受到极大的损失,只有他们从中获得了巨额利益。到今天为止,所有交易都已经完成,同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管的违法行为也已构成犯罪。

  上面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案的基本事实,我在新疆已经作了案件调研,已经收集了200多页的法庭资料与上市公司资料。我觉得,这起上市公司涉嫌关联交易的行为可能造成重大违法犯罪,这下来的法律维权之路还比较遥远。今天通过中国法学论坛这个平台,让大家共同讨论这件事,让公众来论断是非曲直。

  希望各位专家能站在一个公平正义的立场,为我们的股民,为我们净化上市公司、提振股市信心发出正义的声音。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姜律师为我们讲坛提供这么好的素材,案例。姜律师作为长期从事上市公司法律维权的著名律师,10多年来的多个代理案件获得胜诉。她的工作严谨,研究深入,资料详实。事实胜于雄辩,事实是一切研讨的基础。姜律师以言简意赅的形式把案件当中的基本问题讲明了。谢谢姜律师。

  下面我们有请著名经济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研究所投资研究室主任曹建海教授发言,曹教授现在保定老家,原打算开车到现场参加我们的演讲会,但是因偶感风寒,所以不能当面进行交流,于是我们用特殊的电话免提的方式有请曹教授发言。

  曹建海,著名经济学家,经济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投资与市场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投资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2010年12月,与郎咸平、戴旭、于建嵘、郭亦平、时寒冰等被30万网民票选为“中国互联网九大风云人物”之一。

  著名经济学家曹建海:

  关联交易分割公众股东权益

  导致中小股东长期亏损

  曹建海教授:

  各位专家、各位朋友大家好。

  国际实业案例我看了,包括相关的证据资料,实际这是非常明显的管理层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公众股东的具体案例 。这种案例在中国股市十分常见,无论在发行环节、上市流通阶段、原始股东当中特别涉及GPE的战略投资者,还有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他们掠夺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例比比皆是,这样导致股市大量失血,由此给二级市场带来巨大风险,中小股东越是长期投资,亏损越严重。这个已经成为了一种惯例,这就是为什么中国的二级市场不可以投资,巴菲特不敢在中国投资的内在因素。

  最关键的原因是上市公司高管、大股东没有信用,大量侵蚀中小股东利益,以追求私利。现在这样的问题之所以普遍,已经不是法律制度健不健全的问题了,不能拿这个搪塞。无论是证券法、刑法还是上市公司治理的指引,对这个问题都有相关规定。关键在于我们的法律形同虚设,有法不依,这样导致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肆无忌惮、无所顾忌、胆大妄为。

  国际实业这个案例,拿到的人证物证,证据链十分完整,说明他们胆太大,没有任何避讳,上市公司管理层胆大妄为,无所顾忌。许多人认为法不责众,认为这是上市公司的普遍现象,的确就是普遍现象。如果不是普遍的管理层大股东吞噬中国小股东利益,怎么可能这么长20年,中国的股指还停留在原来的水平?

  这里面之所以有法不依,我想是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在执法环节上失位、腐败等问题存在,最主要的我想还是我们直到现在为止没有针对其中一个证据特别完整的实例进行公正的审理。特别是证券监管部门,应该借助这个证据齐全的案例,通过公众举报,由证监会进行深入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把各个阶段进行网络公开,整理事实后,由司法部门认真处理。

  只有这个变成处理很好的案例之后才能起到巨大震慑作用,不管涉及到什么样的人,不管涉及各级官员,甚至涉及地方证监办甚至有关人员都能追究刑事责任。在这个举报、证监部门监察调查过程中,对公众的公开是非常重要的,通过舆论的监督,就一个案例进行剖析,在这个基础上形成新的监管办法。这样才能够针对当前普遍现象的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有针对性的措施。上市公司管理层掠夺公众利益,企业表面上盈利很高,实际市盈率比较低的,市盈率只有五六倍,但这五六倍实际上是一百年都不能分红给公众股东的,需要解决根本问题,解决一个上市公司控制层的诚信问题、掠夺和欺骗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中国的证券市场是没有希望的。

  主持人:非常感谢曹教授,衷心祝愿曹教授事业发达,家庭幸福,身体健康,新春快乐。

  下面有请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显冬教授发言。

  著名法学家李显冬:

  关联交易的要害是对私权力的保护不够

  李显冬教授的发言:

  各位,大家好。

  案件材料我认真研究过了。根据刚才姜律师的介绍,曹教授所作出的评价,这是一起明显的典型的通过关联公司不正当交易,然后利用不正当关系,在一定的时间内把一个公司掏空,我看了一下吐鲁番中院的判决书,一个贷款纠纷案件涉及贷款转让最后到执行阶段,被执行人什么也没有了,所以无法执行。从法律上来讲,刚才曹教授也讲到,什么叫做关联交易,什么叫做对关联关系不正当利用的严格限制,在我们的公司法217条都有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

  这个案件不是孤立的,不仅仅是就债务纠纷就能解决债务纠纷的问题,也不是仅仅解决关联交易就解决了关联交易的问题。它涉及不同社会控制体系间的关系。

  我们要把公法法律关系与私法法律关系进行严格区分,从今天这个案件来讲,被掏空的三维钾盐公司,它本身有捍卫他私权的问题,对于三维钾盐公司的债权人来讲,他也有捍卫自己私权的问题。那么我们这里提出问题是这些问题的发生谁来管,管的人应该就是公权力。我们提出私权的一切的设立,我们之所以把矿业权拿到市场上去,之所以承认不仅是国企,要让民营企业也作为我们市场的主体,目的非常简单就是因为效率问题。

  改革开放三十年,大家都承认新中国三十年来是以前所未有的成绩取得了辉煌的经济成就。但是另一个问题必须看到,搞市场经济,搞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为了发展生产力,就是为了提高劳动人民的生活水平。

  那么,公权力是干什么的?公权力就是为获得全中国人民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所以我们所有的公权力,无论你是公司法也罢,不论你是票据法也罢,不论你是矿产资源法也罢,凡是你代表行政权利进行管理的时候,你的行政权利的来源是谁的?是人民给的,授权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体人民授予了我们官员这样的权利,所以你只能是为了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你才能行使这一权利。我觉得我们现在的问题就出在这里。

