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近日发布对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史跃武、时任董秘岳云生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同时,对ST生化控股股东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史珉志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深交所查明,振兴集团与ST生化“以资抵债”交易中,交易标的金兴大酒店权属存在瑕疵且涉及诉讼,但ST生化在2012年12月1日发布的《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以资抵债关联交易公告》中未披露上述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通告显示,ST生化分别于2009年4月13日、4月17日与公司控股股东振兴集团签订《担保责任转接协议》,约定由振兴集团承接ST生化对昆明白马、上海唯科的全部银行借款担保责任,因未能承接对昆明白马、上海唯科的担保而给ST生化造成损失的,由振兴集团赔偿。2011年,振兴集团未按照上述协议履行担保转接义务,ST生化因承担对昆明白马、上海唯科的担保责任而形成损失1.1亿元,因此形成了振兴集团对ST生化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1亿元。
2011年11月28日,ST生化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振兴集团进行赔偿,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强制措施,请求法院查封、冻结了振兴集团拥有的“金兴大酒店”资产。2012年2月28日,ST生化收到运城中院民事判决书,判令由振兴集团向ST生化共赔偿1.1亿元。
2012年3月15日,ST生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11月30日,ST生化与振兴集团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振兴集团将位于太原市迎泽大街29号的房产金兴大酒店(评估值1.28亿元)通过“以资抵债”方式偿还对ST生化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2年12月17日,ST生化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以资抵债”方案。同时,ST生化进行账务处理,将“金兴大酒店”资产计入在建工程科目1.28亿元。但“以资抵债”协议未经法院裁定,“以资抵债”标的资产“金兴大酒店”未完成过户。
2016年7月13日,ST生化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山西金兴大酒店的议案》,ST生化拟向振兴集团以2012年置入价格与本次评估价格孰高的原则出售金兴大酒店。9月29日,ST生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交易相关款项于12月23日完成支付。
但据深交所查证,2012年4月23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2011)运中商初字第53号判决书,将山西阳煤丰喜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振兴签订的《关于合作建设经营现“山西金兴大酒店”的合同书》之转让协议载明的归山西振兴所有的权利判决归丰喜肥业所有。由此,振兴集团与ST生化“以资抵债”交易中,交易标的金兴大酒店权属存在瑕疵且涉及诉讼,但ST生化在2012年12月1日发布的《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以资抵债关联交易公告》中未披露上述情况。
深交所按照相关规定,对ST生化及公司控股股东振兴集团的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对振兴集团实际控制人史珉志未能诚实守信,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对ST生化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史跃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深交所表示,对于ST生化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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