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2号显示,广东证监局对张逸龙内幕交易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五丰”,600975.SH)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新五丰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天心种业资产行为属于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相关事项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5月15日至7月10日。张某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张逸龙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张某泉系父子关系,关系密切。“张逸龙”账户于2015年6月18日开立,由其本人实际控制和决策。2017年7月7日,“张逸龙”账户合计买入“新五丰”10.00万股,买入金额64.95万元。10月27日至30日,“张逸龙”账户合计卖出“新五丰”10.00万股,成交金额67.89万元,实际获利2.83万元。
“张逸龙”账户买入“新五丰”股票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张逸龙自身的存款8万元及其向父母、亲戚的借款57万元。
“张逸龙”账户买入和卖出“新五丰”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时点高度吻合,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接触高度吻合,账户资金变动与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时点高度吻合,且存在突击转入资金、首次买入及借款买入“新五丰”行为,交易金额明显放大等特征,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张逸龙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或合理解释。
张逸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张逸龙违法所得2.83万元,并处以8万元罚款。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张某泉即张友泉,任湖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相关法规: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2号
当事人:张逸龙,男,1989年4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逸龙内幕交易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五丰)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逸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5月,为解决将湖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新五丰的控股股东,以下简称粮油集团)100%股权划转给湖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农业集团)后,产生的现代农业集团与新五丰同业竞争问题,湖南省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开始酝酿将湖南天心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为现代农业集团,以下简称天心种业)并入新五丰,做大做强做优新五丰事宜。
2017年5月15日,现代农业集团筹备组在公司14楼召开扩大会议,由董事长许某主持会议,参加人员包括杨某生等,张某泉等列席了会议,会议决定将天心种业装入新五丰,解决新五丰与现代农业集团的同业竞争问题。
2017年5月15日至6月4日,现代农业集团筹备组安排人员与有关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业务人员之间多次就新五丰收购天心种业事项的具体方案进行了讨论研究。
2017年6月8日,湖南省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决定将粮油集团100%股权划转至现代农业集团。
2017年6月17日,新五丰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和《关于控股股东股权无偿划转提示性公告的补充公告》,对湖南省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将持有的新五丰控股股东粮油集团100%股权无偿划转至现代农业集团的事项进行了公告。
2017年6月19日,现代农业集团筹备组在公司14楼会议室召开了筹备组工作(扩大)会议,杨某生等人参加了会议,张某泉等人列席会议,会议决定成立领导小组,推动天心种业和新五丰重组事宜,确定将天心种业装入新五丰。
2017年6月27日,新五丰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商讨以询价方式聘任中介机构开展新五丰对天心种业的并购重组事宜。
2017年7月3日,现代农业集团召集新五丰、天心种业、招商证券和启元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开会商讨新五丰拟收购天心种业的事项,初步确定新五丰收购天心种业的时间等计划安排。
2017年7月7日,根据湖南省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相关工作要求,当天股市收市后,新五丰董事长邱某安排公司董秘联系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停牌事宜。
2017年7月10日,新五丰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事项,该事项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自7月10日起开始停牌。
综上,新五丰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天心种业资产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相关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5月15日至7月10日。张某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张逸龙内幕交易“新五丰”情况
(一)张逸龙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张某泉存在联络接触
张逸龙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张某泉系父子关系,关系密切。2017年7月3日至9日,因处理亲人后事需要,张逸龙离开工作居住地与张某泉共同居住,存在联络接触。二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6次电话联系。
(二)“张逸龙”账户交易情况
“张逸龙”账户于2015年6月18日开立,由其本人实际控制和决策。2017年7月7日,“张逸龙”账户合计买入“新五丰”100,000股,买入金额649,476元。10月27日至30日,“张逸龙”账户合计卖出“新五丰”100,000股,成交金额678,856.98元,实际获利28,343.47元。
(三)交易资金情况
“张逸龙”账户买入“新五丰”股票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张逸龙自身的存款8万元及其向父母、亲戚的借款57万元。
(四)张逸龙买卖“新五丰”的交易异常特征
“张逸龙”账户买入和卖出“新五丰”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时点高度吻合,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接触高度吻合,账户资金变动与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时点高度吻合,且存在突击转入资金、首次买入及借款买入“新五丰”行为,交易金额明显放大等特征,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张逸龙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或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议记录、相关人员谈话笔录、通讯记录、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逸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张逸龙违法所得28,343.47元,并处以8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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