  由于我们对私权的保护不够,我们往往认为凡是国营企业代表就是国家利益,这个时候国营企业的官员想干什么就干什么,那么他做的一些垄断,他做的一些不是为了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行为,我们似乎赋予其合法的权益。不能这么说。事实上,只要你参加了市场交换,你就是平等的市场主体。马克思列宁他们都是学法律的,他们懂得市场是天生的平等派,只要你参加市场交换,参加了市场活动,就要用私权来调整。不管你是哪一级公司,只要你是公司,你就是私权力,私权力就是平等的,你借钱就要还啊!旧社会都讲了,负债不还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我只能从这个角度论证。我们梁治平先生的重大考证,中国古代有没有私权神圣呢?没有这样的条文规定,但是看中国古代,包括我们最近,为什么农民工事情能够有效果?你作为国营企业也罢,私营企业也罢,作为工头也罢,你叫了农民工干活但是过年不给钱,不给钱很简单,就直接把你拘留起来。因为中国不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在封建社会的历朝历代的法典都规定一条,负债不还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合同就是法律。

  我觉得就这样理解来讨论这个案例,就是我们一定要把公权利、私权利分开。私权力目的就是为了推动市场的发展,所以在它推动市场经济的前提下,一定要注意,这个私权,也就是合法权利的保护是公权力行使的最后一道界限,也就我们法学界民法学界大家都熟悉的篱笆墙的原理。也就是为什么我们说他们是犯罪呢,当然这是刑法专业范畴,但是他肯定是一个侵犯所有股民,侵犯他的债权人,侵犯和他有关系的严重的民法侵权行为。

  所以我们就讲,我们保护每一个股民的权利,我们保护相对合法法人权力,就是为我们的权力而斗争,为这些人的权利而斗争,不是为单一的民事主体而斗争,就是为整个社会合法权力而斗争。我觉得这是从私权力上讲。反过来说,我们公权力必须是要为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来行使的。倒过来讲,当你的行为,国家授予你合法的权力,不是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来行使的,那么这个事情如何解决呢?这就是我们得依法行政,越权无效,或者说你若触犯国家强制性禁止性法律就应当受法律的制裁。这就是我的结论。我现在这里仅做一个原则性的演讲。

  主持人:感谢李教授富有激情的演说。

  我们下面有请著名经济学家、法学家李开发教授发言。

  著名法学家李开发:

  打造诚信股市应当从监督关联交易开始

  李开发教授:

  大家好,非常高兴在2012年年初与各位相会在这次中国法学讲坛。这次讨论的是这么一个案例,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广大股民利益,掏空上市公司的案件。我的观点与刚才曹建海教授、李显冬教授的发言讲的一样,我们通过证据文件,看到了新疆乌鲁木齐高院、吐鲁番中院等各级法院的诉讼材料、审判文件。我们说案例的基本事实、证据是确凿的。今天到会的基本上都是法学家,社会学家,经济学家,我又研究经济的,我想从经济和法律结合的角度来做出补充发言。

  李开发,著名法学家,研究员,近五年中国法治领域的知名法律人,作为2008年举国关注的广州许霆ATM机取款案中,在中央台点评时提出该案一审无期徒刑判决有重大错误,提出了应当依照民法规范,应当判决当事人无罪,推动了一审无期向二审五年的判决中发挥了关键作用。2009年中推动云南何鹏案无期徒刑提前释放,和著名学者易宪容、著名律师刘家辉等一起推动了事关全国私家车用户的交通强制保险案的修改,为广大用户赢得了权益。

  我发言的题目是“打造诚信股市应当从监督关联交易开始”。

  著名法学家李开发教授

  我先从法理上说一段,再从经济角度说一段。

  从法理上看,任何交易都是当事人即售卖人的自我选择的结果,当事人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但是何种情况下会贱卖呢?按照什么尺度来贱卖呢?近些年来,我们作为一个冷静的理性人,不妨来一个思考。在我们身边,小商品市场上确实常有低价贱卖产品的。比如说,租房子到期了,拖延一个月房租的价格比自己要处理的家具来得值钱。比如说,东西虽好,但是没有地方摆,不如作价处理掉。不过这些都是小物品,它有个条件,与对价比实在不值得。但是其它商品,贵重物品,人们往往慎之又慎,除非是非法所得,另当别论。这么多年来,只要是正当收入,大宗资产,廉价处理的事谁见过了?比如,这么多年来,房产处理,只要房价市场没有发生巨大变化,出让价即便再优惠也不会优惠到那里去,至少是优惠价3-5%,超过这个的情况极少。恐怕谁也没有见过资产500万的,8折或者7折出售的,这么多年没有见过。可见,人人心里有杆秤。除非是犯了杀头之罪,急于逃亡,低价处理,但即使这种事也没有见过。我研究过欧美的陪审团制度,那么多的朴实淳朴的陪审团员,用心证,不合常理的一定有猫腻,一定有问题,象这个案例,离奇了,常理去观察就绝对不可能存在,怎么可能是合理交易,合法交易啊?如果我是陪审团员,一定会投下自己的否决票。

  我们所有人都相信,只要是自己的合法财产,自己最知道其真实价值。我想这个道理,没有人反对。那么,刚才姜律师介绍的案例,我们可以梳理一下,分析一下,是非就非常清楚了。

  案例一,2008年5月3日是小草湖南矿区采矿证转让。这个采矿证的转让是三维钾盐以80万元转让给新疆钾盐,这是2008年5月3日发生这件事。 到9月23日,也就是在四个月内,经过同一家评估公司评估,国际实业和新疆钾盐这笔交易的价格变为2551.53万元。四个月内由80万元增值为2551.53万元,同一个矿,没有任何变化,也就是说四个月内增值了2471.53万元。

