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一段时期以来,市场上产品滥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和字样的现象十分普遍,从皮鞋、服装、化妆品到家用电器、自行车、摩托车、建筑装潢材料,纷纷以“中国名牌产品”或者“中国公认名牌产品”自居。针对这一混乱状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12月29日发布了《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对申请及使用“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法定条件、评价指标、评价程序及监督管理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并有效运行,顾客满意程度高;
(九)企业不得使用国(境)外商标;
(十)近三年内,没有被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出口商品检验没有不合格的经历;出口产品没有遭到国外索赔;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没有发生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
“中国名牌产品”的称号,代表着很高的商业信誉,是企业巨大的无形财富,能带来现实的经济效益和潜在的竞争优势,只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才有权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得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
由此可见,没有依法取得此标志和称号的企业,如果自称为“中国名牌产品”,不仅欺骗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对其他依法取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的企业是极不公平的,从而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对此违法行为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即:“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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