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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一号(1/3)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一号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发表时间:1997-12-18

(1997年12月18日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7]3号) 

  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发起人或者由基金发起人委托的基金主要发起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基金契约。

  四、基金契约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本准则规定的内容,并应符合本准则规定的格式。

  五、在不违反《暂行办法》和本准则的前提下,基金契约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准则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经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当事人可作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六、凡对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无论本准则是否作出规定,当事人均应在基金契约中订明。

  七、本准则规定的基金契约内容与格式包括:

  (一)基金契约封面

  (二)基金契约目录

  (三)基金契约正文

  1.前言

  2.基金契约当事人

  3.基金的基本情况

  4.基金单位的发行

  5.基金的设立与交易安排

  6.基金的托管

  7.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8.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9.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0.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2.基金持有人大会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4.基金资产

  15.基金资产估值

  16.基金费用与税收

  17.基金收益与分配

  18.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9.基金的信息披露

  20.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21.违约责任

  22.争议的处理

  23.基金契约的效力

  24.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25.其他事项

  26.基金契约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八、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九、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基金契约封面

 

  基金契约封面应标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字样。封面下端应标明订立基金契约当事人名称的全称。

  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基金契约,必须标有“送审稿”显著字样。

 

基金契约目录

 

  基金契约目录自首页开始排印。

  目录应列明各个具体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基金契约正文

 

  一、前言

  (一)载明订立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例如:

  1.订立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基金契约的依据是《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说明基金由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说明中国证监会对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基金没有风险。

  说明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说明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说明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

  列明基金契约当事人的主要情况。例如,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组织形式、实收资本、存续期间等。

  (一)基金发起人

  (二)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基金全称)

  (二)基金类型(例如契约型开放式,契约型封闭式)

  (三)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

  (四)基金单位每份面值和发行价格

  基金单位每份面值为人民币1元。

  (五)基金存续期限

  自基金成立之日至基金终止之日。

  四、基金单位的发行

  说明任何与基金单位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单位。

  (一)基金单位的发行时间、发行方式(例如上网发行)、发行对象。

  (二)基金单位每份发行价格××元,其中每份面值为1元、发行费用为××元。

  (三)基金发起人认购的份额

  (四)基金单位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订明封闭式基金投资者认购和持有的数额限制(例如:认购数额为1000份的倍数;最低数额、最高数额);开放式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和持有的数额限制。

  五、基金的成立和交易安排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说明基金成立的条件,并说明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三)基金成立后的交易安排

  如为封闭式基金,说明其成立后可以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上市及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入市时间。

  如为开放式基金,订明其成立后申购与赎回的下列事项:

  1.申购和赎回场所:列明申购和赎回场所。

  2.申购和赎回开始日:说明自基金成立××日起开始申购和赎回。

  3.申购和赎回申请方式:说明基金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的方式,例如,书面申请。

  4.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例如,说明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应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5.申购和赎回数额:订明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数额约定(例如:基金申购、赎回的最低数额;申购、赎回数额为1000份的倍数)。说明基金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

  6.申购和赎回价格:例如,说明以申购申请日的前一日或赎回申请日的后一日基金单位每份净资产价值为基础计算每份基金单位的申购或赎回价。

  7.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订明申购和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及赎回款项的支付期限,并说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以申请赎回的基金持有人(赎回人)为受款人,将赎回款项支付给赎回人。

  8.赎回后的变更登记:说明基金持有人进行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9.赎回款项延期支付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说明出现巨额赎回、不可抗力以及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情形,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后可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1)巨额赎回的发生:订明巨额赎回发生的情形。例如:在一个营业日的基金单位赎回价金总额扣除当日申购基金单位价金总额的余额超过依《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比例所应保持的现金及国债总额,即发生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订明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例如: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后,暂停计算赎回价格,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并以合理方式处理基金资产,以筹措足够资金用以支付赎回款项。

  (3)巨额赎回价格与款项支付:订明巨额赎回价格的确定及款项支付的时间。

  (4)巨额赎回的报告与公告:订明巨额赎回发生时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5)不可抗力及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情形。

  10.申购和赎回费用:订明申购、赎回费用的标准。说明申购、赎回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由申购人、赎回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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