  案例二,2008年5月4日,三维钾盐和新疆钾盐双方,此为探矿权转让。三维钾盐把小草湖钠硝石矿详查探矿权北矿区矿权证以150万元转让给新疆钾盐,到9月23日仍是这个探矿权,评估增值为2694.11万元,并以这个价格卖给上市公司国际实业。仅仅四个月的时间,由150万元增值到2694.11万元,经过评估无形中增值了2544万。

  案例三,2008年8月25日,采矿权转让合同。这是由三维钾盐和新疆钾盐签订的,在这份合同中三维钾盐公司将小草湖钠硝石矿采矿权以1126.83万元转让给新疆钾盐,没有经过评估。那么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也就是2008年9月23日,他们请了一家评估公司,对所转让的上述小草湖钠硝石采矿权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6485.13万元,在不到一个月时间内,增值5358.3万元。

  那么这三个矿权证的转让的结果,全部高价出售给新疆钾盐,在2008年9月23日由国际实业和新疆钾盐签订了协议。签订前做了评估,评估后新疆钾盐的净资产达到了15877.33万元。新疆外经贸公司和国际实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在这份协议中,新疆外经贸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新疆钾盐100%的股份以15877.33万元卖给了它所控制的上市公司国际实业。

  依照上述法理原则,我们可以基本认定的是,资产原有方的售价是最靠谱的。因为资产的产权方最了解资产的价值,原理上面我们已经说过了,因此资产应当是150+80+1126.83

  =1356.83万元,但是经过1-4个月的时间,这些资产价格突然暴涨到1.173077亿元,溢价是1.073794亿元,是原价的8.65倍,售出价相当于评估价的11.5%。最终上市公司购买价格是15877.33万元,整个变动时间不到四个月。

  从法理上看,即便有天大的外部条件,也不会产生这种变化。我们刚才说过,除了非法资产外,近几十年中,我们也没有见过此类真实案例中如此处置资产。

  有专家认为,关联交易一定要找出高管或董事之间有直接的关系,我不这么认为。

  有没有暗的关联交易?太多了。有互相兼职的,也有私底下的合同勾结起来的,有七大姑八大姨的,也有其他各种关系的,同学的,同乡的,通过与第三人、第四人关系勾结起来的。所以暗的关联交易,我觉得可能性非常大。可以断定,如果让陪审团来审理,有罪推定几乎是必然的。

  从法理上看,资产的原出售方一定会按照相对真实的价格出售。从购买方看,花这么大笔的资金购买这类资产,按照通行的世道人心习惯,调研要几个月,作出决定也要相当长时间,价格也不会如此悬殊。即便有变化,出售价溢价10%最多到30%就了不起了。现在的溢价是809.94%多,天底下有这种事情吗?没有!符合正常的购买过程吗,也不符合。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中国的股市要振兴也必须重视此类案例的实际查处,否则积重难返。

  我们眼下的中国股市也正在经历一个前所未有的阶段,有三大特征:

  一是中国证监会换帅,新证监会掌门人年富力强,并且是一名经济专家。有希望为中国股市带来春天。

  二是为了改善股市低迷的状况,中国证监会和国内各部委通力打造现代的投资模式,也就是我们的社保基金4万亿的养老金要入市,这是为拯救我们长期低迷的股市,让我们的股民在投资过程中有放大收益的可能。

  第三郭主席提出对内幕交易零容忍的态度。我觉得中国股民感觉有盼头了,有信心了。不过,民众们看待股市,说得好虽然重要,关键是不是能真正实施,做到是关键。能不能让股市从长期熊市中恢复过来,能不能提振股民对股市的信心,这是最重要的。上个月的月初, 中国证监会新任主席郭树清在深圳表示,证监会对内幕交易将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

  如果要说2012年股市什么是利好,我觉得这三条对广大股民均是利好。

  郭树清主席在那个会上说,股市的内幕交易有两种情况,有一部分人有目的地利用特殊地位和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有一部分人主观意识不甚明确,没有认识到这是与贪污、盗窃、欺诈性质相近的犯罪行为。他举例说,“小偷从菜市场偷一颗白菜,人们都会义愤填膺,但是若有人把手伸进成千上万股民的钱包,却常常不会引起人们的重视。这就是内幕交易的实质,也是防范和打击这种犯罪活动的困难之所在。”

  大家看到,郭树清主席履新以来,备受关注的“胜景山河(002525,股吧)IPO审核事件”,最终以一纸严厉罚单划上句号。中国证监会向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出示警示函,并撤销平安证券胜景山河项目两名签字保荐的保荐代表人资格。我浏览了中国证监会20年历史上的查处做法,这次是力度最大,速度最快。我们有理由期待中国证监会的表现。

  我们今天讨论的这个案例,是一起典型的关联交易,而关联交易应当是诚信股市建设中监管的最关键的环节。

  为什么这样说,一是关联交易最容易操作,相当于当事人左口袋出右口袋进,黑幕最容易产生。二是坑害股民最直接、最方便,三是股市内幕交易是数量最多、问题最多,四是查处起来相对简单,关键是查不查,中间有没有勾兑,有没有猫腻。关联交易的实质是买贵卖贱,所以容易识别。象本案例这样离奇的买贵卖贱,比例如此悬殊,三十年来前所未有。

  但是查处关联交易的事,并不让人轻松。关联交易的事实出现后,往往的情况是,查处时间长,几多周折,几多反复,内幕总是打不开,许多类似举报不了了之,令广大股民大为失望,信心大跌。其实,民众眼睛是雪亮的。如果出现法庭的枉法裁决,监管部门的和嘻泥,当然有可能是水平问题,政策问题,但也有可能是权钱交易,权色交易问题。中国股市要想有天风浩荡,阳光明媚,不下大力度,无私无畏地查处,那么就办不到。

  据统计,2011年年终盘点,两市主要股指均告下跌,沪指全年跌幅21.68%,定格在2199.42点,这也是A股有史以来的最差表现之一。在这样的背景下,按证监会分类的13个板块无一上涨,而两市2400多只个股中全年上涨的比例不足一成,流通市值缩水近6万亿元,股民人均亏损超过4.2万元。2012年,股市是继续萎靡不振,还是进入艳阳天,就要看证监会的气场,如果护短怕痛,一团和气,股市就没有人气。但是如果象郭主席上任后对待胜景山河IPO一样,查处速度快,结果及时公布,股民大快人心,就能提振股市信心,股市反弹就会指日可待。

  今天各位专家,包括经济专家,法学专家与金融专家讨论的案例,新疆国际实业的关联交易,事实是存在的,而且是多起关联交易。律师已经查明的事实就有三、四宗。从善良的愿望出发,也许关联交易就是为了让上市公司得到发展,也许上市公司可能得到效益。比如,一辆真正价值是100万的宝马车,有人买进的时间只花了10万,你出了70万买进来,您虽然贵买了,但市场的真正价值是100万元。这种概率,可能1%都不到,更多的是猫腻,所以需要股民、律师来帮大家关注、监督,也需要专家们用专业的智慧来研究,帮助股民识别真假,当然最终结果,还是有待于证监会查处,有待于司法的判决。

  2012年是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年,也是经济景气比较差的一年,主要原因是面临着内忧外患。

  内忧是最近十几年的高速发展中,我们过度偏重了GDP的考量,导致了一切只为GDP。大企业,尤其是垄断型企业发展迅速,而承担80%就业、50%以上税收的中小企业每况愈下,许多企业生计艰难,一些老板接连不断地“跑路”,原因是信贷只向着安全与有利可图的领域投放,导致中小企业得不到救济。

  二是在产业中,我们过度地重视并打造了一个巨无霸的产业房地产,房地产业利润在过去的8年中,利润率超过60%,房价每年上涨超过了60%,从2004年起,在一线城市与二线城市,房价上涨了少说五六倍,多的八九倍,而实体企业大多数每年只有不到5%的利润,象制鞋业、服装业。因此投资回报率低,实体企业的资金就会不停地进入房地产业寻求高回报,导致实体经济资金出逃,失血,产业萧条,失业。受到打击最大的是流动就业人口,中国目前已经有近3个亿农民工在城市里谋求就业,但是他们现在回农村找不到出路、留城市生活没有着落,这是十分值得担心的。

  第三个问题是贫富悬殊越拉越大,中产阶级被分解与消亡。前些年我说,一套住房消灭了一户中产阶级,通过首付与贷款,它不仅掏空了当下,还能掏空这些中产阶级未来10年、20年的收益。未来拉动消费依靠中产阶级,但他们被一套房子掏空了,依靠低收入阶层,更是没戏。那么,能不能依靠富人来拉动消费呢?这是一个传说。

  外患,是指欧美的金融危机,世界性的金融危机。金融危机导致购买减少,导致中国的出口产品受到压级压价,许多企业的订单少了,出口价格比以前下降了10-20%。

  在这样的大形势下,中国的股市要通过换帅,换掌门人,换思路来振兴,并且中央要拿出社保基金入市,这说明我们在努力振兴股市,提升股民信心。我们担心的是,股市现在是个老虎机,不是一个诚信股市,所以股民没有信心。如果不能整治好,就贸然将老百姓的保命钱入市,弄不好会更糟糕。但是如果一边整治,一边入市,我以为,前景还是光明的。所以我要说,如果要打造诚信股市,请先从整治关联交易入手。

  主持人:感谢李教授从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角度对案件所发表的精彩演说。

  下面有请著名律师郭向东先生发言。郭律师在律师界有比较高的知名度,在数十起重大案件中担当辩护人,他法理分析深刻,观点明确,有突出的影响力。在举国关注的2008年广州许霆ATM机二审案件中担任辩护人。

  今天,由于临近春节,郭律师有事不能来到现场,我们通过电话免提的形式请郭律师发表自己的意见。

  著名律师郭向东:

  案件中大股东操纵交易构成犯罪

  著名律师郭向东先生.在举国关注的2008年广州

  许霆ATM机二审案件中担任辩护人

  郭向东律师发言:

  各位老师,各位同仁,上午好。我由于有别的安排,没办法到现场,对大家说声抱歉。由于没有到现场,可能我没有听到其他专家的意见看法,我的意见有重复的地方也向大家说声抱歉。

  接下来我简单说一下我对这个案件的一些意见。第一个意见,主要讨论案例的犯罪问题。

  我个人的意见是,从材料中反映的事实,这些人已经构成犯罪了,这个是我的基本观点。一是因为从材料反映来看,张杰夫等这几个人通过他所控制的公众公司和他相关的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通过这种关联交易所造成的客观结果是自身资产的大幅度增加,同时导致了公众公司资产的减少,而且数额极大,涉及1.5个多亿元。从客观方面来分析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二是从主观上也能推出他们是明知而且是故意实施这样的行为。此外,也找不到其他可以去罪或者免罪的正当理由。所以我认为他们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犯罪了。这是一个基本的观点。

  第二,我想简单分析一下构成犯罪的原因。我更关注的角度是,近期我一直在研究企业经营不当等其他一系列错误,最后严重到造成了犯罪,我从这个角度分析这个事情的原因。这个原因可以从企业经营管理角度来讲,我们可以看到本案的当事人,他作为企业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当他手中有充足资本去进行企业经营的时候,他不是通过企业正当化的经营,以一个企业家的方式,比如通过产品创新,企业经营模式的创新,销售领域渠道的创新来增加企业资产,增加社会财富,增加社会福利,而是通过投机取巧、巧取豪夺的方式来掠夺社会财富,从而减少他人财富,减少社会财富来增加自己财富的方式。这是跟我国现有的企业家的另一种概念也就是社会责任感缺失是有关联的。由于这些企业家在他创业阶段就不是以正规的手段来盈利的。比如说,92年很多企业在原始积累阶段上通过非正当手段如行贿或者其他手段而获得他的第一桶金,获得一部分的社会资源、资本资源来进行一系列的社会活动、企业活动。那么这样的结果从九十年代我们很大部分企业都是这样,由于他们作为企业家的基本道德精神的不足,在他获取资本之后,肯定会有各种的非社会化非正当化的行为。那么在本案中,他们进行一种背信而损失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只是他这种反社会化或侵害社会相关公众利益的行为,在我接触到的案例中,由于他们企业经营者的一种企业精神的缺失,造成他们这种反社会化,对社会不正当的行为含有其他的形式,在此就不展开说明了。

  我分析这种原因要从两个方面说:一是企业家数量,二是社会责任感的缺失,这两个原因是造成最后发生犯罪行为的原因。 我简单讲述一下这样一种行为可能进行的一种救济。这里有一个核心原因是国有资产转让而获得了资本。我一直在关注这个方面问题。我们对他的处理,可以以一种犯罪化,通过犯罪行为来遏制个案中行为,同时进行犯罪行为的一般预防,提出一种社会的救济或者社会正当化的解决方法。追本溯源,这都是和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我们把这么大一部分国有资产或公共资产交给某一个人经营,我们现在的制度就是九十年代初的一种“卖”。那么现在回头再看,由于我们当时只是“卖”,而对于如何“卖”,对于交易对象的选择问题上实际上是没有制度。现在我们有些对国有资产出让过程中有一些评估、公开、挂牌交易、竞价等甚至通过像北京类似企业产权交易所的交易平台,是和中纪委的监控平台挂钩,中纪委通过自身监控系统直接监控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所的交易过程,来避免腐败而引发的转让问题。

  我个人认为,我们可以引进一些最新的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发明案例,比如支付宝有在交易过程中的中间地带,我们可以在我们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过程中设置一个两到三年的中间地带,在这个过程中,受让人和转让人可以共同持有产权,属于过渡阶段。如果受让人能够很好的利用,确实具有企业家的创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我们能够放心的把这部分资产放心的交给这样的人去经营,他可以给社会带来很大社会福利。反之在这二到三年的过渡阶段,如果发现这个人有其他的非正当行为或者其他不具有真正企业家精神或者缺乏社会责任感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将这个资产重新收回来。这样可以避免这些不具有真正的企业管理和经营的人操纵或者拥有社会资本,进行这种非正当化的行为。当然,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更要复杂得多。

  因为不在现场,不能通过思想碰撞带来的火花,所以我只能就看到的材料和自己研究的问题提供我自己的思考,抛砖引玉,希望大家包容。

  主持人:感谢郭律师。接下来有请资深法律专家,中国法律咨询中心法律事务部主任任伊珊博士发言。

  著名法学专家任伊珊:

  存在着关联交易的不正当性

  任伊珊博士:

  大家上午好,很荣幸能够参加今天上午的法学研讨会。刚才多位专家从案件方面,涉及法律、经济、政策等层面讨论自己的观点。我现在就具体案件的法律规制,就具体案情来进行法律分析,从这个角度来谈谈我对这个案件的看法。

  在谈案件之前,有几个事实方面的问题我想请教姜律师。

  吐鲁番中院的判决是否是终审判决?国际实业作为上市公司是否有损失?股东是否有损失?

  姜旸:是一审判决,上诉两年多了现在还在审理当中。

  我们在研究这个案例时,看到作为国际实业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他的1.58亿元的转让价格和整个资产的实际价值、几次评估价值间都存在很大落差。问题的实质是被操纵的上市公司以高价买了低值资产,而且还涉及数个债权人,上市公司和股东的损失不言自明。这里涉及到的问题,可能不仅仅只是我们谈及的这么多,但是我们能够做的就是根据目前所能掌握的事实和法律作出判断,让更多的人知道事实的本来面目。

  刚才李显冬教授在谈及公权力私权利的问题,我很有感触。当我看到吐鲁番中院【(2009)吐中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时,清楚的知道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是双方都确认的事实。法院认定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即所有的评估结果和逃废国家金融债权的行为都是被双方确认的,只是从什么角度、如何给案件定性、谁承担责任问题。当我看到这个判决、研究这个判决,心里感觉公权力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我作为一个法律人为此感到很悲哀。该案件无论是一审判决还是终审判决都不能解决问题的实质,因为该案所触及的已经不是民事纠纷了。现在能不能通过私力救济来还原事实真相,因为很多事实公众百姓他们并不知道,通过公之于众的方式他们就会知道。这里不是没有损失,而是有人在掩盖损失。包括国际实业以1.2648亿元转让80%的股份时是隐瞒了该重大诉讼案件存在的(该一审判决时间是2010年3月2日,而转让协议签订的时间是2010年8月10日。)是在受让人发现该起诉讼后提出质疑,国际实业被逼无奈才进行披露的。在本次转让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有待处理。但今天我们希望各位专家能够就已经掌握的事实和依据给广大的股民和百姓提供帮助,指明方向,给监管部门提供准确实施公权力的空间。

  任伊珊: 这个案子涉及关联交易,我从民法和公司法角度对这个案件进行分析,至于刑法方面,因为不是我的专业,我就简单的进行分析。本案件涉及几个法律问题。一个问题是这里面究竟涉及到几个交易行为,这几件交易行为关系的性质和效益到底是什么?

  我们看到的这些,涉及到交易关系的目前有两个:一个是三维钾盐和新疆钾盐的交易,它是涉及到以比较低的价格进行矿产权的转让;第二是国际实业和新疆外经贸公司的股权转让。

  首先,来看两个关系的性质。三维钾盐和新疆钾盐都不是上市公司,那么就这个关系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只能依据公司法。但是公司法对交易关系的规定是21条、125条和217条主要是指公司内部人和公司之间的,那么实际上只有公司之外的人才能构成关联交易。实际上,这个是否能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扩张解释那么是构成,但是如果严格依照公司法那么就有待考虑。

  著名法学专家,中国法律咨询中心法律事务部主任 任伊珊博士

  第二,就是国际实业和新疆外经贸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的规定,他的关联方是超出公司法的规定的,比公司法范围更广。那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六条关联方的披露第四条,那么一般企业他属于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就是他拥有同一母公司新疆外经贸公司。这个毫无疑问构成关联交易。

  我们法律上对关联交易并不是一棒子打死的,应该是利弊各半的,他有积极的作用也有消极的作用,我们如何认定其是否有效,我认为最关键的是看他是否具有正当性。如果是不正当关联交易的情况,那么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对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是从几个方面进行的。一个是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一个是表决权的回避,还有一个就是审议批准。比方说,有些特殊的规定必须要经过相对的审议批准,当然还有一些是交易禁止的。所以我们要考察交易行为的正当性。

  而国际实业和新疆外经贸公司的关联交易的正当性关键在于国际实业有没有受损失。现在从资料上来看,国际实业的行为从以上三方面来看没有违反规定。但是最后国际实业的公司和股权是否受到损失?如果受到损失,那我认为可能涉及到关联交易不正当性的问题。我觉得这是关键。此外还有上一个三维钾盐和新疆钾盐公司的交易,我认为是明显的低于合理价格的转让股权,这是毫无疑问。所以前面的交易行为我比较认可法院判决,他基本上是成本价格,并没有加上矿产的增值。所以说,我认可法院的判决。而且应该适用合同法74条75条行使

  撤销权。

  还有一点,就是国际实业和新疆外经贸公司交易价格问题。评估是否是正当的评估?评估价是否是一个真正的市场价?评估有没有问题?这是很关键的。即这个交易是否是以虚高的价格来购买资产,是否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只是两个关键的问题,这个要落实。我们反推一下,在这其中到底何方受到损失?三维钾盐肯定受到损失。他以成本价将这么大的资产转让,如果是公司自己的意愿那是不愿意这么做的。也就是真正代表公司发出声音的这些人,可能未必符合公司本身意思。除了三维钾盐受到损失之外,另一个就是数位债权人受到损失。很明显可供履行债务的资产被三维钾盐以成本价格转让了,那么使得债权人的债权根本无法得到实现。如果撤销权的诉讼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上亿元的债权根本无法得到实现。所以说利益相关者的债权人受到极大损失。

  现在关键的问题就是到底国际实业是否受到损失。还有一个思路就是如果法院判决,新疆钾盐和新疆外经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还有赔偿责任,那么新疆钾盐的股权会不会降低?国际实业是否间接受到损失?所以我认为这是一系列的问题。

  从刑法角度,是否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问题,从《刑法修正案》第九条第二款: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那就是是否以不公平条件接受,也就是说国际实业和新疆外经贸公司的1.58亿的股权转让是否是不公平的条件,这是构成犯罪很关键的一点。

  主持人:下面有请著名民生经济学家,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系教授胡星斗教授发言。

  著名社会学家胡星斗:

  本案件可上网,建议开展股东集体诉讼

  胡星斗教授:

  著名民生经济学家、北京理工大学胡星斗教授

  我是研究中国问题学的,也是研究经济和弱势群体的。股民,小股东很大程度上属于是弱势群体,我们所说的弱势群体主要指社会性弱势群体,指的是由于权力匮乏使得其社会地位、生活、财富各方面等受到损失。股民,在国外叫做股东,叫股民事实上就是剥夺他的权力的一个名词,其没有引起重视。过去我们的股市是为国有企业筹集资本募集资本而发展股市的,所以我们长期维护大股东利益而忽视小股东利益,所以为什么95%的股民都亏损累累,长期以来股市分红比率低,这是因为上市公司往往被掏空,大股东把利益都偷走了。上市公司代理人严重侵犯委托人的利益,这种不道德的行为,很大程度侵犯股民利益,过去很大部分人掏空国企,而现在很多人掏空上市公司,把公众利益、公共利益转变成个人利益。

  本案我认为存在着大量内幕交易,从现在的材料来看,还存在不科学不公正的方面。

  一个方面,两个评估事务所的评估的科学性、公正性到底如何有待调查。目前前中国的评估公司事务所的公信力受到比较广泛的质疑。我想应当由股东代表或政府部门来重新聘请独立的诚信的社会声誉好的评估公司对资产进行评估。

  第二个主要方面是本案主要人物为一方面是新疆外经贸公司的管理层人员,又是新疆钾盐的高管,又是三维钾盐的高管,同时还是国际实业的高管。他们的身份具有交叉性,也给他们内幕交易创造条件,所以他们能够以低买高卖给上市公司的方式来掏空上市公司,使个人获得巨大的利益。所以他们之间几个交易,探矿权150万后来评估为2000多万,后来1000多万在一个月内又被评估为6000多万,还有探矿权80多万随后评估为2000多万卖给了上市公司,涉嫌非法套取上市公司的资产。然后新疆外经贸公司把新疆钾盐以1.58亿这个高价卖给了国际实业。从我们已有的资料来看,我认为监管部门应予以调查,如果监管部门不查处,我建议可以把本案件资料上网,也可以建议有关方面允许开展股东集体诉讼。

  也就是说,目前中国对大股东内幕交易、非法关联交易,我认为可以引进举证责任倒置等原则。比如,在美国股市,美国社会,对官员、大股东等强势群体往往都是作有罪推定的,要求官员、大股东、大企业家来进行举证证明你没有非法的关联交易或者没有非法获益。大股东来进行举证,股民或普通公民只需要进行举报就可以,不一定非要提供证据,而应由强势方来证明自身清白。我认为中国引进这种原则,我们说无罪推定应当指普通的公民,普通的股民,指的是弱势群体。

  二是我建议国家立法鼓励股东的集体诉讼。股东的集体诉讼是纠正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责任追究方式,同时也鼓励了广大股东和投资者共同搜集违法违规证据。如果没有监管部门的严查,如果没有举证责任的倒置,如果没有股东的集体诉讼制度的安排。如果没有股市的诚信,对股民、弱势群体的保护,那么中国股市将永远成为欺诈的市场、掠夺的市场,那么中国股市将成为不公正的市场的代表,成为不公平市场经济的代表。谢谢。

  主持人:感谢胡教授,下面有请著名法学家,法学博士,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肖霖博士发言。

  李肖霖博士:

  我是做刑事法律研究的,在大学也教授过经济,也教过经济法律的一些课程。我从刑事角度看有如下几个问题。

  著名法学家李肖霖:

  存着关联交易和不真实依法披露信息之罪

  首先我想请问矿山资产价格巨幅变化原因是什么?因为第一个,低价明显太低是一个虚假交易;第二个评估,评估如果是真实的,那么就是真实交易。这两个,也就是上市公司购买需要评估的,但作为普通公司间的资产交易是不需要评估的,两个民营公司相互认可就可以。

  李肖霖,著名法学家,法学博士、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著名刑辩律师、北京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律协宣传委员会委员、美国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会员。

  如果我们假定推定这些交易都是真实,那么价格的巨额变化是否说明国际市场对该矿产价格短期内有巨额变化,我觉得这个的可能性是很小的。所以很明显这方面存在问题。假定我是一百万买来然后卖了六千万,很明显这中间存在瓜田李下的嫌疑,你无法服众的。特别是这个公司所有的买卖都超级赚钱了。

  还有一点,这个公司在交易上有这样几个问题。他所有交易合同双方在签字的背后实际控制人都是一伙人,在合同法上应当是存在问题的,等于自己的左手拿东西卖给右手,这种情况在合同法上通常叫做一手托两家,合同的买卖双方是同一个人,尽管签名照他人带签,但实际控制人是一个人,这两个交易合同实际上是我一手操作的,两家实际都是我签字,实际上现在不可能蠢到都是我签字的地步,肯定是会找代理签字,这种做法是违反合同法的。

  著名法学家、李肖霖博士

  还有一点,我作为这个公司的高管或者控股人,我在外面又实际搞一个公司,我又是实际控股人。我把这个公司高价卖给上市公司,因为上市公司很多钱都是股民的,我看到国际贸易公司在国际实业公司中占股权45%,实际也是很大的控股公司。但里面实际还有55%是其他股东的。我把这个公司高价卖给自己上市公司的时候,实际上就是损害其他小股东的利益。对我来讲无所谓,我这边儿可能损失点,但是我那边肯定得到更多,这里肯定违反了公司法上公司高管的禁业行为禁止方面的规定。我觉得你不能在外面搞一个公司然后卖给自己赚一笔大钱,这肯定是从法律上分析是不合适的,在权利义务方面是不平等的。

  然后我要提出一些问题。这些交易,这几个被举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几个人他们是完全知晓此这件事情的,他们如果不知晓还好说,但实际上作为两方公司的高管他们实际是知晓内幕的。但是法律规定关联交易是否直接构成有罪,我觉得任博士讲的很对,关联交易是把双刃剑。我也担任过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可以合法的避税,获得更大的利益。

  但是国家法律规定是这样的,是这样的条件,在《刑法修正案(六)》里第九条规定:以明显不公平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的,还有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他都有一个根本的原则就是是否真正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如果交易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那是不构成损害犯罪的。还有关于在《刑法修正案(六)》第五条还有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的公司企业向股东、社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的财务报告。

  这些规定里面也存在一条: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构成犯罪。这里面就是说除了可以举报的损害上市公司罪之外,还有不真实依法信息披露之罪。

  同时我还想说明,我购买三维公司1.5亿多元,然后我又做出向外转让。对新疆安华日东以1.2亿元卖出去。从转让的表面来看,实业公司是没有受损的,因为1.5亿买回来是百分之百,每10%是1.5,我向外转让80%,那么这1.2亿是平价转出,基本恰当,没有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上市公司看起来是没有受损,但是请特别注意材料里面有一句话,这个转让在工商登记是已经变更了,但是买卖股权的款项没有交割。这是非常值得怀疑的,通常,我出让股权,对方没有交足款项,我是不会急于把股权过户到他的名下的,否则我顾全给了他,他拖欠我的款项怎么办。没有交割在这里我觉得,这几个被举报嫌疑人在诉讼中因为没有办法向股东交代他们做了虚假合同,侵犯了上市公司的权益,规避逃避眼前对他的这些买卖交易的怀疑,而制作的虚假销售。最终是否能够交割,安华日东公司是否有支付能力,这个事情需要查清楚,这涉及是否构成制作虚假合同规避给上市公司带来实质性损失的问题。如果这两个都查清了,那他就构成信息披露罪和内幕交易、虚假合同等多个罪名。如果他确实以1.2亿卖出去了,千叶收回来了,那么指控他的罪名难以成立。我虽然构成内幕交易,但是我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如果我和别人再签合同,我1.5亿买进我3亿卖出,那么我还给公司带来的利益。

  还有一点需要研究的是矿产资源的价格是难说准的。我以很低的价格买的矿再以很高的价格卖给你,但是这个矿底下的蕴藏量和未来的价格走势是否值这么多。就像虽然我买来了,也确实买了个便宜货,但是我高价卖给你,你也确实赚钱了,那么这个问题也必须说明。因为刑法中要定罪,必须排除所有的合理解释,你必须把所有这些地方一一封死或称查实,你才能定他的罪。像这些东西在眼前的资料中没有显示。

  这里面还有一个值得怀疑的是8月19日董事会把80%的股权转让新疆安华日东公司而且9月28日完成工商变更。这里面工商局在起到什么作用?工商局在股金没有交割的情况下,一般工商局在变更登记时一定要有出卖方和购买方实际交割的文件,钱已经支付了股权转移才能进行变更。这里股金没有交割但是股权变更登记做完了,很荒唐。甚至可以怀疑他们给工商局出具了虚假的股权款项收到的证明。如果是这样,想定罪就很容易了。因为已经在造假,欺骗股民。

  同时我还需要关注一点就是,如果不是国际市场价格的巨大变化,或者实际矿藏量蕴藏的问题,如果真的是虚高的购买这些资产,那么所有的鉴定机构在案件中应承担什么责任?

  因为我们在实际中,很多鉴定机构完全不负责任,谁只要提供足够的钱,那么什么假报告都可以出具。而以往鉴定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一样是无限赔偿责任,而现在很多鉴定机构改为公司制,他们有限责任制那么最后就是注销了,鉴定人员换个地方是否还能够做他的鉴定人员。所以我们对鉴定机构的监管一定要提上日程的。就是中介机构、鉴定机构无论做了多少坏事,将来还是可以当鉴定员。这些东西国家一定要加强监管。

  主持人:谢谢李博士。还有一位发言人,中国政法大学教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博士。朱巍博士今天有事没办法到我们现场来,但提供了书面发言。下面我们有请李开发老师代为宣读朱巍博士的发言稿。

  法学专家朱巍博士:

  符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构成要件

  朱巍博士:

  一、本案符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构成要件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朱巍,著名法律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律师。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董、监、高三类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罪的犯罪客体主要体现对上市公司利益的故意侵害。从表现形式上看,主要由以下几种:1.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产的;2.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者提供担保的;3.无故放弃债权或债务的。

  对本案来说,涉案公司多名高管人员自2008年至2010年间,多次以极不合理的低价非法转让公司资产,致使上市公司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虽然在经济活动中确存在一定风险,判断是否涉及刑事犯罪还应从行为是否违背忠实义务和滥用职权进行判断,其中最为关键的部分应视其行为出发点性质如何。本案中涉案公司的高管在明知三维钾盐欠中国信达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仍操纵控制的三维钾盐、新疆钾盐、新疆外经贸公司、国际实业,编制关联交易,谋取暴利,肆意侵吞上市公司资产,已经违反了对上市公司应尽的忠实义务,其行为已经直接侵害到股东权益,间接侵害到相关债权人合法利益,其行为的出发点并不在为公司长远发展,而在于为各自个体利益。本罪属于结果犯,直至今日,涉案高管尚未对公司遭受的巨大损害进行补救。所以,从构成要件上看,本案性质已经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罪。

  二、本案应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罪进行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18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或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4.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5.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6.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就本案而言,涉案转让金额巨大,在多次非法转让中,该上市公司损失已过亿元,因此完全符合立案标准。而且涉案高管严重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故意造成混乱,无视国家法纪,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有关部门应该予以立案,以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和法律权威。

  主持人:我们下面是自由发言时间,各位嘉宾可以针对其他发言的发言提问,讨论,新闻记者也可就本案的发言进行提问。

  自由发言:

  李肖霖:我想请教姜律师,三维钾盐在后来资产交易的时候,他所欠中国信达4484万元债务是否进行了披露?

  姜旸:当时没有披露,是在进行1.2亿元交易后,在受让方发现该起重大诉讼后提出质疑要求国际实业对隐瞒的重大诉讼承担责任后,国际实业迫于无奈才进行披露的。

  李肖霖:在最后中国信达的4484万元在诉讼时把新疆钾盐列为被告人。国际实业在购买资产的时候可能有4484万元的债务,这是应该披露的。因为购买的价格为1.5亿多,加上购买的债务实际价格2亿,你把对方欠的债务全部购买了,这是应该告诉股民的。这里还存在没有披露真实信息的问题。

  主持人:谢谢各位,感谢各位在百忙之中参加这次研讨会。在我看来,中国法制的进步就是要靠我们一点一滴的做出努力,包括对一些案件进行探讨分析。今天在座的各位,包括法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从各个角度对这个案件进行分析。在我看来是很独到的。我相信对这个案件正确独到的解决是十分重要的。我们法学讲坛每一次活动都会给我带来很大收获,我们讲坛持续举办下去会带来更大的收获,会对中国法制化进程做出应有的贡献。

  最后,我要向大家拜个年,给在座的嘉宾、专家、媒体朋友拜年。也向广大关注法学讲坛、关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网友拜年,祝大家身体健康、心想事成,也祝中国的和谐法治建设取得更大的成绩。谢谢!

  欢迎大家关注我们中国法学讲坛第二期节目!感谢大家的关注,再次向大家表示感谢!

  中国法学讲坛2012年第一期现场

  附件:大股东等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证据目录

  证据1、国际实业关于新疆外经贸股权转让公告;

  证据2、2005.7.10三维公司股东会决议(来自新疆高院);

  证据3、三维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来自新疆高院);

  证据4、委派书2005.9.26(来自新疆高院);

  证据5、国际实业2002年年报;

  证据6、国际实业2005.5.28第二届董事会公告;

  证据7、国际实业2011.6.30第四届董事会公告;

  证据8、2009吐鲁番法院中民二初字第8号判决书;

  证据9、2008、8、25采矿权转让合同(来自新疆高院);

  证据10、2008.9.23新疆宏昌矿业权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小草湖钠硝石采矿权评估083号报告(来自新疆高院);

  证据11、2008.5.4小草湖北区探矿权转让合同(来自新疆高院);

  证据12、2008.9.23新疆宏昌矿业权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小草湖钠硝石探矿权评估084报告(来自新疆高院);

  证据13、2008.5.3小草湖南区探矿权转让合同(来自新疆高院);

  证据14、2008.9.23新疆宏昌矿业权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小草湖钠硝石探矿权评估085报告(来自新疆高院);

  证据15、中宇评报字【2008】第2146号:新疆钾盐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来自新疆高院);

  证据16、关于受让控股股东所持新疆钾盐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

  证据17、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商事案件立案表。

  证据18、2008.9.24《股权转让协议》(新疆外经贸将其全资子公司新疆钾盐100%股份以1.58亿卖给国际实业)(来自鄯善工商局)

  证据19、2008.11.18《关于同意股权转让的决定》(新疆外经贸决定将其持有的100%新疆钾盐股份卖给国际实业)(来自鄯善工商局)

  证据20、2008.11.18《国际实业变更新疆钾盐有关事项的决定》(经过此次变更马永春、李润起为新疆钾盐董事、马永春同时担任董事长)(来自鄯善工商局)

  证据21、2008.11.18《公司人事任免决定》(新疆钾盐任命马永春为公司董事长)(来自鄯善工商局)

  证据22、2010、8、10《股权转让协议》(国际实业以1.264亿元将其持有的新疆钾盐80%股份卖给中国安华集团总公司)(来自鄯善工商局)

  证据23、 《新疆外经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张彦夫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张杰夫任总经理、李恒任监事)(来自新疆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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